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38 司尔特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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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司尔特(002538):关于公司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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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04 │司尔特(0025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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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04 │司尔特(0025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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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02 │司尔特(00253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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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02 │司尔特(002538):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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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02 │司尔特(002538):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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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01 │司尔特(002538):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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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04 │司尔特(002538):关于调整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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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02 │司尔特(002538):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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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司尔特(00253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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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司尔特(002538):关于公司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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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宣城市公安局送达的《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和宣
城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宣检委代/申援〔2025〕7号),现将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主要内容为:“金政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我局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现将该案移送至宣城市人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主要内容为:“本院已经收到宣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金政辉、方君、黄席利、田明华、金国清、姚静、文继兵
、周绍武、孙彬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方君、孙彬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金国清、方君、姚静、文继兵、马磊等人涉嫌诈
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人。如果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公司报案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2023年底,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了部分管理人员存在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贵
州路发”)巨额财产的情况,经多次约谈相关人员,其拒不配合公司自查并相继辞职。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宁国市公安局报案,
并于2024年1月18日发布《关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
四、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根据公司了解,本次移送审查起诉涉及公司的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金国清、金政辉、方君、文继兵、田明华以及部分
公司员工和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上述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侵占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贵
州路发等的巨额财产;涉嫌虚构尿素采购交易将公司资金转出,再虚构有机肥销售回流部分资金并骗取政府补贴;涉嫌在虚构尿素采
购交易的过程中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而发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行为。最终将以司法机关生效
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为准。
2、鉴于相关犯罪事实中,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国清、方君、文继兵等涉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犯罪行
为,公司也在本次移送审查起诉中被认定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
二款之规定,即使未来生效判决认为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也将对公司仅判处罚金,并主要追究时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公司在职务侵占犯罪中系被害单位。
五、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宣城市
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积极请求司法机关帮助公司全面追赃挽损。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ef7b75c1-5b46-492b-9d95-c99adcb546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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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04│司尔特(0025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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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31号致: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以现场及
线上方式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9 日通过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2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月 25 日。具体投票时间如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
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5 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现场会议的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饭店四楼白马峰厅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袁其荣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文件,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共 22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6,690,4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24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见证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9,653,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23%;反对 6,985,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2238%;弃权 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和修订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10,524,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46%;反对 6,114,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216%;弃权 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袁其荣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078,474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27,67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袁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079,581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28,781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胡蓁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078,474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27,67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选举徐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089,575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38,77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选举左声兵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078,467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27,667 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魏朱宝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168,366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117,56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朱克亮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068,359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17,55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沙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0,168,364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117,56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ad7bff2e-8e86-4b9b-a20b-837a4fbed2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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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04│司尔特(0025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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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情况;
2、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70,870,000股(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81,951,500股,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81,500股,其放弃表决权股数变更为70,870,00
0股)和金国清先生放弃表决权的24,560,000股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25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月 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5日交易时
间,即上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5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饭店四楼白马峰厅。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其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2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6,690,4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24%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2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02,406,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83
%。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2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4,283,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2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4,639,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0,355,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50%
。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2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4,283,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1%。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653,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23%;反对 6,985,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238%;弃权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02,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841%;反对 6,985,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67%;弃权 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制定和修订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524,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46%;反对 6,114,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216%;弃权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473,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003%;反对 6,114,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5%;弃权 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袁其荣先生、袁鹏先生、胡蓁女士、徐俊先生、左声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三年(2025 年 9月 25日至 2028 年 9月 24 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关于选举袁其荣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10,078,474 股
3.02.候选人:关于选举袁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10,079,581 股
3.03.候选人:关于选举胡蓁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10,078,474 股
3.04.候选人:关于选举徐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10,089,575 股
3.05.候选人:关于选举左声兵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10,078,46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关于选举袁其荣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8,027,674 股
3.02.候选人:关于选举袁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8,028,781 股
3.03.候选人:关于选举胡蓁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8,027,674 股
3.04.候选人:关于选举徐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8,038,775 股
3.05.候选人:关于选举左声兵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8,027,667 股
4、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魏朱宝先生、朱克亮先生、沙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2025 年 9月
25 日至 2028 年 9月 24 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关于选举魏朱宝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10,168,366 股
4.02.候选人:关于选举朱克亮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10,068,359 股
4.03.候选人:关于选举沙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10,168,36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关于选举魏朱宝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8,117,566 股
4.02.候选人:关于选举朱克亮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8,017,559 股
4.03.候选人:关于选举沙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28,117,564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鲍金桥、胡鸿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5582776e-bee1-462a-8491-0483fba5d4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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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02│司尔特(00253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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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对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
经审查,公司拟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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