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64 天沃科技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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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7:47 │天沃科技(002564):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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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7:09 │天沃科技(002564):天沃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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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7:09 │天沃科技(00256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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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7:27 │天沃科技(002564):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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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00:30 │天沃科技(002564):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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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20:00 │天沃科技(002564):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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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9:59 │天沃科技(002564):天沃科技公司章程(2026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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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9:59 │天沃科技(002564):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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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9:59 │天沃科技(002564):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安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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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9:59 │天沃科技(00256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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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7:47│天沃科技(002564):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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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撤诉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畅亿”)就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化机
(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化机”)买卖合同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要求张化机向
宁夏畅亿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额外损失合计 2,374.80万元。张化机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
026)宁 01民初 120号,公司现将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宁夏畅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宁夏鲲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宁东化工新材料园区二区铁路专用线以南、鸳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黄斌
2. 被告: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临江路 1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海
(二)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19年 6月,宁夏畅亿与张化机签订《4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气化装置压力容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 7,200万元。2019年
8月,宁夏畅亿与张化机签订《4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 DMO反应器、乙二醇合成塔买卖合同》,合同总价5,850万元。
因宁夏畅亿逾期支付上述两项合同设备款,张化机于 2021年 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设备款,起诉金额为 2,0
25万元,并达成和解。后因宁夏畅亿再次逾期付款,张化机于 2022年 9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设备款,起诉金
额为 3,915万元,并再次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宁夏畅亿仍欠付张化机设备款本金 3,868.65万元和应付利息。
此前,张化机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根据本次起诉状内容,宁夏畅亿主张,张化机供货的《40 万吨/
年乙二醇项目气化装置压力容器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甲醇合成塔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给其造成损失2,374.80万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张化机向宁夏畅亿支付违约金 2,160万元;
2.请求判令张化机向宁夏畅亿赔偿额外损失 214.80万元;
3.请求判令张化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 1、2两项费用合计 2,374.80万元。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张化机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宁 01民初 120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宁夏畅亿于 2026年 4月 13日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 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000元,并同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以“现因在该案的审理期限内,原告不具备就案涉甲醇合成塔停机拆卸进行质量鉴定的条件
,原告在现阶段的证据收集客观上存在困难,故申请撤回起诉,待客观困难消灭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化机的起
诉。
法院认为,原告宁夏畅亿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畅亿撤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元,由原告宁夏畅亿负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进展事项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
定。如本案后续出现其他进展情况,公司也将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6)宁 01民初 120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7/cec9f5cd-6c6c-43d5-8d57-ad39f464fa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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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7:09│天沃科技(002564):天沃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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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苏州天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张强律师、吴尤嘉见证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15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江路1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15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26年3月25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10日,根据对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94人,代表公司股份266,325,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76%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与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一致。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252,072,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8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389人,代表公
司股份14,252,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4%。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其中,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7. 《关于2026年度对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2026年度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额度的议案》;
9. 《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
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
1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议案》。
本次股东会最终形成了《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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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7:09│天沃科技(00256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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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00256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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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7:27│天沃科技(002564):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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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002564):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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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00:30│天沃科技(002564):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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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002564):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6/0cb4d573-f1c9-4d3b-a2d2-9af4eff0d1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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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20:00│天沃科技(002564):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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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002564):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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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9:59│天沃科技(002564):天沃科技公司章程(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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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002564):天沃科技公司章程(2026年3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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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9:59│天沃科技(002564):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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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董事长、
总经理代为行使的行为。所称行权,指董事长、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的授权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程序,授权权限不得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审慎授权原则。授权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三)权责对等原则。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与总经理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四)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和经营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五)有效监督原则。董事会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和运行效果进行监督,视情况决定扩大、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权限。
第二章 授权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包括常规性授权和临时性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结合实际,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
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授权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
出问题所涉事项,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围绕公司主业开展各项工作。董事会向总经理的常规性授权内容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根据公司经营方针和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报董事会备案;
(四)制定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外的其他公司管理制度,并制定公司各管理制度的工作细则;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管理公司职工的工资总额预算和分配工
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司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定期报告等文件,并报董事会审议;
(八)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处理并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各项资金使用、公司融资、资产运营和处置等事项;
(九)根据公司章程,审批决定未达到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资产类投资(包括技改、科研、信息化、办公类资产等),除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十)管理、指导及协调公司各子、分公司的管理营运工作;
(十一)协调好公司的社会公共关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先行处置,但事后应按照报告制度向董事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董事会的授权也可采用临时一次性专项授权方式进行,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总经理授权
。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市国资委授予董事会的职权未经同意,董事会不
得转授权。涉及公司董事会落实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职工工资
分配管理权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六项职权的事项原则上不可授权。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转授权。
第三章 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授权
额度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保证公司内部相关制度与授权内容衔接一致。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授权的期限与董事会当届期限相同。特殊授权事项的期限由董事会决议明确。期限届满
,授权自然终止。对于明确有授权期限的事项,授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应当按照相关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与或者列席专题会议;对董事会
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管理层会集体研究讨论。如工作需要,党委书记、董事长可以列席,党委专职副书记等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
者列席。相关决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授权对象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执行。第十四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者其亲属存在关
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同时向党委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坚持授权不免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
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等条件,对授权事项
实施动态管理,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统一变更或者根据需要实时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研判,必要时
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或者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权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应每年或根据需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授权权限履行情况和授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当授权权限履行情况或
授权决策事项执行情况严重偏离预期效果时,被授权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授权期限届满,授权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者出现
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可以提前终止。情节特别严重的,董事会应立即收回相关授权。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
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二十条 如对授权调整或者收回时,应当制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
报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研究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
部门意见;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
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
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中对于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等不当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授权对象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严格在授权范围行权,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
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总经理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进行工作汇报,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同时向党委会报告。第二十四条 授权对
象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资产损失或者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策事项,致使公司资产损失或者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授权对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相关执行部门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等。可以根
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董事会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实行,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6/d11c73fd-d7ff-4425-a509-0ae34eaea8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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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9:59│天沃科技(002564):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安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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