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42 *ST中岩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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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8:27 │*ST中岩(00254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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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5:37 │*ST中岩(00254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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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5:32 │*ST中岩(00254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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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7:50 │*ST中岩(002542):关于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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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8:19 │*ST中岩(00254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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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8:19 │*ST中岩(00254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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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8:02 │*ST中岩(002542):关于对中化岩土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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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6:32 │*ST中岩(002542):关于董事退休离任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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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6:31 │*ST中岩(002542):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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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6:29 │*ST中岩(002542):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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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8:27│*ST中岩(00254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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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于 2026 年 6月 17日、2026年 6月18日、2026年 6月 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亦预计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近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
3 .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5年末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
4.公司股票价格短期跌幅较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中岩,证券代码:002542)交易价格于 20
26年 6月 17日、2026年 6月 18日、2026年 6月 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经公司对有关事项核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亦预计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
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 2 —
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或者追
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7)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8)虽符合第 9.3.8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9)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10)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 2026年度出现上述规定所述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人员的核实函及回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d62218f6-f3dc-420f-9587-7bfc7174ed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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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5:37│*ST中岩(00254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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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岩(00254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acaf0aa6-d527-43c0-a65e-56554fb963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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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1 15:32│*ST中岩(00254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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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成都兴城集团”)发来的《关于解除质押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获悉成都兴城集团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质押的公司 94,398,709股股权已办理完成股权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 本次解质押完成 起始日 解除日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后其质押股份数 期
其一致行动人 (股) 量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成都兴 是 94,398,709 17.86% 0% 2019年6月 2026年6 招商银行股
城集团 19日 月17日 份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
合计 94,398,709 17.86% 0% - -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都兴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528,6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 1,806,116,738股的 29.27%,上述“占其
所持股份比例”为该笔解除质押股份的数量占成都兴城集团持股数量的比例。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都兴城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8,6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27%。本次计划解除质押股数为 94,39
8,709股,占成都兴城集团所持股份比例为 17.86%;本次解质押完成后成都兴城集团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 0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解质 本次 本次 本次解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
名称 股) 例 押前其质 解质 解质 质押完 情况 份情况
押股份数 押后 押完 成后其
量(股) 其质 成后 质押股 已质 占 未质 占
押股 其质 份数量 押股 已 押股 未
份数 押股 占公司 份限 质 份限 质
量( 份数 总股本 售和 押 售和 押
股) 量占 比例 冻结 股 冻结 股
其所 、标 份 数量 份
持股 记数 比 (股 比
份 量( 例 ) 例
比例 股)
成都 528,632,766 29.27% 94,398,709 0 0% 0% 0 0% 0 0%
兴城
集团
合计 528,632,766 29.27% 94,398,709 0 0% 0% 0 0% 0 0%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质押登记通知;
2.成都兴城集团《关于解除质押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ace05bcd-8ab7-4780-8aec-fd116416d3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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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17:50│*ST中岩(002542):关于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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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岩(002542):关于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c8a39eec-27cb-46f5-82a7-9b25fe8fca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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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8:19│*ST中岩(00254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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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5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长路111号永安公服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明俊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化岩土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6人,代表股份595,480,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7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645,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2人,代表股份545,834,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5人,代表股份66,847,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9,645,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1人,代表股份17,202,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4%。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971,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7%;反对2,19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685%;弃权3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38,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66%;反对2,19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27%;弃权3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7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闵丹律师、陈艺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
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6/15d9afa8-186a-4e08-9fec-f3492727e3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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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8:19│*ST中岩(002542):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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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
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国浩律师(成都
)事务所
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蓉(2026)律见字第 18879号
致: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或“公司”)签订的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指派闵丹、陈艺律师出席了中化岩土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
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2)本所及本
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
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15 日 14:00在成都市武侯区天长路 111号永安公服 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 15日上
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4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595,480,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7
02%。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49,645,93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48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年 6月 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
托代理人。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4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545,834,79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1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66,847,95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1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2,971,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7%;反对 2,194,45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弃权 3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4,338,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
66%;反对 2,19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27%;弃权 3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6/f11b5b00-3cb1-4b01-adbe-58faa12365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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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8:02│*ST中岩(002542):关于对中化岩土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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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化岩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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