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41 鸿路钢构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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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46│鸿路钢构(002541):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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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002541):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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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04│鸿路钢构(002541):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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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
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鸿路钢构B楼三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提案编码 提 案 名 称 备 注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审议《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
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97.28 亿元的议案》
2.00 审议《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3.00 审议《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
4.00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二)提案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4 年 11 月 21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2 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 2/3 以上通
过。
2、单独计票提示: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
凭证进行登记。
1.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登记时间:2024年12月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邮 编:231131
联系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号码:0551-66391725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杜建俊 先生
联系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号码:0551-66391725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 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48706598-e03d-44db-b776-023ddae9f2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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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01│鸿路钢构(002541):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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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鸿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0.281 元/张(含息税)
3、回售条件触发日:2024 年 11 月 19 日
4、回售申报期:2024 年 12 月 5日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 年 12 月 16日
6、回售款划拨日:2024 年 12 月 17日
7、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自 2024 年 10 月 9日至 2024 年 11月 19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鸿路转债”转股价格(32.44 元/股)的 70%,且“鸿路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
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现将“鸿路转债”回售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回售条款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
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回售价格为“鸿路转债”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
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申报期首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0(%“鸿路转债”第五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年 10 月 8日的票面利率);
t=57(2024 年 10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5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4 年12月 5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0%×57/365=0.281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鸿路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81 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鸿路转债
”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25 元/张;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81 元/张;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81 元/张,其他债券持
有人自行缴纳利息所得。
(三)回售权利
“鸿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
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
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个交
易日。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
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2 月 5日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
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
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鸿路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12月 16 日,回售款划拨
日为 2024 年 12月 17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4年 12 月 18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鸿路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 “鸿路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
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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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01│鸿路钢构(00254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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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以送达方式发出,
并于 2024年 11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5 人,实际出席董事 5人,会议由董事长万胜平先生主
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
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197.28 亿元的议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197.2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法人账户透支、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供应链融资、商票直贴等。
上述授信额度仅为初步意向,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总额不超过 197.28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前提下,根据与各银行的协
商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银行的实际融资额度,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 11 月 21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075)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41.48 亿元的担保。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 141.
48 亿元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子公司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为子公司实际担保额度。本次担保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不构成关联交易,担保后融得的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月 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076)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21日的《中国证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077)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11 月修订)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 11 月 21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 11 月 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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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00│鸿路钢构(002541):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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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002541):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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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00│鸿路钢构(002541):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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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002541):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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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59│鸿路钢构(002541):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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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002541):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68cfdf00-150c-4592-8035-99a5111420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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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57│鸿路钢构(002541):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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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002541):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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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20:55│鸿路钢构(002541):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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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2783 号
致: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鸿路钢构”)的委托,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事宜进行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售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
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
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的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
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
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
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
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4月 17 日,鸿路钢构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
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开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召开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该等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5月 6日,鸿路钢构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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