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70 贝因美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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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02 │贝因美(002570):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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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21:32 │贝因美(002570):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12个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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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7:31 │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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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32 │贝因美(002570):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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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8:17 │贝因美(002570):关于控股股东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申请重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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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17:47 │贝因美(002570):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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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17:46 │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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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9:22 │贝因美(002570):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轮候冻结生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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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7:57 │贝因美(002570):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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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8:36 │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超过2%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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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02│贝因美(002570):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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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诉案件: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
3、涉案金额:本诉请求金额为 72,011,52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反诉案件: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反诉请求金额为 130,0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本诉案件基本情况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贝因美”)之全资子公司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婴工厂”
)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起诉了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鸣乔食品商行(
以下简称“鸣乔商行”)、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露宝”)、上海佳禄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禄
普”)、佳禄普(江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佳禄普”)、杨国民,及第三人江苏中创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苏中创”),并收到金华中院发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浙 07民初 1100号]。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
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9月 5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向金华中院反诉本公司之子公司母婴工厂。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
理。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反诉原告: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鸣乔食品商行
上海佳禄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佳禄普(江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杨国民(自然人)
第三人:江苏中创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应对其恶意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计130,000元;
(2)本案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3、本诉案件事实和理由
公司与科露宝于 2021年 9月建立合作关系,由科露宝、江苏佳禄普在全国范围内独家销售推广贝因美的四款特殊医学配方产品
(含“贝因美舒力乐”)。但是,2023 年以来,科露宝通过乔鸣商行微信小程序(由江苏中创提供服务支持)、京东平台、线下母
婴门店等渠道,大量销售了由新加坡科露宝健康私人有限公司(KERUBALHEALTHPTE.LTD.)生产的侵权特配产品,该产品擅自使用贝
因美舒力乐特配产品特有的“舒力乐”字样和特有包装、装潢。2022 年以来,科露宝、江苏佳禄普、上海佳禄普及科露宝法定代表
人杨国民均对侵权特配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了广泛宣传推广。
4、反诉案件事实和理由
反诉原告认为合作期间,为共同开发、销售特医配新产品,其与公司多次会议协商,公司同意通过本诉被告江苏佳禄普的境外关
联方以海淘模式引进带有“舒力乐”商品名称的深度水解及氨基酸两款跨境特医配产品(下合称“舒力乐海外产品”);并计划将该
部分跨境特医配产品的收入计入公司名下。基于此项商业合作与安排,江苏佳禄普全资子公司 KERUBAL HEALTH PTE.LTD 陆续投入大
量资源先后完成舒力乐海外产品的海外商标注册、海外生产、跨境销售及市场推广,以期增强公司及反诉原告在特医配产品市场的全
面竞争力及影响力。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作为公司旗下普通商标被许可人,在清楚并曾受益于上述合作历史的情况下,隐瞒了“
舒力乐”名称已获公司在先授权使用的关键事实。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及其他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
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96cd15c6-3050-4d60-b803-2cc4571bcb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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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21:32│贝因美(002570):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12个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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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已满 12个月,但解锁条件成就需以公司《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对持
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进行确认。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1月 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 1月 24 日召开 202
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已于 2026 年 4月 6日届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条件成就需以公司《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对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进行确认。现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等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情况和锁定期
根据《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前期已回购的公司股份。2025 年 4月 8日,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9,939,924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5年 4月 7日非交易过户至“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92%。依据《第五期员工
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个月,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计算,即锁定期为2025 年 4月 7日至 2026 年 4月 6 日。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4月 9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上的《关于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二、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安排
(一)解锁条件成就要求
根据《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解锁对应公
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5年,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则对应标的股票权益方可解锁;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后择机出售,以标的股票的出售金额与对应原始出资金额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
,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
对于个人绩效考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日常考评管理办法对持有人在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行为/绩效表现进行考评。兑
现时,持有人只有在 2025年度人事考评合格的前提下,才可参与收益分配;若 2025年度人事考评结果不合格,则由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收回,以标的股票的出售金额与对应原始出资金额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
。
具体解锁情况需以公司《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对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进行确认。
(二)解锁条件成就后的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且解锁条件成就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卖出
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个月,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
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8/7597d91b-21ea-4e21-991f-b0f9293a09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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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7:31│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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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票,用于公司未来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3亿元(含),不低于人民币 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9.06元/股(含)。根据最高回购规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311.2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07%。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 披 露 于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
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间,上市公
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5,778,254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3868%,最高成交价为 7.2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1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59,872,844.92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它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3/ee59354f-e4bd-469a-ae83-b109700f2f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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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32│贝因美(002570):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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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贝大美控股”)共持有公司股份 132,629,4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8%。其中,被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31,105,171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98.85%。浙江省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已于 2026年 3月 23日裁定受理小贝大美控股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2、小贝大美控股及其预重整管理人已于 2026 年 3月 17日与金华臻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臻合”
)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相关《重整计划》尚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金华中院裁定批准,重整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小贝
大美控股后续重整成功,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小贝大美控股的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因美”)今日收到小贝大美控股《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重整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25年 7月 16日,小贝大美控股以流动性紧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金华中院提
交了预重整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申请预重整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2025年 7月 22日,金华中院向小贝大美控股发出《通知书》([2025]浙 07破申 3号),同意小贝大美控股的预重整申请,并指
定浙江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
理人,参与预重整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预重整
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2026年 1月 23日,小贝大美控股的临时管理人向各债权人发布了《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
告,以非现场表决的方式组织召开小贝大美控股预重整案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浙江小贝大美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预
重 整 方 案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预重整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2026年 1月 30日,小贝大美控股预重整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期满,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分别表决通过
了《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
东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2026年 2月 5日,小贝大美控股发布了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方式招募及遴选意向投资人。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预重整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6-014)。
2026年 3月 17日,小贝大美控股及其预重整管理人与金华臻合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2026年 3月 18日,小贝大美控股向金
华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重整投
资协议>暨申请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二、重整事项进展
金华中院于 2026年 3月 23日向小贝大美控股发出《民事裁定书》([2025]浙 07破申 3号),裁定受理小贝大美控股重整申请
。同日,金华中院出具了《决定书》([2026]浙 07破 2号)指定浙江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小贝大
美控股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小贝大美控股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进展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如小贝大美控股后续重整成功,公司
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小贝大美控股、小贝大美控股重整管理人
及重整投资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小贝大美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32,629,4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8%,其中,被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31,105,171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98.85%。小贝大美控股所持本公司股份存在高比例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相
关公告。
3、小贝大美控股的第一大股东谢宏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小贝大美控股的董事、总经理及法定
代表人李晓京为本公司董事。除上述情形外,小贝大美控股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小贝大美控股相互独立。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层将继续做好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稳健运营。小贝大
美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公司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督促相关方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
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告知函》及相关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4/2ff7807a-d35b-4dcd-8be5-4d5cccb408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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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8:17│贝因美(002570):关于控股股东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申请重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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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002570):关于控股股东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申请重整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9/a7a63f38-f95f-46e2-8e20-fc488fcb25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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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17:47│贝因美(002570):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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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5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浙江天平”)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9月 5日、2025年 9月1
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天平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审计机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的基本情况
本次变更前,浙江天平原指派洪俊先生(项目合伙人)、孙承芳先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因洪俊、孙承芳
先生工作变动,现委派覃振碧接替洪俊作为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葛德颖接替孙承芳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继续完成公司 2
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工作。
本次变更后,为公司提供 2025年度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覃振碧先生和葛德颖女士。原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洪伟不变。
二、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情况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覃振碧先生,2010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2月起在浙江天平执业
,现任浙江天平合伙人。执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过三板申报审计、挂牌公司年报审计和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过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葛德颖女士,2015年开始在浙江天平就职,2018年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22年起从事上市公司、新三板
公司审计工作。近三年签署过2家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覃振碧先生近三年收到1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和1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的书面警示自律监管措施,近三年执业行为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
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等情况。详见下表:
姓名 处理处罚日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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