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47 春兴精工 更新日期:2025-10-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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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26 │春兴精工(00254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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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32 │春兴精工(002547):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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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7:09 │春兴精工(002547):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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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7:09 │春兴精工(002547):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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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春兴精工(00254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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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春兴精工(002547):关于为子公司金寨春兴融资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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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春兴精工(002547):关于孙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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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春兴精工(002547):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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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春兴精工(002547):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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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8:47 │春兴精工(002547):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处置部分闲置资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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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8:26│春兴精工(00254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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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00254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cbf4618e-384c-4088-ab5f-9eb77a56f8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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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32│春兴精工(002547):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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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011.2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
的《传票》【(2025)川0105民初24942号】,因买卖合同纠纷,成都捷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对公司之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以及公司提起诉讼。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捷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人民币27275380.36元;
2、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7275380.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从款项应付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6日为2756660.92元);
3、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
4、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确认各被告清偿上述债务前,原告对案涉设备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就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30112041.28元)
(三)原告主张的理由
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250台润星HS-500T机床,总价为49500000元,付款方
式为被告一在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出机后分24个月付清合同总价的80%。《销售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
定:“产品的所有权自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支付付款义务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
方享有随时取回的权利。”
2020年12月8日、2021年1月,原告依约将234台润星HS-500T数控机床送至被告一处,且案涉机床经被告一验收确认无质量异议。
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销售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人民币27275380.36元未支付,被告一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
成违约,原告依约享有案涉234台润星HS-500T数控机床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一一次性偿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涉货款债务发生期间,被告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是被告一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规定,被告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对上述货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31.66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被告
序号 立案时间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 进展情况
(万元)
1 2025.07.02 董少杰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 合同纠 300.00 收到传票
有限公司、孙洁晓 纷
2 2025.10.17 浙江华兴隆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 买卖合 109.15 收应诉通知
模具材料科 有限公司 同纠纷 书
技有限公司
合计 409.15 —
注:另有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万的诉讼案件共计7起,涉案金额共计222.52万元。
2、其他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12月20日、2025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2024-032、2024-112、2025-018),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4月2日、2024
年6月29日、2024年11月2日、2025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3-127、2024-019、2024-064、2024-102、2025-015),于2025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其中部分案件于近日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被告
序号 立案时间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 进展情况
(万元)
1 2025.03.11 仙游春元 凯茂科技 租赁合 1,513.12 收到一审《民事判决
物业管理 (福建)有 同纠纷 书》,被告已上诉。
有限公司 限公司、凯
茂科技(深
圳)有限公
司
2 2025.03.11 仙游春元 凯茂科技 租赁合 911.94 收到一审《民事判决
物业管理 (福建)有 同纠纷 书》,被告已上诉。
有限公司 限公司、凯
茂科技(深
圳)有限公
司
3 2025.04.18 仙游春兴 仙游县元生 合同纠 168.68 收到《裁决书》。
光伏工程 智汇科技有 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4 2025.04.11 苏州欣豪 苏州春兴精 买卖合 117.36 收到《民事判决书》,
铝业有限 工股份有限 同纠纷 已履行完毕结案。
公司 公司
3、截至目前,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诉讼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
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2025)川 0105民初 24942号】;
2、《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616fa9f1-d625-4d44-adf0-9162ffb216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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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7:09│春兴精工(002547):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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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66人,代表股份344,270,9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189%。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560,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4人,代表股份9,710,9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64人,代表股份9,710,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09%。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4人,代表股份9,710,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09%。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18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3%;反对8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6%;弃权2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同意8,624,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095%;反对8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06%;弃权2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5899%。
表决结果:通过,郭瑞卿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关于孙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05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6%;反对9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5%;弃权2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490,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68%;反对941,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3%;弃权2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金寨春兴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2,66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6%;反对1,2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0%;弃权3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101,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300%;反对1,263,4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01%;弃权3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9%。
表决结果:经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秦伟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225fd5ba-a5bd-4ec8-8dd1-211a5da6de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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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7:09│春兴精工(002547):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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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266061)
Tel:0532-89070866 Fax:0532-89070877
www.dentons.com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
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
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9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0月15
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9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5日15时00分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静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
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
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1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4,270,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18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34,560,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58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2025年10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710,9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710,9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3,18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3%;反对8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6%;弃权2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3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8,624,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095%;反对835,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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