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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22(浙江众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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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522 浙江众成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20 00:00│浙江众成(002522):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 其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截止目前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 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2023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 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 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 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 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及 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4信杭嘉银保字 第ZB003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与众立合成材料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债权的实现,公司愿意为债务人众立合成材料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本次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9,000万元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 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4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 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如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 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 立日、到期日或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约定期间内的,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基于上述业务形 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公司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 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约定期间内的,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 内,公司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玖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 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中 信银行嘉兴分行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 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 、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 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 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中信银行嘉兴分行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中信银行嘉兴分行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其他说明:鉴于众立合成材料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等良好,为其提供担 保风险可控,因此众立合成材料的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亦未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 损害公司的利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 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100,62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 ;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5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 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2024信杭嘉银保字第ZB003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9/300e7681-01f3-46fc-88a2-1f0292c42584.PDF ─────────┬──────────────────────────────────────────────── 2024-02-28 00:00│浙江众成(002522):2024-002 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和第五届监事会已于2024年2月28日任期届 满。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遴选、审核、考察工作尚在积极筹备中,为确保董事会和监事会 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和第五届监事会将延期换届,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 延。 在换届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和第五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职责。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将尽快推进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换届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8/7575c250-1baa-423a-8d7e-2f07b74da8ad.PDF ─────────┬──────────────────────────────────────────────── 2024-01-13 00:00│浙江众成(002522):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 其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截止目前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 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2023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 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 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 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 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及 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浙长三角支行”)签订 了编号分别为“HTC330637400ZGDB2024N002”和“HTC330637400ZGDB2024N003”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为众立合成材 料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根据上述2笔《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所附的质押物清单,公司提供的质押 物为2笔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9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单。 本次提供的质押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HTC330637400ZGDB2024N002”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担保人(出质人、甲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价值:人民币5,450万元 出质日期:自2024年1月11日起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 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450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 相应递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 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2024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1日期间。 (二)“HTC330637400ZGDB2024N003”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担保人(出质人、甲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价值:人民币5,450万元 出质日期:自2024年1月11日起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 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450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 相应递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 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2024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1日期间。 其他说明:鉴于众立合成材料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等良好,为其提供担 保风险可控,因此众立合成材料的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亦未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 损害公司的利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 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100,52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 ;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5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 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HTC330637400ZGDB2024N002”和“HTC330637400ZGDB2024N003”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2/314b44f8-d93b-4b76-875a-6c2ae7702344.PDF ─────────┬──────────────────────────────────────────────── 2023-12-16 00:00│浙江众成(002522):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 其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 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2023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 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 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 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 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及 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14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浙示范区支行”)签订了编 号为“JX嘉善2023人质026”的《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为中国银行浙示范区支行与众立合成材料之间签署的编号为“JX嘉善2023人 借24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根据《质押合同》所附的质押物清单,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2笔金额为合计人 民币11,800.00万元的大额存单。 本次提供的质押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出质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价值:人民币11,800.00万元 出质日期:自2023年12月14日起 被担保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 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质权 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其他说明:鉴于众立合成材料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等良好,为其提供担 保风险可控,因此众立合成材料的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亦未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 损害公司的利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 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100,04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 ;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3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 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JX嘉善2023人质026”的《质押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15/36edb513-ef6b-481f-b28f-09365aa9bd07.PDF ─────────┬──────────────────────────────────────────────── 2023-12-12 00:00│浙江众成(002522):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 其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 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2023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 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 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 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 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及 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浙示范区支行”)签订了编 号为“JX嘉善2023人质025”的《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为中国银行浙示范区支行与众立合成材料之间签署的编号为“JX嘉善2023人 借24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根据《质押合同》所附的质押物清单,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1笔金额为合计人 民币6,000.00万元的大额存单。 本次提供的质押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出质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价值:人民币6,000.00万元 出质日期:自2023年12月8日起 被担保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 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质权 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 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99,025.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 ;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8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 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JX嘉善2023人质025”的《质押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11/15dd5048-1ab3-49e1-8f14-d1ce7fe64824.PDF ─────────┬──────────────────────────────────────────────── 2023-11-18 00:00│浙江众成(002522):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载了《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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