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67 唐人神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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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9 │唐人神(002567):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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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7 │唐人神(002567):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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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6 │唐人神(002567):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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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5 │唐人神(002567):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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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4 │唐人神(002567):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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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4 │唐人神(002567):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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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4 │唐人神(00256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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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4 │唐人神(002567):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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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4 │唐人神(002567):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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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4 │唐人神(002567):对外担保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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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9│唐人神(002567):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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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002567):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eb7cf285-fe9f-4709-945c-863a51a159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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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7│唐人神(002567):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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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002567):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b48fae0c-4e7d-4ed4-8b53-8c2aa15061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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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6│唐人神(002567):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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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 5月 15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6年 5月 1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形式通知
了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备案及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废除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制定、修订、废除。
会议逐项审议了相关制度,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议案 表决意见 是否需提交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会审议
(票) (票) (票)
2.01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02 《关于修订<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03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 9 0 0 否
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0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0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0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08 《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09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10 《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1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9 0 0 是
2.1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13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14 《关于修订<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1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16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17 《关于修订<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18 《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19 《关于修订<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0 《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1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9 0 0 否
2.22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3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4 《关于修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5 《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9 0 0 否
2.26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9 0 0 否
2.27 《关于修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28 《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9 0 0 否
2.29 《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2.30 《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31 《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否
2.32 《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9 0 0 否
2.33 《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9 0 0 否
2.34 《关于废除<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 0 0 是
董事会同意将议案 2.01、2.05、2.07、2.09、2.11、2.12、2.13、2.15、2.29、2.34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 2.01已提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本次修订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总经理工作细则》分别更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总裁工作细则》。修订后的各项制度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3dd5b0a3-5c5d-4a32-a0fc-30f4e1ed12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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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5│唐人神(002567):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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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2025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
要,公司及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的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供应商等
)申请授信、借款、保理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采购或其他履约义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861,702 万元,额度在有
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即任一时点的担保总额不超过 861,702 万元,有效期为 2026 年 1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31日。
上述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借款、
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保理业务、采购履约担保等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信用担保、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
押等。上述子公司包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的子公司。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 4月,公司、子公司上述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 债权人 担保主债 担保文件 担保 主合同签署 担保期间 担保内容
保方 权最高本 签署日 方式 期间/主债
金余额 权期间
(万元)
唐人神 山东和美 中国农业银 3,000 2026.4.10 连带责 2026.4.17- 主合同约定 本金、利息、违
集团股 集团有限 行股份有限 任保证 2027.4.16 的债务履行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公司 公司惠民县 担保 期限届满之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支行 日起三年 为准)
担保方 被担 债权人/原 担保的最 担保文件 担保 主合同期间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保方 料供应商 高债权 签署日 方式
(万元)
唐人神 公司子 广西渤海农 1,740 2026.4.13 连带责 2026.1.1- 主合同项下 货款、利息、违
集团股 公司 业发展有限 任保证 2026.12.31 债务履行期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公司 担保 届满之日起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一年 为准)
唐人神 公司子 西安邦淇制 500 2026.4.14 连带责 2026.1.1- 主合同项下 货款、利息、违
集团股 公司 油科技有限 任保证 2026.12.31 债务履行期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公司 担保 届满之日起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三年 为准)
唐人神 公司子 希杰(上 500 2026.4.1 连带责 2026.1.1- 主合同项下 货款、利息、违
集团股 公司 海)商贸有 任保证 2026.12.31 债务履行期 约金等(具体以
份有限 限公司、希 担保 届满之日起 签署的担保文件
公司 杰(聊城) 二年 为准)
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希
杰(沈阳)
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备注:2026 年 4 月 1日,公司对希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增加债权人名单确认函》,在原 2026 年 1月签发的《最高
额担保函》中增加债权人(原料供应商)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希杰(沈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最高额担保函》其他
内容不变。
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见附件。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公司股东会已审议通过的 2026年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 86.17 亿元,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不超过 22.40 亿元,即2026年任一时点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上述额度,以上担保额度可在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12月 31日期间
滚动使用。
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407,684.86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 86.13%;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06,426.84 万元(不含逾期担保),占公司 2025 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22.49%;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15,412.79万元。
公司逾期担保主要为子公司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对外逾期担保,大农担保采取催收、诉讼等措施进行积极追回,同时大
农担保对担保业务已提取相应准备金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bbae1b0c-a2fa-4589-9799-8d4807769d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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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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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履
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
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
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召开见面会,和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
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核。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与改聘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
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五)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发表否定性意见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细了解相关原因,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6/58fd6c68-9aef-4193-a978-c9d26977b1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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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4│唐人神(002567):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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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
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二章 累积投票原则
第五条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
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七条 股东会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
并提示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条件。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九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其合法
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无效。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
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当选原则
第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或者更换董事,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者当选。
当选的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拟选的董事的人数。
第十一条 在进行差额选举时,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
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
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者当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
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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