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61 徐家汇 更新日期:2025-08-3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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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4 │徐家汇(00256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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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3 │徐家汇(00256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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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3 │徐家汇(002561):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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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2 │徐家汇(00256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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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2 │徐家汇(00256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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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2 │徐家汇(002561):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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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1 │徐家汇(002561):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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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0 │徐家汇(00256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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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0 │徐家汇(002561):关于公司运用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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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0 │徐家汇(002561):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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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4│徐家汇(00256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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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章程相关监管规定及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服务,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各项专业报告
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第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
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并确保审计质量;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到处罚;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由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分细则,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含)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两家(含)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董秘办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
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
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
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分情况
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
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第四章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前一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
务需要拟继
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内部
决策程
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
期限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连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期限超过本制度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
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披露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选聘、续聘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业务规模、业务
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
化原因。第二十二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
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
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
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并向董事会报告: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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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3│徐家汇(00256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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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00256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6fa3ce3e-e6de-43b4-a1e8-63cad412c0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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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3│徐家汇(002561):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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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002561):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4f61e326-50a7-4533-acbc-6308504ea4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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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2│徐家汇(00256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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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1日,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一、关于推进监事会改革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
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
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的说明
公司同步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的《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2917a1b9-b2c4-43e5-a67d-87be71759c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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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2│徐家汇(00256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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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002561):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04954d94-9e96-4262-bdd1-35b4980b79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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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2│徐家汇(002561):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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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002561):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ffbc6d84-8676-4bff-86e1-e98faee437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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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1│徐家汇(002561):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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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21日上午在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
路 1000号九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5年 8月 11 日以邮件和微信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韩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就提交的议案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半年报摘要和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
修订后的《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
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
行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7、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市值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规范市
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就徐家汇商圈项目签署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就徐家汇商圈项目签署合作意向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徐家汇商城(
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徐家汇商城集团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发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约定商发公司将其拥
有有效所有权的位于衡山路 932 号物业在改造完成后整体租赁给公司经营。2025 年 6月,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欧绅(上海)服饰有限
公司更名为上海新六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六百商管”),经营范围变更为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餐饮管理
等,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5,000万元,并明确新六百商管作为本项目的承租及经营主体。
目前,为加快推进本项目筹开的前期招商工作,董事会同意商发公司与新六百商管公司拟签订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约定新六百
商管公司共同参与商户及其他第三方合同的谈判和确定,并协调商户的装修施工工作等内容。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六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汇商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衡山路 918号建汇
大厦北部裙房的 1-5层商场,建筑面积 2,306平方米,并纳入“新六百 YOUNG”项目统一运营。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0、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聘任黄丹妮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 2025年 9月 1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相关简
历附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57a40181-74a0-44b5-8d09-f8ce3cf423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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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9:00│徐家汇(00256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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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六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六百商管”)
拟与上海徐汇商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建公司”)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承租衡山路918号建汇大厦北部裙房的1-5层商场(以下简称“该房屋”)。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风险提示:本次交易租赁期限较长,存在因双方经营状况变化或其他原
因导致不能履约的风险,公司将加强租后风险管理,提升运营效率,充
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交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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