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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05(鹏都农牧)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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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505 鹏都农牧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1 00:00│鹏都农牧(002505):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鹏都农牧(002505):关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0/11057ad2-ed51-449d-b810-3d2239a9dd13.PDF ─────────┬──────────────────────────────────────────────── 2024-04-03 00:00│鹏都农牧(002505):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 鹏都农牧(002505):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00ba7fca-26f9-42d9-9ef4-cfeef7b08d59.PDF ─────────┬──────────────────────────────────────────────── 2024-04-03 00:00│鹏都农牧(00250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公司无逾期 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2 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 额度为 110.10 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33.60 亿元的担保额度,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 76. 5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 Fiagril Ltda.对外担保额度为 1.31 亿元,合计为 111.41 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 023-02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了保证公司子公司上海欣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笙”)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近日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为上海欣笙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的 1,000 万元融资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公司持有的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48 号 1801 室房产为抵押物。抵押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地址 面积 账面价值 (米2) (万元) 1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48 号 1801 室 358.24 1,332.52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次被担保方上海欣笙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本次担保发生之后,公司为资产负债率 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6.07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27.53 亿元。 三、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欣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担保金额:10,000,000 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 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若债务 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欣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抵押物: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948 号 1801 室房产 保证方式:抵押担保 保证范围:(1)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保险费、债权实现费(包括但 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抵押权人收到的全部损失,属于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且抵押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抵押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 任。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5.76 亿元(担保额为外币的,按照 2024 年 4 月 2 日的汇率折算),占公司 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7.8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d87e4533-7312-487a-9ef4-3af19f233842.PDF ─────────┬──────────────────────────────────────────────── 2024-03-30 00:00│鹏都农牧(002505):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的 通知,获悉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 本次冻结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起始日 到期日 冻结申 原因 名称 控股股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请人 东或第 (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一大股 (%) (%) 东及其 一致行 动人 鹏欣 是 136,000,000 19.52% 2.13% 否 2024.3.28 2027.3.27 上海金 司法 集团 融法院 冻结 合计 136,000,000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鹏欣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农投”)、拉萨经济技术 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康实业”)、西藏和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和汇”)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 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被冻结 累计被标 合计占 合计占 (股) 例 数量 记数量 其所持 公司总 (股) (股) 股份比 股本比 例 例 鹏欣集团 696,804,282 10.93% 515,359,478 - 73.96% 8.09% 鹏欣农投 1,013,818,694 15.90% 0 - 0 0 厚康实业 696,449,203 10.93% 646,025,844 - 92.76% 10.13% 西藏和汇 155,491,700 2.44% 0 - 0 0 合计 2,562,563,879 40.20% 1,161,385,322 - 45.32% 18.22% 三、其他相关说明 1.鹏欣集团目前正在积极妥善处理上述司法冻结事项。 2.本次司法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3.本次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9/21d4b521-1f0c-434c-967d-177227e13705.PDF ─────────┬──────────────────────────────────────────────── 2024-03-23 00:00│鹏都农牧(002505):鹏都农牧-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 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 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太路 2588 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3 月 2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409,508,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8006%。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2 名,所持股份总数 29,840,52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468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 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会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会 议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438,502,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反对760,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85,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弃权85,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弃权85,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弃权85,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弃权85,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弃权85,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弃权85,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弃权85,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弃权85,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壹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3/016942ef-9228-452d-ba6c-72281c822d6f.PDF ─────────┬──────────────────────────────────────────────── 2024-03-23 00:00│鹏都农牧(00250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2日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太路2588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田翊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2,439,349,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09,508,4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8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9,840,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29,840,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29,840,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宏飞、达代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经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后,形成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8,502,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3%;反对76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 ;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94,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636%;反对7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82% ;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 %;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50 %;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 %;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50 %;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 %;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50 %;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 %;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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