公司公告☆ ◇002492 恒基达鑫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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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 │恒基达鑫(0024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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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 │恒基达鑫(00249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和罢免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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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 │恒基达鑫(00249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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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 │恒基达鑫(002492):董事会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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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 │恒基达鑫(002492):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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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 │恒基达鑫(00249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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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 │恒基达鑫(00249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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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 │恒基达鑫(00249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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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 │恒基达鑫(00249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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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 │恒基达鑫(00249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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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恒基达鑫(0024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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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3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9:15—9:25,09:30—11:30,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上午09:15—2025年9月23日下午3: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8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2025年9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
东;(2)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石花西路167号西九大厦十八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例示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0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9)
2.0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2.0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和罢免制度》 √
2.03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
2.0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2.0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2.06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
2.0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2.0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2.09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
3.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二)披露情况
1.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9月 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2.需逐项表决的提案:提案 2。
3.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提案:提案 1。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9:00-11:00,13:00-15:00。2. 登记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石花西路167号西九大厦十八楼
登记处,邮编:519015。3.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登记时间以信函或传真抵达本公
司的时间为准。
4.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怡
联系电话:0756-3359588
传 真:0756-3359588
5.会议费用:公司股东参加会议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
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7cb77c6c-6ed9-43bf-a6f7-759ed91403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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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恒基达鑫(00249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和罢免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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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督促上述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珠海恒基达鑫国
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
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条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咎辞职:
(一)无故不履行董事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因严重失职未予执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对公司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对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
(四)对重大事项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造成重要生产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
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五)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履行管理职责时不作为,导致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
庇、袒护、纵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并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超过两次或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
情形超过两次的;
(十)依据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造成
严重损失,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
本条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损失;本条中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本条中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
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董事本人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两个交易
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召集、召开股东会聘任新的董事,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且经公司董事会发出的责令引咎辞
职通知书超过十五日仍未引咎辞职的(以下简称“应罢免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引咎辞职通知由董事会发出。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罢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自董事出现应罢免情形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向股东会提请审议罢免董事的议
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披露罢免原因。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召开股东会,提请股东会就董事罢免议案进行表决,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自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应罢免的情形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董事会应就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议案开会进行表决,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罢免原因。
第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解释。若本制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0f2fc1ea-b307-4101-9d93-05a714939f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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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恒基达鑫(00249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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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00249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fdbb4389-e3c3-48d5-8419-e7028fb5cb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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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恒基达鑫(002492):董事会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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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达鑫”或“公司”)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体系
,提高安全及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
立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咨询审议工作,对公司的总
体安全、环保及投资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在涉及安全、环保、运营、投资、市场、财务和法律等风险领域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委员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
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安全及风险控制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二)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安全及风控管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安全、环保、投资管理策略,审议重大决策、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判断标准;
(四)定期听取和讨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投资及风险管理部的工作报告;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对本工作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安全及
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投资及风险管理部、审计部等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所研究讨论事项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情况紧急,遇有突发风险
的,应及时报告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
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长可列席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安全及风控管理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188bbda4-bf75-493b-909f-ed1535abfc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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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21:14│恒基达鑫(002492):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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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
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强、稳健型(R2)的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券商理财产品及专业理财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
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理财业务不包括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中明确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不投资以股票及衍生品为主要投向的委托理财产品。
第二章 理财业务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业务的原则为:
(一)理财业务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应同时遵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二)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开展理财业务;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具有决策权限,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如同时符合董事会及股东
会决策权限的,则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理财业务做出决策。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
(一)股东会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董事会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三)董事长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四)总经理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本条款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券商等专业理财机构,并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且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券商等专业理财机构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应遵循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理财业务职能部门和具体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业务的归口负责部门。
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理财建议和计划,并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权限送审。财务部同时负责筹措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业务的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
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财务部应设立专人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部
、总经理和董事长,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
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理财业务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
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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