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61 徐家汇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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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 │徐家汇(00256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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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 │徐家汇(002561):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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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 │徐家汇(002561):《印章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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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 │徐家汇(002561):《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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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 │徐家汇(00256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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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 │徐家汇(002561):《信息披露制度》(2026年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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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 │徐家汇(00256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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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 │徐家汇(00256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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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 │徐家汇(00256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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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1 │徐家汇(00256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孙公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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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徐家汇(00256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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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00256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e0c99df5-85c2-4edb-9c75-7685497d17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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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徐家汇(002561):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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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6年 2月 10日下午以
通讯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6年 2月 6日以邮件和微信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名。本
次会议由独立董事张奇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就提交的议案形成以下审核意见: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核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六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六百商管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徐家汇商城(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城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徐家汇商城集团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新
六百商管公司拟承租商发公司拥有有效所有权的位于衡山路 932 号物业,并以“新六百 YOUNG”作为商号进行经营。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区域商业竞争力,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奇峰 余明阳 金 铭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f89e56de-b657-42ae-8091-c62a255bc6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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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徐家汇(002561):《印章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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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
制与领用、保管、使用、废止与销毁,促进印章管理标准化、流程化,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公司章(包括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专用章(为了特定用途或业务而设立的印章,如包括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公章)、部门章(包括董
事会以及公司各部门使用的公章)、业务章(指仅起到某一指定用途的公章,如校正章、骑缝章)、文印章(指公司内部使用的,仅
在业务当中起到确认、修正或其他特殊作用的印章,文印章不标有公司全称、简称或司标)。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法人章:适用于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包括公司上报国家机关、
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签署对外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介绍信、诉讼文书,对外宣
传或报送材料、各类报表,公司所属投资企业的申报材料,公司内部决定、通知文件以及必须使用法人章的各类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履行职责时需签章的文件,包括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注销等法定事项时所需的登记文件,出具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文件,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银行开户、存款、投资理财等业务所需的证明文件,对外报送的统计
报表、财务报表以及公司对外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银行个人印鉴章及发票专用
章,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分、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
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董事会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通知、决议、公告、报告、
文件、函件等。
第八条 其他部门章:适用于公司部门内部管理或项目性管理工作需要的
相关文件。
第九条 电子印章: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可采用合法授
权的电子印章,并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效力同实体印章。
第十条 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根据审批权限确定适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刻制与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应经规定的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审批后安排刻制。第十三条 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总
经理室提出申请,报经董
事长审批后安排刻制。
公司其他印章的刻制由总经理室决定,经总经理审批后安排刻制。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部门应指派专人至印章刻制单位领取印章
,并将新刻制
印章移交给印章刻制申请部门。印章刻制申请部门接收印章时,应进行戳记留样,印章领取人与接收人应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并签
字确认。
第十五条 印章刻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
刻制,公司章的刻制应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建立“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除授权外,
原则上负责审批印章使用申请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第十七条 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保管。第十八条 其他印章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按照印章保管要求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
印章的要求,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总经理室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
造成损失。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情况须作为印章管理人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
管理人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使用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公司各部门如需用印,
应由经办人上报,经权限人审批通过后,印章保管人对使用申请与用印材料核查后办理。
电子印章的用章审批流程与实体印章一致。
第二十二条 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
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由印章管理部门销毁。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在未填写或未填写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印章,经权限
人签批同意用印的材料除外。公司所有印章均不得使用于空白文件或票据,不得在有涂改痕迹的文件或空白文件上加盖印章,包
括但不限于在空白合同、空白汇款单、空白支票等文件、票据及空白纸张。
第二十四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若特殊情况必须外带,须经书面
审批流程完成,经权限人审批与印章保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外带。
第六章 印章废止与销毁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公司或部门名称变动、印章遗失、被盗或磨损、毁坏时,
或者因工作内容或要求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某些公章的,应办理印章废止。如公司章遗失或被盗的,应及时在本市公开发行
的报刊登报声明印章作废。
第二十六条 经权限人审批通过后,印章保管人交由指定部门统一保管、销毁。
该指定部门应及时收回废止或停用的所有公章,并做好交接记录。第二十七条 需要销毁的印章,由印章保管部门经权限人审批
通过后,由指定
部门负责印章销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涉法涉诉等业务原因需要保留的印
章,在相关事项未处理完成前不得销毁。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伪造公司印章,擅自
私刻上述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
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所有印章应在指定部门和规定范围内使用,未经授权,任何
员工一律不可接触、使用印章。若未经授权或审批而擅自使用公司印章的,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追究
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所保管的印章不得相互随意借用,员工不得私自将公司章
带离公司。违规用印所导致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借用人与同行人共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76828572-e451-4b62-9101-2794823c9e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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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徐家汇(002561):《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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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上海徐家
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
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四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职责和接待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董秘办为来访接待的责任部门。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的特定对象。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时,应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第七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
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的访问、调研等活动,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
中,应婉言谢绝对方就有关影响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问题和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的提问及其回答。
第八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组织安排和管理
第九条 董秘办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
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秘办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1)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由
董秘办建档留存。
第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第十三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公司应当派两名以上
人员按指
定路线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董事会秘书与
特定对象应共同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材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特定对象应当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至少2个工作日前知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核对相关内容,同意后方可
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
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
了依法应披
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7fc68768-ee2a-4f11-8037-bafa83dcfb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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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徐家汇(00256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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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00256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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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徐家汇(002561):《信息披露制度》(2026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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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002561):《信息披露制度》(2026年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baffce88-9ec6-4535-b1c7-69412b7140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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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徐家汇(00256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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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00256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5461bd90-72b8-4943-aaad-fae6994334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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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徐家汇(00256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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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00256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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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4│徐家汇(00256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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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00256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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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20:11│徐家汇(00256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孙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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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汇联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联商厦”)拟吸收
合并公司控股孙公司上海汇联六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联食品”)。吸收合并后,汇联商厦存续经营,汇联食品依法注销登
记,其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人员及相关资质等均由汇联商厦承继。
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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