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28 ST英飞拓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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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24 │ST英飞拓(00252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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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24 │ST英飞拓(002528):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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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1:42 │ST英飞拓(002528):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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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02 │ST英飞拓(002528):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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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02 │ST英飞拓(00252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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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01 │ST英飞拓(002528):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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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00 │ST英飞拓(002528):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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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59 │ST英飞拓(00252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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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8:12 │ST英飞拓(002528):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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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8:25 │ST英飞拓(00252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英飞拓智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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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24│ST英飞拓(00252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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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英飞拓(00252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fdb87df6-0466-4f2e-8468-2850c6e1c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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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24│ST英飞拓(002528):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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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律
师、金川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
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
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载了《深圳英
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
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董事长刘肇怀先生因公出差,经民主推选,本次股
东大会由董事章伟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12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
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62 人(出席股东 JHL INFINITELLC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3,366,623 股,其中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607,733 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0,081,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431%,其中中小
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5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8,702,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出席股东 JHL INFINITE LLC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3,366,623 股,其中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7,607,733 股),代表股份 561,383,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17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4 名,代表股份 8,697,9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其他股东)756人,代表股份8,702,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5%。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部分董事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
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6,374,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7%,反对 3,564,79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3%,弃权 1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94,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952%;反对3,564,79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50%;弃权1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8%。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6,160,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1%,反对 3,783,8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7%,弃权 13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80,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368%;反对3,783,82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19%;弃权13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12%。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
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
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a5f3c10b-d962-46a2-8354-8b48f486ed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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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1:42│ST英飞拓(002528):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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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英飞拓(002528):关于全资子公司新普互联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fd13a0a4-3897-4d07-accd-586fbfea36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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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02│ST英飞拓(002528):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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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经
股东刘肇怀先生推荐,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刘务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刘务祥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补选董事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补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证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董事会同意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刘务
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日起,补选刘务祥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补选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温江涛(主任委员、独立董事)、房玲(独立董事)、刘国宏(独立董
事)、王戈、刘务祥。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25db7d6d-8046-49f2-8438-c7022bcdc4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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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02│ST英飞拓(00252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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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分别为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
2.本次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华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当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
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在 2023 年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中兴华能恪尽职守,严格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从专业角度
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2881146K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执行事务合伙人:乔久华、李尊农
(5)成立日期:1993 年【工商登记:2013 年 11 月 4 日】
(6)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资产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注册会计师业务;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
(9)人员信息:2023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189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968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4
89 人。
(10)业务信息:中兴华 2023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85,828.77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40,091.34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32,039.59 万;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124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
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15,791.12 万元。中兴华
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9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金人民币 11,468.42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
保险购买符合财会【2015】13号等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亨达
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15 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中兴华 39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37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
(注:近三年指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注册会计师 开始从事上市 开始在本所 开始为本公司提
项目 姓名
执业时间 公司审计时间 执业时间 供审计服务时间
项目合伙人 曾双 2018 年 4 月至今 2017 年 2023 年 9 月 2024 年
签字注册会计师 周英 2013 年 7 月至今 2012 年 2023 年 11 月 2023 年
2014 年 11 月至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孙宇 2014 年 2020 年 11 月 2023 年
今
(1)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曾双,2018 年 4 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9
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 年度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4 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英,2013 年 7 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 IPO 申报审计
,2023 年 11 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并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8 家,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
(3)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2014 年 11 月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1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 1
1 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现拟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近三年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
公司年报及 IPO 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
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多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审计收费
2024 年度审计费用预计 268 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23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0 万元)。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综合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 2024 年度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中兴华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兴华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
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一致认可中兴华的独立性、诚信情况、
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续聘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中兴华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84dd09cd-d73b-456f-95eb-250356a60b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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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01│ST英飞拓(002528):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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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通过
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在公司六楼 8 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6 名,实际出席董事 6 名,会议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刘务祥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董事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英飞拓: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详见 2024 年 1
2 月 3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证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董事会同意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刘务
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日起,补选刘务祥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调整后的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温江涛(主任委员、独立董事)、房玲(独立董事)、刘国宏(独立董事)、
王戈、刘务祥。
《英飞拓: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详见 2024 年 1
2 月 3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英飞拓: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2)详见 2024 年 12 月 3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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