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29 *ST海源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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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57 │*ST海源(002529):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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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57 │*ST海源(00252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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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海源(002529):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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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海源(002529):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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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海源(00252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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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海源(002529):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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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海源(00252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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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海源(002529):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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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海源(002529):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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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ST海源(00252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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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57│*ST海源(002529):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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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七届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长的议案》,同意选举刘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9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和《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近日,公司完成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换领了新的《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变更内容如下:
原法定代表人:甘胜泉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刘浩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14e424d4-2dea-42e8-b6ca-15152890d9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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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57│*ST海源(00252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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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新余海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电源”)为被告一,江西海源复合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二。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结果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关于全资子公司新余电源及公司与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宏瑞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新增重大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9)。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 0581民初10834号),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电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宏瑞达支付货款30,785,792.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4,685,792.36
元为基数,自 2023年 6月 30日起;以 8,70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 2023年 9月 30日、2023年 12月 30日、2024年 3月 30日起,
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新余电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 150,000元;
三、被告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05,051元,由原告宏瑞达负担 1,750元,由被告新余电源、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3,301 元(二被告负担的2
03,301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结果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
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5a299427-7199-4d7c-ac36-d0642ba4fc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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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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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源(002529):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a7570c99-0873-4a95-9e8a-97923957da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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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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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源(002529):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2a8c8ce-c44c-420b-917a-1907b71d11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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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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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源(00252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142205d1-38e6-4a62-9b07-a00e0982eb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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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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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源(002529):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c8bd8ba6-61fa-4dc9-a56a-0761eb79d6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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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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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
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
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职权所需的相关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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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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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源(002529):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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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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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源(002529):公司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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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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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源(00252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d948b6c-b464-45ad-8a70-31927a2ac3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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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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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源(00252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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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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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源(00252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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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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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
效机制。
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内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
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
,不得接受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严禁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控制权,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公司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
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
告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部和内审部在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2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
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协助或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大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大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
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大股东清偿的期限、
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大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请公司股东会予以罢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监事会履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各项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大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
门申请办理大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若大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2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
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2654e80-8ee6-482b-b66d-092495ddc2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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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ST海源(00252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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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必要互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四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
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风险
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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