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494 华斯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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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00:00│华斯股份(002494):关于回购股份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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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股份概述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回购公司股份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 2024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上的披露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年内完成出售;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6.80
元/股。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3,000 万元、 回购价格 6.8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4,411,764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
例为 1.17%;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500 万元、回购价格 6.8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2,205,882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比例为 0.5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回购公司股份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
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 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5/627cef6b-00ec-4aeb-acd1-1f073e1437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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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00:00│华斯股份(002494):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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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回购公司股份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 2024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
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4 年2月 21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 股 数 量 占总股本的
(股) 比例(%)
1 贺国英 120,720,374 31.99
2 胡玉兰 14,720,200 3.90
3 野村东方国际证券-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 6,581,354 1.74
司-野村东方国际日出东方 1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4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3,737,248 0.99
5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金 1,937,156 0.51
6 法国兴业银行 1,775,500 0.47
7 北京海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燕定向战略 3 1,599,000 0.42
号私募基金
8 李鹏 1,568,048 0.42
9 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1,519,440 0.40
10 BARCLAYS BANK PLC 1,514,620 0.40
二、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无限售条
件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比
例(%)
1 贺国英 30,180,094 10.52
2 胡玉兰 14,720,200 5.13
3 野村东方国际证券-上海纺织(集团)有 6581354 2.29
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日出东方 1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
4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3737248 1.30
5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金 1937156 0.68
6 法国兴业银行 1775500 0.62
7 北京海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燕定向战 1599000 0.56
略 3号私募基金
8 李鹏 1568048 0.55
9 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1519440 0.53
10 BARCLAYS BANK PLC 1514620 0.53
注:以上股东持有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总持股数量。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4/2bb2e879-389e-438c-a60c-9849dfff5c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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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00:00│华斯股份(002494):回购股份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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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002494):回购股份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4/6967c044-afe2-49b8-8a78-99aa7afdf9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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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00:00│华斯股份(00249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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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10:00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结合的
方式举行。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3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4名
,独立董事孔宁宁女士、彭学军先生、刘兰玉先生因在外出差,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
议由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关于2024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
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后续将按
有关规定进行出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涉及的相关要素进行审议,《关于2024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4-05)详见公司与本
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1/6359e423-35d0-43aa-9ebb-97c05a0339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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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00:00│华斯股份(002494):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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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2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的方式举行。
公司监事会主席徐亚平女士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4年2月1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应当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监事3人,会议由徐亚平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出售,回购原因、回购规模、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回
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2024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的公告.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1/26d2c4c6-e335-4373-839f-4004940685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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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00:00│华斯股份(002494):关于2024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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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002494):关于2024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2/9e96ff49-3625-492d-be20-80ca6b26c8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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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00:00│华斯股份(002494):关于年度审计机构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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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分别 于 2023 年4 月 14日、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和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本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7日、2023
年 5 月 11日发布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
015)。
近日,公司收到大华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一、签字会计师变更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原委派陈磊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唐亚波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为公司的审计服务项目提供复核工作。鉴于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磊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唐
亚波离职,根据本所《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现委派廖惠平接替陈磊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国勤接替唐亚波为项目质量复核
人员,负责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及项目质量复核工作,继续完成相关工作。
二、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情况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廖惠平:于 2023 年 8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 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 8月开
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 0 家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张国勤:于 2013年 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 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所
执业,2022年 1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3家次。
三、独立性和诚信情况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廖惠平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张国勤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
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及项目质量复核工作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指派蔡瑜接替 李赟莘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李洪担 任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2、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3/e2dcb68c-c76e-413a-8527-84bc047e92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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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00:00│华斯股份(002494):2023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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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002494):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1/769d1bef-f1c1-47bd-8795-972ac3b54b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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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00:00│华斯股份(002494):华斯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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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
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
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于 2023年 12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被委
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 14:30 在河
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3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122,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6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
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122,66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6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02,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
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
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122,6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02,2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6/248a2b5c-80e0-48a5-bd23-fa65e2231d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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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00:00│华斯股份(002494):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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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告,本次会议于 202
3 年 12 月 25 日 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22,122,668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32.366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2,122,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
366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关于制定<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122,66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占 0%,弃权股份数占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02,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计云生、丁小栩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5/f8bc9ed9-d71a-47e6-be6a-e71fac89de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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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9 00:00│华斯股份(002494):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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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1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
ninfo.com.cn)披露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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