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32 天山铝业 更新日期:2025-06-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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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5:51 │天山铝业(00253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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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5:56 │天山铝业(002532):回购股份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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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天山铝业(002532):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股份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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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5:48 │天山铝业(002532):关于控股股东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进入换股期的│
│ │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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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5:48 │天山铝业(002532):关于控股股东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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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8:12 │天山铝业(002532):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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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天山铝业(00253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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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天山铝业(002532):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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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天山铝业(00253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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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15:36 │天山铝业(002532):关于首次回购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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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5:51│天山铝业(00253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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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6 日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 2389 弄 3 号普洛斯大厦 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3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采
取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 5 人,实到董事 5 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曾超林主持,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140万吨电解铝绿色低碳能效提升>的议案》。
为符合国家节能低碳政策要求,同意公司利用石河子厂区东侧预留场地,采用国内先进的电解铝节能技术,对公司 140 万吨电
解铝产能进行绿色低碳能效提升改造。本项目采用全石墨化阴极炭块和新式节能阴极结构技术,具有内衬寿命高、电阻率低、钠膨胀
率低、抗热冲击性好、电阻率低、运行稳定性和电流效率高等诸多优点。项目完工后,公司电解铝产量将提升至 140 万吨/年左右,
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本项目建设期暂定 10 个月,建设投资约223,089.7 万元。该项目技术成熟,社会、经济效
益良好,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要求,并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及批复。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e9ad715c-465d-4c1d-80d1-c508fb5114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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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5:56│天山铝业(002532):回购股份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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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和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
部分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在本
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10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3000 万股,约占公
司当前总股本的 0.64%;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20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3%。具
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 6 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0 日和 2025年 4
月 15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承诺函的公告》和《回购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实施回购
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180.9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5%,最高成交价为 7.8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41 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为 9,021.33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及资金来源等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的内容与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525f9f3d-2c41-40c2-aa4a-31f6045aa5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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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天山铝业(002532):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股份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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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和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
部分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在本
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10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3000 万股,约占公
司当前总股本的 0.64%;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20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3%。具
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 6 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0 日和 2025年 4
月 15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承诺函的公告》和《回购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实施回购
期间,应当在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公告。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
告如下:
一、回购进展情况
1、本次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本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920.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最高成交价为 7.8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41 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为 7,022.1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2、以前年度回购实施结果
(1)2024 年 1 月 23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的回购实施结果
截至 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515.5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33%,最高成交价为 8.1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86 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为 10,000.24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已完成。详情请见《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45)。
(2)2022 年 7 月 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的回购实施结果
截至 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314.8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0%,最高成交价为 6.72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6.22 元/股;已使用回购资金总额为 14,999.83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
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已完成。详情请见《关于回购股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3-001)。
3、本次和以前年度累计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本次和以前年度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750.98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02%,最高成交价为 8.1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86 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为 32,022.19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每次回购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及资金来源等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的内容与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3623e314-f22b-4f63-905d-467682eb0c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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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5:48│天山铝业(002532):关于控股股东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进入换股期的提示
│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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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28 日,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锦隆能源”)的通知,锦隆能源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发行的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4锦隆EB01”,债券代码“117225.SZ”),将于 2025 年 6 月 3 日进入换股期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锦隆能源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发行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
一期)(债券简称“24 锦隆EB01”,债券代码“117225.SZ”),发行规模为 11.5 亿元,债券期限为 3 年。
本期债券换股的初始价格为 9.8 元/股。在本期可交换债券存续期内,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24 锦隆 EB01”的换
股价格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起由9.8 元/股调整为 9.6 元/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
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根据《石河子市
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换股期限自
可交换债发行结束日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债摘牌前一个交易日止,即 2025 年 6 月 3 日至 2027 年 12 月1 日
。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曾超懿、曾超林合计直接持有及间接支配公司股份共计 195,412.1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00%,其中,通过锦隆能源持有公司股份 91,317.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63%;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可交换
私募债质押专户(一期)中锦隆能源质押公司股票 21,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1%。进入换股期后,锦隆能源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可能因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而减少,假设本期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交换债券全部以换股价用于交换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换股期内,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换股以及实际换股数量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
注锦隆能源本期可交换债券换股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8/9b259d39-d7b7-41eb-bebf-abdf092d46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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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5:48│天山铝业(002532):关于控股股东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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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16 日,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锦隆能源”)的通知,因公司将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锦隆能源将相应调
整其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换股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锦隆能源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行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4 锦隆 EB01”,债券代码“117225.SZ”)和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4 锦隆 EB02”,债券代码“117226.SZ”),一期发行 11.
5 亿元,二期发行8.5 亿元,债券期限均为 3 年。
二、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次调整换股价格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公司总股本 4,651,885,415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0,663,800 股后的 4,611,221,61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922,244,323 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1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根据《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202
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石河子市锦隆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后,当标的股票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标的股票价格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换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者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时:P1=(P0-D+A×k)/(1+n+k);
其中:P0 为初始换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换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24 锦隆 EB01”的换股价格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起由 9.8 元/股调整为 9.6 元/股;“24 锦隆 EB02”的
换股价格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起由 9.8元/股调整为 9.6 元/股。
关于锦隆能源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后续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4d3069b4-4648-4fb0-bc98-38a64a94f2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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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8:12│天山铝业(002532):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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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4,651,885,415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663,800 股后的 4,611,221,61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22,244,323 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
4,651,885,415 股(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922,244,323 元÷4,651,885,415 股×10
,即每 10 股现金红利为 1.982517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为 0.1982517
元,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 0.1982517 元
/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
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的分配方式为每股分配比例不变,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由于回购股份,公司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的股份减少,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0,663,800 股后的 4,611,221,615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
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
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0.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3、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因回购股份,参与权益分派股本由 4,613,582,115 股调整为 4,611,221,615 股,按
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将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651,885,415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40,663,800 股后的
4,611,221,615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922,244,323元(含税)。
注:为保证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正常实施,自公司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将暂停回购股份。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月 22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注:公司现有总股本 4,651,885,415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内有40,663,800 股,根据《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
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故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651,885,415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40,663,800 股后的 4,611
,221,615 股为基数。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 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58 石河子市锦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 02*****614 曾超懿
3. 02*****271 曾超林
4. 01*****896 曾明柳
5. 06*****393 曾明柳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13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5月 2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存在差异化安排,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0,663,800 股不享有
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 4,651,885,415 股(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
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922,244,323 元÷4,651,885,415 股×10,即每 10 股现金红利为 1.982517 元(保留六位小
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为 0.1982517 元,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按总股
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 0.1982517 元
/股)。
2、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和
《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14)的相关条款:“本次回购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
/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9.80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
计算过程为: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0 元/股-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0.1982517 元/股=9.8017483 元/股≈9.80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2389 弄 3 号普洛斯大厦 9 楼
咨询联系人:周建良、李晓海
咨询电话:021-58773690
传真电话:02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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