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39 云图控股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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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09 │云图控股(00253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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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09 │云图控股(002539):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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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09 │云图控股(00253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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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08 │云图控股(002539):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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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08 │云图控股(00253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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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17:05 │云图控股(002539):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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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6 │云图控股(002539):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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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2 │云图控股(002539):关于举办2025年度暨2026年第一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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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9:16 │云图控股(002539):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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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9:16 │云图控股(002539):2025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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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09│云图控股(00253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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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
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成都
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拥有的选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数集
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数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高低决定当选
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
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
跨届任职。
第六条 公司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
和解释。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八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
、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符合任职条件,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指明,并明确披露应选董事具体人数,披露股东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
人,也可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如果不同意某一董事候选人当选的,可以对该候选人投零票。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组分别提交股东会审议,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
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做任意
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五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所投的候选
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
第十六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无效;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该部分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得票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每个提案组当选董事,但
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第十八条 两名或两名
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对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九条 如果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当选公司董事总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
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4b34a69b-52ec-4838-be54-5d239ff15f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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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09│云图控股(002539):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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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图控股(002539):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18b38fe4-7a44-4b12-b944-8aff5bdee6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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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09│云图控股(00253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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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并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管理体系
,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
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遵
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
避。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
要求。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考核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金额根据其在公司所任行政职务、岗位重要性、业绩贡献、公司效
益增长及同行业同区域企业薪酬水平,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确定。特殊引进人才还应参考市场化薪酬标准合理确定薪酬水
平。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的标准综合考虑其履行职责、时间投入、专业经验及市场惯例等因素,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方案。前述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不再另行领取非独立
董事津贴。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金额;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以及其他中长期激励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和发放,以其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成立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为主的考核执行小组,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
,依据公司本考核周期的实际经营业绩及本人工作完成情况,按照考核制度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最迟
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将年度薪酬的考核和发放统一上报董事会。
第十二条 保险与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发放。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和结果发放,并留存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
价完成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按激励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
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并发放绩效薪酬。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实施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变动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薪酬的追索扣回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33236262-1b3b-42d1-9fc7-7c56f6ebd8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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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08│云图控股(002539):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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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成都云
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
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南二段98 号云图控股办公楼 9 楼会议室采取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
: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4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本人如果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2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9,744,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1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0,988,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9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
,756,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8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9,242,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070%;反对
3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95%;弃权 1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35%。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9,306,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188%;反对
3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704%;弃权 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
为:同意 98,317,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5562%;反对 380,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3850%;弃权 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88%。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9,254,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091% ;反
对 30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72%;弃权 1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37%。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9,253,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089% ;反
对 3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74%;弃权 1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64,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50
21%;反对 3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3138%;弃权181,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841%。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和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关联股东牟嘉云、宋睿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明达、珠海阿巴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 9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珠海阿巴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 1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联股东张光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621,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4711%;反对
4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038%;弃权 12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2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21,2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45
83%;反对 4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136%;弃权126,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281%。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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