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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98(汉缆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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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498 汉缆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12 00:00│汉缆股份(002498):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2023年 7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修武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青岛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焦作电缆将发生的新融资提供最高额 52550 万元融资额度的担保,实际担保额不超过 52550 万元;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修武电缆将发生的新融资提供最高额 9000 万元融资额度的担保,实际担保额不超过 9000 万元;同意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杜科新材料将发生的新融资提供最高额 1000 万元融资额度的担保,实际担保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同意授权董事 长在上述额度内与银行签订具体的担保协议。并于 2023年 7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4。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 3月 11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焦作汉河电缆有限 公司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75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为焦作电缆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签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下: 保证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建设路支行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 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 (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 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壹亿柒仟伍佰伍拾万 元整 。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 2024 年 3 月 11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13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 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 人民币/外币贷款 ? 减免保证金开证 □ 出口打包放款 □ 商业汇票贴现 □ 进口押汇 ? 银行保函 ? 商业汇票承兑 □ 出口押汇 □ 账户透支 □ 其他业务: / /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 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 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 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全部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及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保证人已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 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自愿履行连 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 期限、分支机构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保证人被申请破产、重整; (6)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 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5 %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 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3、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 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 / ,并适用 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 62,550 万元,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28,372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3%,其中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万元;不存在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 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2/2afe5617-1ec3-41de-88bc-e92f114287cd.PDF ─────────┬──────────────────────────────────────────────── 2024-02-27 00:00│汉缆股份(002498):2023年度业绩快报 ─────────┴──────────────────────────────────────────────── 汉缆股份(002498):2023年度业绩快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6/b502809a-a8b3-4e7b-86aa-e933a3e2bd0b.PDF ─────────┬──────────────────────────────────────────────── 2024-02-20 00:00│汉缆股份(002498):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告 ─────────┴────────────────────────────────────────────────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2 月 1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4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使用自有资 金进行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 资金管理能力,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上述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循环使用 ,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 3.投资期限: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期限。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4.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 5.资金投向: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规定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委托理财行为。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 6.实施方式:授权公司管理层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但 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风险投资产品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7.决策程序:此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关联关系说明:本次风险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已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场波动风险、金融监管政策调整的风险、收益回报率不可预期风险、流动 性风险、项目本身的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收益、本金的收回以及公司的业绩。 2.风险控制措施 (1)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 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 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2)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知悉情况后的一个 工作日内)报告。 (5)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 (6)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配置投资产品期限。 (7)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风险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将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及日常经营运作。通过合 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管理能力,增加收益,优化资产结构,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效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五、相关承诺 1.公司不在以下期间进行风险投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2.公司承诺在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事项,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19/e1582fe2-41c3-4b04-b0f1-fd679b66c6f1.PDF ─────────┬──────────────────────────────────────────────── 2024-02-20 00:00│汉缆股份(002498):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年 2 月 19 日上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 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 2024 年 2 月 16 日以书面、传真加电话确认的方式发出通知。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大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事项,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情况: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刊登的《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19/23fd43cc-3f5e-4428-9916-2e0958141dc8.PDF ─────────┬──────────────────────────────────────────────── 2024-02-20 00:00│汉缆股份(002498):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年 2 月 19 日 10 点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 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立刚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 2024年 2月 16 日以书面、传真加电话 确认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九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进行风险投资,上述额度包括将证 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循环使用,任一时点风险投资的金额不超过4000 万元。董事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刊登的《青岛 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19/16b00224-3bb0-4668-83af-62dfb095b42a.PDF ─────────┬──────────────────────────────────────────────── 2023-12-27 00:00│汉缆股份(002498):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 12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12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6 日9:15 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 628 号公司 4 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立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2,229,308,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01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214,448,6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56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4,859,7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4,900,3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4,859,7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217,788,7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33%;反对11,509,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163%;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380,7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891%;反对11,509,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 7.2438%;弃权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1%。 注: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 年 12 月 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 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 丁伟 张明波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7/248219be-66e3-4fc5-8fa3-a85e375bb4d4.PDF ─────────┬──────────────────────────────────────────────── 2023-12-27 00:00│汉缆股份(002498):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缆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汉缆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 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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