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19 银河电子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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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19 │银河电子(00251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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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19 │银河电子(00251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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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17 │银河电子(00251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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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银河电子(002519):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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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7:14 │银河电子(00251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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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7:14 │银河电子(00251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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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7:14 │银河电子(00251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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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7:14 │银河电子(002519):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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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7:14 │银河电子(00251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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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7:14 │银河电子(00251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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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19│银河电子(00251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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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上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上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上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8月 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
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5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5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5日下午 14:45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65 名,代表股份 264,574,3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7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公
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4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5 《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议案进行修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
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800,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4%;反对 497,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弃权 27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780,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1%;反对 67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2%;弃权 11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739,2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25%;反对4,716,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9%;弃权 1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3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694,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55%;反对4,721,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5%;弃权 1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4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692,0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47%;反对4,710,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6%;弃权 1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5 《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684,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19%;反对4,56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7%;弃权 32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5fac3126-5cc0-48da-b0ec-015a7b1617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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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19│银河电子(00251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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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5日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月 5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月 5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65 名,代表股份 264,574,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78%。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254,338,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791%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60 人,代表股份 10,236,1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87%。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
他股东)共 660 名,代表股份 10,236,1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87%。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最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800,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4%;反对 497,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0%;弃权 2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780,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1%;反对 675,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2%;弃权 11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739,2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25%;反对 4,716,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9%;弃权 11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6%。(3)《修订<独立董事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694,3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55%;反对4,721,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5%;弃权 15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0%。
(4)《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692,0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47%;反对 4,710,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06%;弃权 17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5)《修订<累积投票实
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684,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19%;反对 4,568,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7%;弃权 32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5%。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黄浩、肖朋朋两位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e24fd5b2-1834-4705-b633-9ad23e5b62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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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17│银河电子(00251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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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
集团”)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称 或第一大股东及 押股份数量 份比例 总股本
其一致行动人 (股) 比例
银河电 为公司控股股东 35,000,000 14.33% 3.11% 2024 年 8 2025年9月 招商银行股
子集团 月 14 日 4 日 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银河电子集团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解除质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 占公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股) 例 押前质押股 押后质押股 持股份 司总 情况 情况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股本 已质 占已 未质 占未
(股) (股) 比例 押股 质押 押股 质押
份限 股份 份限 股份
售和 比例 售和 比例
冻结 冻结
数量 数量
银河 244,184,601 21.68% 116,500,000 81,500,000 33.38% 7.24% 0 0 0 0
电子
集团
二、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本次解除质押完成后,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由原 47.71%降低至 33.38%。未来上述质押期限届
满,预计还款资金来源为控股股东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得、银行授信以及投资收益等。
2、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所质押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
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eb475054-c1c6-431c-9b26-9ff604a68b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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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银河电子(002519):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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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计划减持董事、高级管理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本公司股份 3,665,6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的董事长吴建明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916,4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8%)。
2、持本公司股份 752,6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的董事吴刚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个月内
(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88,1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
3、持本公司股份 890,37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8%)的高级管理人员徐敏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22,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
2025 年 8月 29 日,公司收到董事长吴建明、董事吴刚、财务总监徐敏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拟减持董事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来源
(股)
吴建明 董事长兼 3,665,600 0.33 通过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股权激励股份
总经理 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累计取得
吴刚 董事、 752,600 0.07 通过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及资本公积
副总经理 金转增股本累计取得
徐敏 财务总监 890,370 0.08 通过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股权激励股份
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累计取得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董事长吴建明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916,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8%;董事吴刚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 188,100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 0.02%;财务总监徐敏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222,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
3、减持期间:自公司公告本减持计划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 3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人员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关于减持的承诺:董事长吴建明、董事吴刚、财务总监徐敏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事长吴建明、董事吴刚、财务总监徐敏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
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在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董事长吴建明、董事吴刚、财务总监徐敏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公司董事长吴建明、董事吴刚、财务总监徐敏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三)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32932ff1-a5c3-4f04-901f-1a50edc601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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