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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96(*ST辉丰)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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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496 辉丰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21 00:00│辉丰股份(002496):关于股票异常波动的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连续2个交易日(2024年3月19 日、20日)收盘价格涨 跌幅累计偏离20.4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2、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5、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 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1/f9931785-6400-4ef4-8f19-13c543128b9d.PDF ─────────┬──────────────────────────────────────────────── 2024-03-06 00:00│辉丰股份(002496):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立案受理通知(编号:上国 仲立 (2024) 903),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受理通知主要内容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确认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收到申请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以安道麦股份 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关于《股权购买协议》(2020.10.28)、《关于豁免及补充交割条件的协议》(2021.5.28)项下争议的仲裁 申请文件。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二、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一)仲裁依据:《股权购买协议》第 16.03 条第(c)项:“争议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在上海进行仲裁。”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交割调整款 1428.6331 万元及相应利息。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4-D酯延期款 194.3871 万元及相应利息。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粉唑醇延期款 1846.2393万元及相应利息。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甲羧除草醚延期款 493.4337 万元及相应利息。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甲基磷酸二苯酯延期款 599.2523万元及相应利息。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仲裁支付的律师费 130万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仲裁案件全部费用。 以上仲裁请求金额共计 4691.9455万元。 (三)事实与理由:《股权购买协议》、《关于豁免及补充交割条件的协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 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仲裁立案受理通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6/5059c4f4-dd1e-45d1-9beb-a551e9764cad.PDF ─────────┬──────────────────────────────────────────────── 2024-01-30 00:00│辉丰股份(002496):2023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亏损:32,000 万元–45,000万元 亏损:45,495.16 万元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亏损:31,000 万元–43,000万元 亏损:31,364.83 万元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2123 元/股–0.2985元/股 亏损:0.30 元/股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 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主要系:2023 年度公司部分重要的联营企业大额亏损;公司对重大资产 出售部分应收股权转让款按账龄计提了坏账准备,草铵膦项目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对重大资产出售关于农一网的业绩承诺 计提了预计补偿款;公司转型发展阶段经营未达预期。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的业绩数据将在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9/3202ebb6-2d4e-4927-ba20-52b5ab65dc2c.PDF ─────────┬──────────────────────────────────────────────── 2024-01-22 00:00│辉丰股份(002496):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 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等与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号:(2024)冀民申 466 号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审判程序: 审查监督 收案来源: 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韦广权、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 原案案号:(2022)冀 01 民终 12299号,详见公司 2023 年 7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27。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和已披露的公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产生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立案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9/84a36e6c-453c-4b08-9cbb-0ec29dd5cd72.PDF ─────────┬──────────────────────────────────────────────── 2024-01-02 00:00│辉丰股份(002496):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冀 0133 民初 3582 号。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被告: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 。 第三人: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佰事达公司”)。 第三人:郭俊辉,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第三人:郭俊梅,系佰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郭俊辉系兄妹关系。 2、案由 辉丰公司与瑞凯公司关于公司解散的纠纷 3、请求事项 ①依法判令解散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 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5年辉丰公司增资瑞凯公司后,辉丰公司持有瑞凯公司 51%的股权,佰事达公司持有瑞凯公司 49%的股权。因股东之间形成僵 局、公司治理形成僵局,辉丰公司已对瑞凯公司失去控制,请求瑞凯公司解散。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案件受理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9/43712fce-5725-4de0-9b9e-bd3b7ad6790a.PDF ─────────┬──────────────────────────────────────────────── 2023-12-26 00:00│辉丰股份(002496):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作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或者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 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为独立董事的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的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6/bcab6ed0-aa66-431e-9b5a-fb3c97448f19.PDF ─────────┬──────────────────────────────────────────────── 2023-12-26 00:00│辉丰股份(002496):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 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 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备案或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为独立董事的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的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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