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93 荣盛石化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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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荣盛石化(00249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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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荣盛石化(00249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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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1:14 │荣盛石化(00249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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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1:14 │荣盛石化(00249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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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9:28 │荣盛石化(002493):2025 Semi-annual Repo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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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39 │荣盛石化(00249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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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38 │荣盛石化(00249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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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38 │荣盛石化(002493):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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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37 │荣盛石化(002493):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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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37 │荣盛石化(002493):关于举行2025年半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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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荣盛石化(00249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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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控股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计划自 202
5年 4月 8日起 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择机增持荣盛石化股份,拟增持
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区间。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4月 10日刊登于《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2025 第二期)暨获得增
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2.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荣盛控股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荣盛石化股份 116
,642,047股,占目前荣盛石化总股本的 1.17%,增持金额约为 101,256.05万元。
2025年 10月 9日,荣盛石化收到荣盛控股《关于增持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荣盛控股持有荣盛石化股份 5,499,301,781股,占荣盛石化总股本的比例为 55.05%。
3.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 12个月内,荣盛控股于 2024年 1月 22日至 2024年7 月 18 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
增持荣盛石化股份115,530,037 股,占目前荣盛石化总股本的 1.14%。荣盛控股于 2024 年 8 月 21日至 2025年 2月 20日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荣盛石化股份 56,892,217股,占目前荣盛石化总股本的 0.56%,具体请参看相关公告。4.增持
主体在本次公告披露之日前 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荣盛石化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以及对荣盛石化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维护资本市场稳
定,荣盛控股计划通过增持股份以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时进一步巩固控股地位,更好地支持荣盛石化未来持续、
稳定、健康的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荣盛石化股
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5 年 4月 8日起 6 个月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荣盛石化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
限可予以顺延,荣盛石化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5.增持股份锁定情况: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买入后六个月内不能卖出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要求。
6.增持计划的资金安排:荣盛控股自有资金及增持专项贷款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占比不低于 10%,增持专项贷款金额占比不超过
90%。
7.相关承诺:荣盛控股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主动减持其所持有的荣盛石化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荣盛控股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荣盛石化股份 116,6
42,047股,占目前荣盛石化总股本的 1.17%,增持金额约为 101,256.05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荣盛控股及一致行动人持有
荣盛石化股份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荣盛控股 5,382,659,734 53.16% 5,499,301,781 55.05%
李水荣 643,275,000 6.35% 643,275,000 6.44%
合计持有股份 6,025,934,734 59.51% 6,142,576,781 61.49%
本次增持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荣盛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增持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荣盛石化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荣盛石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导致荣盛石化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备查文件
1.《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def63de4-b7ee-46dd-ac0f-72b5e763f6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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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荣盛石化(00249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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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其控股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自 2025年 4月 8日至 2025年 1
0月7日期间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信达及信达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进行核查或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本次增持各方、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
。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荣盛石化及荣盛控股向信达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
其提供的文件及有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就其所知,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增持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整体使用,不
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分解使用。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第二部分 正文
1.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1 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上市公司之控股股东荣盛控股。经信达律师检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荣盛控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9338631X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83,466.4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09-13
营业期限 2006-09-13 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 2幢 1902室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室内外建筑装饰,化工原料及产品(不
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贵金属(不含专控)、黄金制品、煤
炭(无储存)、金属材料及制品、钢材、建筑材料、轻纺原料及产
品、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光伏产品、水泥及制品、木材及制品、
五金交电、日用品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从事
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 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荣盛控股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检索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
.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
.gov.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荣盛控股不存在根据《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 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 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荣盛控股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 本次增持情况
2.1 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根据荣盛石化公开披露信息,本次增持股份前,荣盛控股持有荣盛石化5,382,659,734股股份,占荣盛石化总股本的 53.16%。
2.2 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荣盛石化于 2025年 4月 8日、4月 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函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2025第二期)暨获得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荣盛石化收到荣盛控股通知,其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不设
定价格区间,实施期限为 2025年 4月 8日起的 6个月内。
2.3 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荣盛石化公开披露信息及荣盛控股书面说明,2025年 4月 8日至 2025年 10月 7日期间,荣盛控股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
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 116,642,047股股份,占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7%,累计增持金额约 101,256
.05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荣盛控股持有荣盛石化 5,499,301,781 股股份,占荣盛石化总股本的 55.0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荣盛控股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荣盛石化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荣盛石化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5 年 4 月 8日,荣盛石化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函的提示性公告》,就收到控
股股东增持计划事宜进行了披露;
2025年 4月 10日,荣盛石化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2025 第二期)暨获
得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就控股股东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5年 5月 22日,荣盛石化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2%暨变动 1%的公告
》,就本次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5 年 7 月 8日,荣盛石化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就本次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5年 7月 22日,荣盛石化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增持及回购股份注销触及
1%刻度的公告》,就本次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125,525,000股减少至 9,989,442,2
54股。
鉴于本次增持已于 2025年 10月 7日实施完毕,上市公司应就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荣盛石化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仍需就本次增持计划实施
结果等情形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4.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荣盛控股持有荣盛石化 5,382,659,73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53.16%。本次增持期间,荣盛
控股累计增持荣盛石化116,642,047股股份,占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7%。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本次增持不影响上市地
位,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5. 结论性意见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荣盛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增
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49acde0b-4707-449c-861b-fc773a1908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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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1:14│荣盛石化(00249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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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公司于 2025年 8月 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6)。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 9月 16日 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9月 16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李水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7,373,110,3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255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11人,代表股份 132,844,6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878%。
3、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3人,代表股份 7,505,955,01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134%。
(三)出席及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新增 2025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担任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李永庆(担任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
为 739,800,000 股有表决权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6,762,009,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反对 4,092,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权 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为:同意 203,732,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57%;反对 4,092,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87%;弃权 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婕、韦少辉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697d8062-1acb-4fed-8235-4094a7c285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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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1:14│荣盛石化(00249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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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
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8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
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14:30
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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