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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70(贝因美)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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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570 贝因美 更新日期:2024-12-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4-12-09 19:07 │贝因美(00257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 ├─────────┼──────────────────────────────────────────────┤ │2024-12-03 18:11 │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 │2024-11-20 18:09 │贝因美(00257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1-20 18:09 │贝因美(00257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4-11-12 18:22 │贝因美(002570):2024-109 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全部完成出售暨计划终止的公告 │ ├─────────┼──────────────────────────────────────────────┤ │2024-11-01 18:36 │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 │2024-10-31 00:00 │贝因美(002570):监事会决议公告 │ ├─────────┼──────────────────────────────────────────────┤ │2024-10-31 00:00 │贝因美(002570):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更正公告 │ ├─────────┼──────────────────────────────────────────────┤ │2024-10-31 00:00 │贝因美(002570):董事会决议公告 │ ├─────────┼──────────────────────────────────────────────┤ │2024-10-31 00:00 │贝因美(002570):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 ─────────┬──────────────────────────────────────────────── 2024-12-09 19:07│贝因美(00257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金额:本诉请求金额为 184,681,513.52 元,公司反诉请求金额为201,679,646.55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或“公司”)近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 浙 0108 民初 8171 号]等法律文书,公司与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露宝”)关于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科露宝食品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贝因美 2、诉讼请求 科露宝于 2021 年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成为公司 4 款特殊医学系列产品的独家经销商,由于其未实现《合作协议》约定 的销售目标,构成事实违约,公司与其提前终止合作。 本诉案件中,科露宝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127,554,605.87 元,之后,科露宝又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书》,将原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 184,681,513.52 元。同时,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科露宝支付各项损失合计 201,679,646.55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及其他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 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9/2dcf7de9-888c-43bd-b29f-fad88746ceed.PDF ─────────┬──────────────────────────────────────────────── 2024-12-03 18:11│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票,用于公司未来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 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1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5.20 元/股(含)。根据最高回购 规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769.2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3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间,上市公 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50,642,876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69%,最高成交价为4.4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34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47,342,649.97 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它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337452ba-0003-4209-aa9d-eef5aff1c927.PDF ─────────┬──────────────────────────────────────────────── 2024-11-20 18:09│贝因美(00257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20 日(周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 1 号 10 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25 人,代表股份 177,973,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7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1,105,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24 人,代表股份 46,868,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24 人,代表股份 46,868,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24 人,代表股份 46,868,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76%。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 1.00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384,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53%;反对 1,223,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877%;弃权1,36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79,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61%;反对 1,223,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12%;弃权 1,36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26%。 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毛一伦律师和刘梦伟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545bc17e-48e7-4744-9b43-9a1a4c2f6333.PDF ─────────┬──────────────────────────────────────────────── 2024-11-20 18:09│贝因美(00257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上市公司”)委托 ,就贵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 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1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伟业路1号10幢)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 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至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25人,代表股份177,973,31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1,105,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24人,代表股份46,868,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95%。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75,384,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53%;反对1,223,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877%;弃权1,3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7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61%;反对1,223,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2%;弃权1,3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126%。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ca0e30a1-e148-4948-ac04-f48aca173d61.PDF ─────────┬──────────────────────────────────────────────── 2024-11-12 18:22│贝因美(002570):2024-109 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全部完成出售暨计划终止的公告 ─────────┴────────────────────────────────────────────────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全部出售完毕,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于 2023 年8 月 28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2023 年 8 月 29 日披露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所持有的 8,380,030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9 月 5 日非交易过户至“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占 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78%,锁定期为 2023 年 9 月 5 日至 2024年 9 月 4 日,存续期为 2023 年 9 月 5 日至 2025 年 9 月 4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2024 年 9 月 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售情况及后续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8,380,030股股份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全部出售完毕,占公司总股本 的0.78%。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间不存在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披露的存续期不一致的情形。公 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出售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 止。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完成相关财产的清算、收益分配等工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43354b35-24c6-4f77-8bb7-251d42e5c1ce.PDF ─────────┬──────────────────────────────────────────────── 2024-11-01 18:36│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a0322a77-b450-4a79-84d3-f38b5a94ac98.PDF ─────────┬──────────────────────────────────────────────── 2024-10-31 00:00│贝因美(002570):监事会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由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主席鲍晨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采用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召开、表决。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 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31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的财务数据能 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31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 年 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104)。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5324f7e8-3be5-4fb8-8445-dd4b127f2e2f.PDF ─────────┬──────────────────────────────────────────────── 2024-10-31 00:00│贝因美(002570):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更正公告 ─────────┴──────────────────────────────────────────────── 贝因美(002570):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更正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a77c8a9c-add1-4f8b-bcb9-62069cee00fb.PDF ─────────┬──────────────────────────────────────────────── 2024-10-31 00:00│贝因美(002570):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由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谢宏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以 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采用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召开、表决。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8 人。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安达市贝佳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议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安达市贝佳满 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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