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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67(唐人神)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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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567 唐人神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7-14 15:58 │唐人神(002567):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 │2026-07-14 15:55 │唐人神(002567):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6-07-08 17:07 │唐人神(002567):2026年6月生猪销售简报 │ ├─────────┼──────────────────────────────────────────────┤ │2026-06-10 00:00 │唐人神(002567):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6-06-10 00:00 │唐人神(002567):2026年5月生猪销售简报 │ ├─────────┼──────────────────────────────────────────────┤ │2026-05-28 19:03 │唐人神(002567):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28 19:03 │唐人神(00256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28 11:42 │唐人神(00256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 │2026-05-21 17:22 │唐人神(00256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 │2026-05-15 18:29 │唐人神(002567):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 └─────────┴──────────────────────────────────────────────┘ ─────────┬──────────────────────────────────────────────── 2026-07-14 15:58│唐人神(002567):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6年 1月 1日-2026年 6月 30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85,000万元-105,000万元 亏损:5,992.46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80,000万元-98,000万元 亏损:5,892.87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5976元/股-0.7382元/股 亏损:0.042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公司通过强化生物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成绩指标,生猪养殖成本较上年同期下降,但受生猪行业周期下行、市场生猪销售价 格下降等影响,2026年上半年公司肥猪销售均价同比下降约 27.5%,导致公司生猪养殖业务亏损同比大幅增加。 2、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存栏生猪等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四、风险提示 生猪市场价格、饲料原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动物疫病的爆发与传播、环保政策的变化、食物安全问题的发生,都可能会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本业绩预告未经审计,上 述财务数字均为预测数据,具体财务数据请以公司披露的 2026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5/e785c554-eaef-453f-adec-376e899d5eb0.PDF ─────────┬──────────────────────────────────────────────── 2026-07-14 15:55│唐人神(002567):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2025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 要,公司及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的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供应商等 )申请授信、借款、保理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采购或其他履约义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861,702 万元,额度在有 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即任一时点的担保总额不超过 861,702 万元,有效期为 2026 年 1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31日。 上述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借款、 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保理业务、采购履约担保等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信用担保、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 押等。上述子公司包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的子公司。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 6月,公司、子公司上述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 债权人 担保主债 担保文件 担保 主合同签署 担保期间 担保内容 保方 权最高本 签署日 方式 期间/主债 金余额 权期间 (万元) 唐人神 唐人神集 兴业银行股 1,200 2026.6.25 连带责 2026.6.8- 主合同项下 本金、利息、违 集团股 团邵阳湘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2027.6.7 的债务履行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大骆驼饲 株洲分行 期限届满之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料有限公司 日起三年 为准) 唐人神 株洲唐人 北京银行股 6,000 2026.6.1 连带责 2026.6.1- 主合同项下 本金、利息、违 集团股 神商贸有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2027.5.31 的债务履行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限公司 长沙分行 期限届满之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日起三年 为准) 唐人神 湖南唐人 华夏银行股 3,000 2026.6.5 连带责 2026.3.17- 主合同项下 本金、利息、违 集团股 神肉制品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2027.3.17 的债务履行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有限公司 株洲支行 期限届满之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日起三年 为准) 备注: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见附件。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公司股东会已审议通过的 2026年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 86.17 亿元,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不超过 22.40 亿元,即2026年任一时点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上述额度,以上担保额度可在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12月 31日期间 滚动使用。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380,003.75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80.29%;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03,326.53 万元(不含逾期担保),占公司 2025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21.83%;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17,757.60万元。 公司逾期担保主要为子公司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对外逾期担保,大农担保采取催收、诉讼等措施进行积极追回,同时大 农担保对担保业务已提取相应准备金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5/c15cab2c-f390-4357-9c92-c313fa008aa0.PDF ─────────┬──────────────────────────────────────────────── 2026-07-08 17:07│唐人神(002567):2026年6月生猪销售简报 ─────────┴──────────────────────────────────────────────── 一、生猪销售情况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6 月生猪销量 35.82万头(其中商品猪 22.89 万头,仔猪 12.94 万头 ),2025 年 6 月生猪销量 41.32万头(其中商品猪 40.16 万头,仔猪 1.16 万头),同比下降 13.30%,环比下降9.26%;销售收 入合计 30,155.12万元,同比下降 56.78%,环比下降 11.13%。公司生猪销售收入同比降幅较大,主要受生猪市场行情波动和出栏结 构调整的影响。 月份 生猪销售(万头) 生猪销售收入(万元) 商品猪 仔猪 当月合计 当年累计 当月 累计 2026 年 1 月 38.31 6.20 44.51 44.51 60,645.25 60,645.25 2026 年 2 月 37.95 4.99 42.95 87.46 54,926.13 115,571.39 2026 年 3 月 43.59 10.57 54.16 141.62 58,747.82 174,319.20 2026 年 4 月 37.57 17.70 55.26 196.89 46,240.93 220,560.13 2026 年 5 月 25.85 13.63 39.48 236.37 33,930.36 254,490.49 2026 年 6 月 22.89 12.94 35.82 272.19 30,155.12 284,645.61 上述数值保留 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上述数据仅作为阶段性数据供投资者参考。 二、风险提示 (一)上述披露仅包含公司生猪养殖业务销售情况,不含饲料、肉品等业务情况。 (二)生猪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整个生猪生产行业的系统风险,对任何一家生猪生产者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外 部风险。生猪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下降或上升),都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三、其他提示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9/61c82a56-422e-4a82-8370-faed35b97f72.PDF ─────────┬──────────────────────────────────────────────── 2026-06-10 00:00│唐人神(002567):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2025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 要,公司及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的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供应商等 )申请授信、借款、保理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采购或其他履约义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861,702 万元,额度在有 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即任一时点的担保总额不超过 861,702 万元,有效期为 2026 年 1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31日。 上述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借款、 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保理业务、采购履约担保等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信用担保、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 押等。上述子公司包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的子公司。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 5月,公司、子公司上述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 债权人 担保主债 担保文件 担保 主合同签署 担保期间 担保内容 保方 权最高本 签署日 方式 期间/主债 金余额 权期间 (万元) 唐人神 成都唐人 成都农村商 1,000 2026.5.22 连带责 2026.5.21- 主合同项下 本金、利息、违 集团股 神湘大骆 业银行股份 任保证 2027.5.20 的债务履行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驼饲料有 有限公司太 担保 期限届满之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限公司 平支行 日起三年 为准) 唐人神 湖南唐人 中国银行股 3,000 2026.5.19 连带责 2026.5.19- 主合同项下 本金、利息、违 集团股 神肉制品 份有限公司 任保证 2029.5.19 的债务履行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有限公司 株洲分行 担保 期限届满之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日起三年 为准) 担保方 被担 债权人/原 担保的最 担保文件 担保 主合同期间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保方 料供应商 高债权 签署日 方式 (万元) 唐人神 公司子 名单详见 10,000 2026.5.1 连带责 2026.5.1- 主债务履行 货款、利息、违 集团股 公司 备注 2 任保证 2026.12.31 期届满之日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担保 起两年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为准) 备注:1、 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2、中粮油脂(大连)有限公司、 中粮日清(大连)有限公司、中纺粮油连王(大连)工业有限公司、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中粮油脂(长春)有限公司、中粮 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中纺粮油(日照)有限公司、中粮油脂(龙口)有限公司、中粮油脂(菏泽)有限公司、费县中粮 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中粮粮油工业(巢湖)有限公司、中粮粮油工业(九江)有限公司、中 粮粮油工业(黄冈)有限公司、中粮粮油工业(荆州)有限公司、中粮祥瑞粮油工业(荆门)有限公司、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 公司、中粮新沙粮油工业(东莞)有限公司、中纺粮油(福建)有限公司、中粮贸易(广东)有限公司、中粮油脂(湛江)有限公司 、中纺粮油(湛江)工业有限公司、中粮油脂(钦州)有限公司、中粮油脂(眉山)有限公司、中粮油脂(广元)有限公司、中粮油 脂(重庆)有限公司、中粮(昌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中粮油脂(泰兴)有限公司、安徽中粮油脂有限公司、中粮油脂(成都)有 限公司、中粮粮油工业(重庆)有限公司、中粮油脂(日照)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见附件。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公司股东会已审议通过的 2026年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 86.17 亿元,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不超过 22.40 亿元,即2026年任一时点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上述额度,以上担保额度可在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12月 31日期间 滚动使用。 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401,328.63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84.79%;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06,194.54 万元(不含逾期担保),占公司 2025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22.44%;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15,912.18万元。 公司逾期担保主要为子公司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对外逾期担保,大农担保采取催收、诉讼等措施进行积极追回,同时大 农担保对担保业务已提取相应准备金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0/dae27bb8-e8be-4403-b18c-02a8a933ba31.PDF ─────────┬──────────────────────────────────────────────── 2026-06-10 00:00│唐人神(002567):2026年5月生猪销售简报 ─────────┴──────────────────────────────────────────────── 一、生猪销售情况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生猪销量 39.48万头(其中商品猪 25.85 万头,仔猪 13.63 万头 ),2025 年 5 月生猪销量 48.28万头(其中商品猪 46.45 万头,仔猪 1.83 万头),同比下降 18.23%,环比下降28.57%;销售收 入合计 33,930.36万元,同比下降 59.68%,环比下降 26.62%。公司生猪销售收入同比降幅较大,主要受生猪市场行情波动和出栏结 构调整的影响。 月份 生猪销量(万头) 生猪销售收入(万元) 商品猪 仔猪 当月合计 当年累计 当月 当年累计 2026 年 1 月 38.31 6.20 44.51 44.51 60,645.25 60,645.25 2026 年 2 月 37.95 4.99 42.95 87.46 54,926.13 115,571.39 2026 年 3 月 43.59 10.57 54.16 141.62 58,747.82 174,319.20 2026 年 4 月 37.57 17.70 55.26 196.89 46,240.93 220,560.13 2026 年 5 月 25.85 13.63 39.48 236.37 33,930.36 254,490.49 上述数值保留 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上述数据仅作为阶段性数据供投资者参考。 二、风险提示 (一)上述披露仅包含公司生猪养殖业务销售情况,不含饲料、肉品等业务情况。 (二)生猪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整个生猪生产行业的系统风险,对任何一家生猪生产者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外 部风险。生猪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下降或上升),都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三、其他提示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0/e7fefc78-879f-4afc-ae79-bb763f2e5724.PDF ─────────┬──────────────────────────────────────────────── 2026-05-28 19:03│唐人神(002567):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 年 4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 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 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 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3:00 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 路 1291号) 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6年 5月 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月 28 日上午 9:15至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61,173,448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69 %。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 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79 名,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7,715, 093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65 %。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2026 年 5月 15 日, 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控股”) 提交的《 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已经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废除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中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5月 15日,唐人神控股持有公司 161,091,4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433,051,393 股)的 1 1.24%,上述临时提案的提案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上述临时提案属于股东会审议职权范围,有明 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作为新增议案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 果;关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 果,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经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涉及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b568b248-98b6-49c6-af8e-299ea4c8f0e7.PDF ─────────┬──────────────────────────────────────────────── 2026-05-28 19:03│唐人神(00256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唐人神(00256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9/d4f4112d-42b6-4df6-a284-6644855368ce.PDF ─────────┬──────────────────────────────────────────────── 2026-05-28 11:42│唐人神(00256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控股 ”)通知,获悉唐人神控股将所持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日 质押解除日 质权人 或第一大股东及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其一致行动人 (万股) 唐人神控股 是,为控股股东 2,700 16.76% 1.88% 2023.1.12 2026.5.27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株洲分行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解 本次解 占其所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 未质押股份情 名称 (万股) 比例 除 除 持股份 司 况 况 质押前 质押后 比例 总股 (万股) (万股) 累 累 本 计质押 计质押 比例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 股 股 股份限 质 股份限 质 份数量 份数量 售数量 押股 售数量 押股 (万股 (万股 份 份 ) ) 比例 比例 唐人神 16,109.144881. 11.24%0.0 12,3000 9,6000 59.59% 6.70% 00 00 061.087 075% 控股陶一 45 6% 0 0 5 山 陶业 14.16 0.01% 0 0 0 0 0 0 10.62 75% 合计 16,204.7548 11.31% 12,300 9,600 59.24% 6.70% 0 0 71.7075 1.09% 注:陶一山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陶业先生系陶一山先生之子,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唐人神控股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其他情况 本次解除质押后,公司控股股东的剩余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 唐人神控股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8/475493dc-fd04-4096-b409-5dfcf461710f.PDF ─────────┬──────────────────────────────────────────────── 2026-05-21 17:22│唐人神(00256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湖南唐人神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控 股”)通知,获悉唐人神控股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 是否为 是否为 质押开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股东或 押股数 股份比例 总股本 限售股 补充质 始日期 期日 用途 第一大股 (万 比例 押 东及一致 股) 行动人 唐人 是,为控 2,900 18.00% 2.02% 否 否 2026 2029 北京银行 支持公司生 神控 股股东 年 5月 年 5月 股份有限 产经营、自 股 20日 20日 公司长沙 身资金需求 分行 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 持股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数量 未质押股份数量 名称 量(万 比例 前质押股 后质押股 持股份 总股本 (万股) (万股) 股)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比例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押 (万股) (万股)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股份比例 售数量 比例 售数量 唐人 16,109. 11.24 9,400 12,300 76.35 8.58% 0 0 0 0 神控 1448 % % 股 陶一 81.45 0.06% 0 0 0 0 0 0 61.0875 75% 山 陶业 14.16 0.01% 0 0 0 0 0 0 10.62 75% 合计 16,204. 11.31 9,400 12,300 75.90 8.58% 0 0 71.7075 1.84% 7548 % % 注:陶一山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陶业先生系陶一山先生之子,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唐人神控股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以及唐人神控股自身资金需求。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人神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陶一山先生、陶业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204.7548万股;不存在未来一 年内、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唐人神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还款来源为 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等。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人神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陶一山先生、陶业先生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 4、唐人神控股股份质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 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9f038063-e688-432a-a44e-616b0f1a734f.PDF ─────────┬──────────────────────────────────────────────── 2026-05-15 18:29│唐人神(002567):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 唐人神(002567):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eb7cf285-fe9f-4709-945c-863a51a159be.PDF ─────────┬──────────────────────────────────────────────── 2026-05-15 18:27│唐人神(002567):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 唐人神(002567):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b48fae0c-4e7d-4ed4-8b53-8c2aa15061eb.PDF ─────────┬──────────────────────────────────────────────── 2026-05-15 18:26│唐人神(002567):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 5月 15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6年 5月 1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形式通知 了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备案及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废除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制定、修订、废除。 会议逐项审议了相关制度,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议案 表决意见 是否需提交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会审议 (票) (票) (票) 2.01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02 《关于修订<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03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9 0 0 否 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0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0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0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08 《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09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10 《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1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9 0 0 是 2.1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13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14 《关于修订<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1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16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17 《关于修订<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18 《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19 《关于修订<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0 《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1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9 0 0 否 2.22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3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4 《关于修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5 《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9 0 0 否 2.26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9 0 0 否 2.27 《关于修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8 《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9 0 0 否 2.29 《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30 《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31 《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32 《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9 0 0 否 2.33 《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9 0 0 否 2.34 《关于废除<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董事会同意将议案 2.01、2.05、2.07、2.09、2.11、2.12、2.13、2.15、2.29、2.34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 2.01已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本次修订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总经理工作细则》分别更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总裁工作细则》。修订后的各项制度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3dd5b0a3-5c5d-4a32-a0fc-30f4e1ed1224.PDF ─────────┬──────────────────────────────────────────────── 2026-05-15 18:25│唐人神(002567):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2025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 要,公司及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的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供应商等 )申请授信、借款、保理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采购或其他履约义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861,702 万元,额度在有 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即任一时点的担保总额不超过 861,702 万元,有效期为 2026 年 1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31日。 上述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借款、 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保理业务、采购履约担保等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信用担保、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 押等。上述子公司包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的子公司。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 4月,公司、子公司上述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 债权人 担保主债 担保文件 担保 主合同签署 担保期间 担保内容 保方 权最高本 签署日 方式 期间/主债 金余额 权期间 (万元) 唐人神 山东和美 中国农业银 3,000 2026.4.10 连带责 2026.4.17- 主合同约定 本金、利息、违 集团股 集团有限 行股份有限 任保证 2027.4.16 的债务履行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公司 公司惠民县 担保 期限届满之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支行 日起三年 为准) 担保方 被担 债权人/原 担保的最 担保文件 担保 主合同期间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保方 料供应商 高债权 签署日 方式 (万元) 唐人神 公司子 广西渤海农 1,740 2026.4.13 连带责 2026.1.1- 主合同项下 货款、利息、违 集团股 公司 业发展有限 任保证 2026.12.31 债务履行期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公司 担保 届满之日起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一年 为准) 唐人神 公司子 西安邦淇制 500 2026.4.14 连带责 2026.1.1- 主合同项下 货款、利息、违 集团股 公司 油科技有限 任保证 2026.12.31 债务履行期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公司 担保 届满之日起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三年 为准) 唐人神 公司子 希杰(上 500 2026.4.1 连带责 2026.1.1- 主合同项下 货款、利息、违 集团股 公司 海)商贸有 任保证 2026.12.31 债务履行期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限公司、希 担保 届满之日起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杰(聊城) 二年 为准) 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希 杰(沈阳) 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备注:2026 年 4 月 1日,公司对希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增加债权人名单确认函》,在原 2026 年 1月签发的《最高 额担保函》中增加债权人(原料供应商)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希杰(沈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最高额担保函》其他 内容不变。 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见附件。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公司股东会已审议通过的 2026年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 86.17 亿元,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不超过 22.40 亿元,即2026年任一时点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上述额度,以上担保额度可在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12月 31日期间 滚动使用。 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407,684.86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86.13%;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06,426.84 万元(不含逾期担保),占公司 2025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22.49%;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15,412.79万元。 公司逾期担保主要为子公司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对外逾期担保,大农担保采取催收、诉讼等措施进行积极追回,同时大 农担保对担保业务已提取相应准备金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bbae1b0c-a2fa-4589-9799-8d4807769d1b.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履 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 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 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召开见面会,和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 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核。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与改聘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 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五)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发表否定性意见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细了解相关原因,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58fd6c68-9aef-4193-a978-c9d26977b179.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 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章 累积投票原则 第五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 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七条 股东会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 并提示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条件。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九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其合法 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无效。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 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当选原则 第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或者更换董事,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者当选。 当选的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拟选的董事的人数。 第十一条 在进行差额选举时,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 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 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者当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 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后,董事会人数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90c79764-8dbc-4570-b7e2-ec87cc2d6741.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方案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分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方案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成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成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434b35db-7a1b-4e5f-bac2-365b26d44b02.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042fd70a-4c75-471d-a169-256866ce6bd9.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加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分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分子公司规范、高效、有 序地运作,促进分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分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被投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董事、监事、总经理和日常监管两种方式对分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 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分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并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分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分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分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 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分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 公司派出人员在分子公司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分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分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信息、重大事件、重大信息;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分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总经理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 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报备存档。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分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 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一条 分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 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第十二条 分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协助子公司解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分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必要时提供相关 支持。 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其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 供担保(含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保、与其他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 交易,应当遵循《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公司审议程序, 并经子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有权决策机构(如需)进行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公司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 人事及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七条 分子公司享有相应人事权。除公司派出人员外,分子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招聘、辞退相关员工,但须向公 司人事部门报批或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分子公司享有相应薪酬、福利管理权。分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其章程的要求,并按照公司相关薪 酬、福利管理制度,制定其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和政策。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及财 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子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安排。 第二十一条 分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安排统一实施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应于每月月底或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 需要,向公司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资金使用的审批严格遵守公司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分子公司应按照其《 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总经理不得将分子公司资金用作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第二十五 条 分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外融资,应就融资项目向公司提交方案,由公司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六条 分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分子公司的总经理是分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分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前,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章 监督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执行对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 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 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分子公司在接到内部审计部门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分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 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送达分子公司后,分子公司应当认真整改、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四条 分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制度,报公司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导致分子公司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子公司直接责任 人及相关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1076aaba-99fd-41ca-8b1d-cb3369711ea9.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对外担保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股东 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授权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总 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需)。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 应当按照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 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 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 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 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 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 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a0a57e39-93ff-4184-91b4-a17116267145.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 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 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 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 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公司报送资料经办人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经办人、审批人、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 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按照内 部办公流程,先后经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 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以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 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门、财务部门。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 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三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 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 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 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 立即通知公司。 第十六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a27ebff8-95d2-4187-a894-a7f88bdf5f73.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e23cce66-b5a2-4eee-a97b-a8e6f46985a7.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 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行业内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在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后将其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成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09f6e6d7-d267-4ac2-bd14-52560187d700.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成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以及其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 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三条 本条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8ea1e525-0f20-494c-9ca0-96dce791df6a.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e377b5fc-592a-46d7-8997-1f466bbf62dc.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09d71e2a-8e76-4726-82b9-88823326aec7.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815cac65-3ebf-4095-a3b2-df7042af1186.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总裁工作细则(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总裁工作细则(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26099ba7-187f-43d5-9637-6b1685f5253a.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舆情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提高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 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重大事件;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机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行政总监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业 部总裁、副总裁、分子公司与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负责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资本部、宣传部应及时关注、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方案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收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分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 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订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全面掌握情况,化险为夷,塑造良好 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分子公司与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资本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 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 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公司及分子公司与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 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 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 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信息知情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23ad2492-c0f6-436f-8531-2f610ea3847d.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7721e5e2-394b-45d0-83a2-233be10d8c6d.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1、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2、为他人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 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 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总裁、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 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5、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 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 能力的判断; 6、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7、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 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ad689b7e-848d-4c99-9ba5-6c9e7f5d25d9.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df21e2ce-3bb8-40c1-876b-ac9111c96d00.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c3e49501-f534-41ab-8a0c-2cd2cacb39a5.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有效地调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长远发展原则: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薪酬发放与考核、业绩、奖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经营业绩、行业薪酬水平等情况综合确定 。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而定。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按与其签订的合同为准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 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此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他奖励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月度、年度绩效考核发放,年度绩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公司代扣代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提 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的调整; (三)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同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变化; (五)通胀水平变化。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激励。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若当年绩效薪酬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现行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 得任何利益或补偿。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24be29ad-7600-4b11-bf5a-2944f7455c40.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唐人神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负有法定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代其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 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等,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资本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 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裁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 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 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 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检查监督机构,对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可在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 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立即以现金方式清偿。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以资抵债”、“以股抵 债”等方式偿还占用资金。在对前述事项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 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155b45d0-992c-48b0-b614-76c97ebf4a0e.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71894845-0f38-482d-b5c9-65ca0ba63d99.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公司章程(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公司章程(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07565f61-cd10-43eb-a8a3-a447e7a287ec.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四条 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由该独立董事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召 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c0e6590d-72ff-47c4-a9dc-6b2fb0ffed4e.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 则》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 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汇报与沟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 大问题的实地考察。第四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 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 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 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与年度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独立董事签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 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 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报披露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 情人员泄露公司年报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0cf8a80c-c3f8-4931-84bd-cc1cacb8fe9e.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知情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3、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信息披露发生差错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及整改措 施。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428c8365-86ca-4b68-851c-8dfacf1e6d84.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确保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各 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交易(以下简称“交易”)等重大经营事项决 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此类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 5 元。 第九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 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所涉 及资产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 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告日不得超过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时限。 公司发生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披露所涉及资产符合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 合本制度第八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 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 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 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四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 除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本制度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的之外,其余均由总裁办公会议充分研究讨论后决定。 第十六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事项,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 人民币元。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3f29e9f1-6ca9-4038-954a-150ba7e31de4.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经 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 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话或视频等通 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但非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及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0ee5403a-8879-4d49-b934-da84b7c0ee5e.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和生猪 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商 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特别授权,各分、子公司禁止从事期货交易。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期货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公司进行相关商品期货交 易的目的,是对公司生产、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商品实施套期保值,防控运营风险,严禁投机。 第四条 公司运作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循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第五条 公司运作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按规定选择 期货经纪公司和场外交易商,按合规流程开立相关交易账户。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组织及分工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委会),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委 会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采购总监、财务总监、生猪销售负责人、期货部负责人共同组成,决委会职责如下: (一)审议并决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制度和管理方案; (二)审议并决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方向、基本内容及业务框架; (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研究体系建设方案; (四)审议、决定重大套期保值方案,监督、管理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第七条 集团设立期货部,负责实施套期保值业务,期 货部期货总监负责组建并管理套期保值团队,并负责期货部日常业务,期货部日常业务如下: (一)根据公司需求,例行提供相关产品行情信息及报告,并为原料采购和生猪销售提供咨询意见; (二)设计业务方案并报审,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期货业务的交易,并按规定向决委会指定的管理人员报送结果; (四)按要求报告套期保值方案进展及相关业务风险评估; (五)执行决委会决议的其他相关事项。 (六)期货部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期货操作,并按日编制期货交易报告上报采购总监,包括所有期货的交易、资 金、浮动盈亏、当日权益等。每周、月末编制包括所有现货和期货的交易报告提交期货决策委员会、财务部。第八条 采购中心(销 售中心)指派相关人员,对其板块期、现头寸进行统一结算。第九条 财务部门设置期货财务专员,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资 金管理,期货套保业务财务核算,负责对场外交易对方的财务资质审核,协助期货部办理期货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规则 第十条 公司运作套期保值业务,以遵纪守法为根本前提,遵循国家大政方针,运作过程严格遵守相关交易所交易制度及报告制 度,遵守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就该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运作套期保值业务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第十三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集中管理,以科学运营、规 避经营风险为基本原则: (一)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交易品种只能是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牧产品期货品种。 (二)遵循公司关于金融投资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所有的金融投资业务集中由公司安排,任何分、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全 资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期货业务。第十四条 期货部套期保值方案的风险管理原则: (一)期货部应秉持保守原则,对市场风险时刻保持警惕,坚持审慎的风险管理态度; (二)在可预知范围内,若重要发布或特殊信息可能对套期保值策略产生异常波动影响,应事前保持头寸整体均衡,或事前对头 寸实施有效保护; (三)公司使用营运资金运作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保障营运资金的绝对安全;第十五条 所有期货期权相关业务开立交易账户统 一由公司开设并执行套保操作。第十六条 期货资金账户的开立、撤销和日常管理: (一)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规定,协助期货部开立、管理及撤销期货资金账户,应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 各交易所的制度要求。 (二)公司期货资金账户的开立、撤销,须由公司采购中心(销售中心)提出申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财务部门期货专员 执行开立或撤销相关期货账户的决定; (三)公司期货资金账户由期货部日常使用,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交易,财务部门对所有资金账户的出入金进行集中管理,财务部 门期货专员每日收到期货账单后,与期货部协商,对资金账户的冗余资金进行划拨。 第十七条 期货部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方案中须对资金需求、盈利目标及风险防控做出完整规划: (一)特定期货品种持仓数量,应与同期现货需求量相匹配,并遵守相关交易所的持仓规定;期货部须与现货营运部门保持头寸 沟通,以保证在现货头寸发生变化(签约、点价及库存消耗)时,确保期、现货头寸整体平衡; (二)在现货采购、销售预期数量发生重大调整时,及时调整相关头寸; (三)期货套期保值合约须与现货运作周期匹配,套保头寸需展期时,须积极设计预案,避免展期损失。 第十八条 期货部负责将套期保值方案报决委会审批,决委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议批复,方案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资 金安排,由期货部根据部署实施策略方案。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一)期货入金由期货交易员提交付款申请单,注明入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通用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 门统筹安排。 (二)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期货交易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账户结算日报告;财务部门期货专员审核 账单和日报告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实物交割规则 套期保值策略方案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财务部门期货专员负责协调资金收付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 10 日内 完成对项目的总清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四章 报送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期货部于当日收盘后,出具期货结算报告,报送决委会指定的相关管理人员;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员须按规 定,定时出具不同周期的期货结算报告。第二十二条 采购中心(销售中心)交易员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期货结算数据与现货结算数 据并表,出具采购(产品销售)的总头寸结算报告,并报送决委会指定的相关管理人员;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员须按规定,定 时出具不同周期的总头寸结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期货专员须按规定定期(日报、周报、月报) 出具期、现货的财务报告,并报送决委会指定的相关管理人 员。 第五章 风控及监控条款 第二十四条 策略团队秉持“风险优先”原则,在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策略预案时,须明确前置相关风险及处置对策;在方案执行 过程中,应定期复盘策略的执行,对风险进行再评估、再调整;遇有重大变化时,须即时提请决委会讨论决议。第二十五条 任何决 委会成员在套期保值策略方案执行期间,均有义务对方案实施监督,有权对方案实施及风险防控提出质疑,期货部必须给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六条 决委会通过决议,决定调整、暂停或终止相关套期保值方案时,期货部必须即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中心(销售中心)风控对任何期货及期、现上的权益、头寸的剧烈变化,须向决委会即时汇报预警,以防止策 略执行失误或策略执行遭遇重大风险时,给公司带来不可逆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期货专员每日须监控期货资金账户,对可疑资金变化质询期货部交易员,若无合理解释,立即上报决委会 裁决。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期货专员须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合理调度相关资金,避免局部账户因资金不足导致强行平仓。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部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 范围操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 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937dd5e8-ba2b-438d-9be6-694b3853e67d.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 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活动 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 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 份不符的荣誉地位;除特殊情况以外,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对外捐赠 。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 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穷困地区,以及向困难的社 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 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 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 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与公司存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捐赠时账面净值计算其 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2%(含)的,由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2%,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含)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 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五)在履行前述(三)、(四)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其中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捐赠事项,先由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捐赠方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总裁办,由总裁办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 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捐赠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向公司总裁办进行汇报。由公司总裁办对书面报告进 行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防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8b7ea77a-73c9-492b-86cf-ecbe29ee3110.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025867c9-615d-476c-a15e-53ba87ae1b52.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关联交易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关联交易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aa1f841a-3b9f-4caa-9e64-c591dd341359.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独立董事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独立董事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35a4a988-e8ed-48a0-8003-ece8dce75ef1.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5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的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不包括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不包括为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专项审计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会决定。 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 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 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 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 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 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审计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五)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不进 行招标,审计委员会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执业质量的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 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行政法规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发表否定性意见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细了解相关原因,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能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 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63003a44-a4b8-420d-bd86-8b0c6d7f8cba.PDF ─────────┬──────────────────────────────────────────────── 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6年5月) ─────────┴──────────────────────────────────────────────── 唐人神(002567):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6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5604659a-4782-400a-9612-2f3011e8320b.PDF ─────────┬──────────────────────────────────────────────── 2026-05-08 17:37│唐人神(002567):2026年4月生猪销售简报 ─────────┴──────────────────────────────────────────────── 一、生猪销售情况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生猪销量 55.26万头(其中商品猪 37.57 万头,仔猪 17.70 万头 ),2025年 4 月生猪销量 43.52万头(其中商品猪 41.55 万头,仔猪 1.97 万头),同比上升 26.98%,环比上升2.04%;销售收入 合计 46,240.93万元,同比下降 39.33%,环比下降 21.29%。2026 年 1-4 月生猪销量 196.89 万头(其中商品猪 157.43 万头,仔 猪 39.46万头),2025 年 1-4月累计生猪销量 169.76 万头(其中商品猪 160 万头,仔猪9.76万头),同比上升 15.98%;销售收 入 220,560.13万元,同比下降 25.10%。上述数值保留 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上述数据仅作为阶段性数据供投资者参考。 二、原因说明 2026 年 4月公司生猪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幅度较大,主要为生猪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及公司生猪销售结构调整所致。 三、风险提示 (一)上述披露仅包含公司生猪养殖业务销售情况,不含饲料、肉品等业务情况。 (二)生猪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整个生猪生产行业的系统风险,对任何一家生猪生产者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外 部风险。生猪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下降或上升),都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四、其他提示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9/498ee74f-07ac-4239-9dea-5a6d1b263be5.PDF ─────────┬──────────────────────────────────────────────── 2026-04-28 21:48│唐人神(002567):关于202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乡村振兴)发行结果的公告 ─────────┴────────────────────────────────────────────────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11月 18日、2025年12月 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 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公司于 2026年 1月 22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6〕SCP24 号),同意接受 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2026年 4月 24日,公司进行了 2026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乡村振兴)的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规模 为 1亿元人民币,2026年 4月 28日该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债券名称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债券简称 26唐人神 SCP001 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 债券代码 012681135 期限 180日 起息日 2026年 04月 28日 兑付日 2026年 10 月 25日 计划发行总额 1亿元 实际发行总额 1 亿元 发行利率 2.50% 发行价 100 (百元面值) 簿记管理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债券发行相关文件详见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海清算所(www.shclearing.com.cn)、北京金融资产交 易所(www.cfae.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d3830d20-b354-46be-8335-00af51623d2a.PDF 【2.财报链接】 ─────────┬──────────────────────────────────────────────── 2026-04-29│唐人神:2025年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9/1225236074.PDF ─────────┬──────────────────────────────────────────────── 2026-04-29│唐人神:2026年一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9/1225236086.PDF ─────────┬──────────────────────────────────────────────── 2025-10-31│唐人神:2025年三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31/1224776454.PDF ─────────┬──────────────────────────────────────────────── 2025-08-30│唐人神:2025年半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30/1224623670.PDF ─────────┬──────────────────────────────────────────────── 2025-04-29│唐人神:2024年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9/1223377105.PDF ─────────┬──────────────────────────────────────────────── 2025-04-29│唐人神:2025年一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9/1223377115.PDF ─────────┬──────────────────────────────────────────────── 2024-10-29│唐人神:2024年三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29/1221542547.PDF ─────────┬──────────────────────────────────────────────── 2024-08-31│唐人神:2024年半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31/1221083879.PDF ─────────┬──────────────────────────────────────────────── 2024-05-18│唐人神:2024年一季度报告(更正后)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5-18/1220085859.PDF ─────────┬──────────────────────────────────────────────── 2024-04-30│唐人神:2024年一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30/1219910935.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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