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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23(天桥起重)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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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523 天桥起重 更新日期:2026-01-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26 20:44 │天桥起重(0025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2-26 20:44 │天桥起重(0025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2-26 20:44 │天桥起重(002523):公司章程 │ ├─────────┼──────────────────────────────────────────────┤ │2025-12-26 20:44 │天桥起重(0025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 │2025-12-26 20:44 │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2025-12-26 20:44 │天桥起重(002523):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5-12-26 20:44 │天桥起重(002523):董事会议事规则 │ ├─────────┼──────────────────────────────────────────────┤ │2025-12-26 20:44 │天桥起重(00252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 │2025-12-26 20:42 │天桥起重(002523):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 ├─────────┼──────────────────────────────────────────────┤ │2025-12-26 20:42 │天桥起重(002523):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 │ └─────────┴──────────────────────────────────────────────┘ ─────────┬──────────────────────────────────────────────── 2025-12-26 20:44│天桥起重(0025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深交所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新明路 266号天桥起重研发中心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黄生湘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方式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0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7,117,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090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12,738,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939 % 。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0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379,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0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0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68,246,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75 %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6,812,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 %;反对 250,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弃权 53,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941,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3 %;反对 250,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7 %;弃权 53,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 %。 表决结果:贾先才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0,217,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09 %;反对 6,830,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8 %;弃权 70,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346,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890 %;反对 6,830,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82 %;弃权 70,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9 %。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6,787,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3 %;反对 273,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 %;弃权 57,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6,787,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3 %;反对 273,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 %;弃权 57,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6,786,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3 %;反对 273,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 %;弃权 57,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 表决结果:通过。 3.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6,826,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 %;反对 233,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 %;弃权 57,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 表决结果:通过。 3.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6,772,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6 %;反对 276,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弃权 68,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林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9,83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0,962,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269 %。 表决结果:林峰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选举殷敬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9,813,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0,942,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974 %。 表决结果:殷敬伟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秋月、夏鹏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7/c412a557-46f9-4186-8e17-dd46c1f49e41.PDF ─────────┬──────────────────────────────────────────────── 2025-12-26 20:44│天桥起重(0025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 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 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12 月 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2月 1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 告了《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议案、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新明路 266 号天桥起重研 发中心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 12月 26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名,均为公司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512,738,150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93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04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4,379,51 5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50%。 (3)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 员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 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 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关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的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7/55a30750-2399-42b2-95fb-e7209d442d86.PDF ─────────┬──────────────────────────────────────────────── 2025-12-26 20:44│天桥起重(002523):公司章程 ─────────┴──────────────────────────────────────────────── 天桥起重(002523):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7/db6853b5-99fa-4405-a5fd-7fcf0324be82.PDF ─────────┬──────────────────────────────────────────────── 2025-12-26 20:44│天桥起重(00252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天桥起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资金中心作为公司对外担保 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董 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 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市规则》第 6.1.2条或第 6.1.3条标准的,适用 6.1.2条或 6.1.3 条的规定。已按照《上市规则》第 6.1.2 条或第 6.1.3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 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上回避表决。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财务资金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资金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 款;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 关的资料,应当包括: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 合同;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财务资金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 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 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资金中心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 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上市规则》第 6.1.10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以及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 、财务资金中心、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 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 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 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 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7/0a0761a4-a72a-4344-ac3c-eaa581c9e55b.PDF ─────────┬──────────────────────────────────────────────── 2025-12-26 20:44│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天桥起重(00252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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