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06 协鑫集成 更新日期:2025-07-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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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7:30 │协鑫集成(002506):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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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6 │协鑫集成(002506):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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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 │协鑫集成(00250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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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 │协鑫集成(00250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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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 │协鑫集成(002506):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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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 │协鑫集成(00250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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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 │协鑫集成(002506):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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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 │协鑫集成(00250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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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 │协鑫集成(002506):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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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 │协鑫集成(00250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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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7:30│协鑫集成(002506):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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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 2025 年 4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
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在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2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 88.7 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申请不超过
人民币 2 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综合授信以及担保额度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5 年 6 月 18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
肥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集成”)提供不超过 20,000 万元担保额度,公司
控股子公司芜湖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集成提供不超过 40,000 万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自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 202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宁波市轨道永盈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了《担保书》。合肥集成(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
权人签署《光伏组件原材料买卖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双方将在主合同项下形成多笔订单,债务人在主合同及其具体
合同下可能连续发生多笔债务,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公司不可撤销地为债务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上述担保在已经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乳泉路交口东南角
4、法定代表人:孙国亮
5、注册资本:219,910.24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799,354.97 807,754.50
总负债 580,299.76 581,905.97
净资产 219,055.21 225,848.53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206,138.26 1,025,565.49
营业利润 -6,975.46 5,832.05
净利润 -6,884.23 5,946.17
(以上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8、股权结构:公司控制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71%股权。
9、其他说明: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债权人:宁波市轨道永盈供应链有限公司
2、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被保证人):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债权确定期间:2025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7、担保范围:主合同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履行的义务、责任及因该等义务、责任下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需支付的货款
、交易款、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
8、保证期间:主合同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保总额度为 990,000 万元,本次担保提
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387,38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62.55%。其中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合肥集成提供的担保余额 193,19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81.07%。
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制的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b48a63ed-220b-4c46-b9ec-c0dd550a27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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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6│协鑫集成(002506):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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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002506):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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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协鑫集成(00250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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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00250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9fd4603e-9110-4e46-87e6-8e3111a513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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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协鑫集成(00250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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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00250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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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协鑫集成(002506):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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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
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尚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
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应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严格管
控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等流程,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需要公告的,公司应在第一时间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
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
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修订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6830e7af-0d6b-42ef-990b-a6af1f1aac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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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协鑫集成(00250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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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的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时,董事会
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薪酬及考核方面的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事
项发表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
特别说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意见。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提供各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
、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42a254c3-72a0-4607-9e7e-66153f5c15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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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20:04│协鑫集成(002506):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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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
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制度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生产经营情况、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有关事项应形成书面记
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文件上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审计委员会、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可以与年审会计
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协商,列席相关讨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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