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27 新时达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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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21:08 │新时达(002527):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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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1:43 │新时达(002527):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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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00 │新时达(002527):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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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9 │新时达(002527):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时达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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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9 │新时达(00252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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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7 │新时达(002527):关于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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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14 │新时达(002527):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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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14 │新时达(002527):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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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12 │新时达(002527):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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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11 │新时达(002527):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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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21:08│新时达(002527):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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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新时达;证券代码:002527)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
(2024年12月6日、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0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
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函征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核实,公司不存在前期披露的信息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核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于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
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问询函;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回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92213268-31a3-4af4-82e2-1824ed24b6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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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1:43│新时达(002527):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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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002527):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3024f1c5-3f76-49f0-a444-84109cf7ed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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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00│新时达(002527):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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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002527):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2d5379e6-ac74-4b42-a4be-2f9922f9f6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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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9│新时达(002527):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时达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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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下同)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
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91人,代表股份243,198,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782%。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2,540,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294%;反对4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1815%;弃权216,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9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feb64876-9695-4881-9682-3116f6d7cd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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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9│新时达(00252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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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4日下午 14: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 1560号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1月 14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4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翌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91人,代表股份 243,198,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78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236,981,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40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0人,代表股份 6,217,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485 人,代表股份 26,245,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年 10月 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42,540,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4%;反对 44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815%;弃权 216,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587,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27%;反对 441,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22%;弃权 216,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孟文翔、刘浩杰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2646983c-ce22-4736-bab4-4207bb7aa2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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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7│新时达(002527):关于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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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于近期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有效 证书号 专利权人
期
ZL201810738609.7 一种生产线 发明 2018/07/06 2024/10/29 20 年 第 7473899号 上海新时达机器人
有限公司
ZL202011240986.1 伺服机功能测 发明 2020/11/09 2024/10/29 20 年 第 7473501号 上海新时达机器人
试台
有限公司
ZL202111658641.2 基于 TCP 协议 发明 2021/12/30 2024/10/29 20 年 第 7474341号 上海新时达机器人
的数据传输方
法、装置、电子 有限公司
设备及介质
上述专利的取得,有利于发挥公司及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优势,提升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竞争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85bb0f5f-dc16-43f4-a5e3-c0e4655764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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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14│新时达(002527):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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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002527):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f36fa82b-d21a-417d-97d2-dca48ce833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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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14│新时达(002527):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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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达(002527):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4f5bd6fd-9bf9-4659-918b-9d17e1f2db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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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12│新时达(002527):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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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2024年度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
2、2023年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立信中联已经连续5年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聘请上会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
宜与前任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双方对本次变更事宜均无异议。
4、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27日、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季度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上会为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聘任期限
为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签署相关协议。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5)首席合伙人:张晓荣
(6)人员信息:2023年末合伙人108人,注册会计师506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79人。
(7)审计收入: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7.06亿元,审计业务收入币4.64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2.11亿元。
(8)业务情况: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68 家,审计收费总额 0.69 亿元,主要行业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农林牧渔等。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 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会截至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为0万元,上会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亿元,能够覆盖因审
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1年已审结的案件1项,系
中州期货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案件,已执行完毕。
3、诚信记录
上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措施 4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11 名从
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 2次、监督管理措施 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项目合伙人:李中华。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上会执业,拟
于 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新三板挂牌公司、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业务,有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奇龙。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上会执业
,拟于 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从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新三板挂牌公司、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业务,
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忠英。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上会执业,拟于 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家,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上会及拟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上会参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选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的结果,公司 2024年度审计费用预计 142万元
(其中包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中联,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5年,上年度为公司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
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立信中联已经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
要,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聘请上会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
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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