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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65(顺灏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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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565 顺灏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1-31 00:00│顺灏股份(002565):2023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3,500 万元–4,500万元 亏损:5,975.18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2,300 万元–3,400 万元 亏损:4,639.73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3元/股–0.04元/股 亏损:0.06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有效实施降本增效的方针,对从事特种环保纸业务的生产基地进行整合,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营业毛利 率有所提升。同时公司增强内部管理,使相关期间费用有所下降。 2、报告期内,印刷品业务销量有所提高,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尚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部分资 产进行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尚需对部分资产的减值计提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可能导致公司 2023年度净利润减少。除上述 因素外,公司尚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3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0/d82ecde0-991a-4009-a243-4c466d5ff36e.PDF ─────────┬──────────────────────────────────────────────── 2023-12-27 00:00│顺灏股份(00256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天将会议通知,通过书面、邮件、电话等 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独立董事即刻作出决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 时限可不受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其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名代表主持。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 1 票表决权。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可采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 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 经过和表决结果。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 0 年。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及独立董事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7/91340a10-e0e6-4b27-8aee-846d3b64d309.PDF ─────────┬──────────────────────────────────────────────── 2023-12-27 00:00│顺灏股份(00256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顺灏股份(00256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6/42155df2-463e-43be-9dd3-f4141846f51f.PDF ─────────┬──────────────────────────────────────────────── 2023-12-27 00:00│顺灏股份(002565):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继续履职的公告 ─────────┴──────────────────────────────────────────────── 顺灏股份(002565):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继续履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6/938893b3-02b3-4a35-b3e0-dd070ba32619.PDF ─────────┬──────────────────────────────────────────────── 2023-12-27 00:00│顺灏股份(00256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 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配合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并及时、充分地提供公司基本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履历等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时间、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且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载入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放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 响消失。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 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 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 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 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7/b32030a5-fb21-4f2e-ab6b-31f6d6e9bf11.PDF ─────────┬──────────────────────────────────────────────── 2023-12-27 00:00│顺灏股份(00256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 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 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时间、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或确认, 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载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放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 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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