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70 贝因美 更新日期:2025-06-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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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36 │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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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28 │贝因美(00257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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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24 │贝因美(002570):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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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12 │贝因美(002570):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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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12 │贝因美(002570):关于控股股东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变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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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 │贝因美(002570):关于参加浙江辖区上市公司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
│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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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2:00 │贝因美(002570):关于2022-2023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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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1:56 │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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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15:36 │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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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15:36 │贝因美(002570):回购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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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36│贝因美(00257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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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票,用于公司未来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9.06 元/股(含)。根据最高回购规模、回购价格
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311.26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0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于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间,上市公
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暂未回购股份,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于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其它说明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68a6a2b4-654c-4984-9a60-609fd4cd76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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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28│贝因美(002570):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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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21 日(周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 1 号 10 幢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5 人,代表股份 152,976,57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1,105,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4 人,代表股份 21,871,4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14 人,代表股份 21,871,4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14 人,代表股份 21,871,4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7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提案 1.00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565,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79%;反对 1,0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8%;弃权37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60,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05%;反对 1,0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78%;弃权 37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8%。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64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12%;反对 94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2%;弃权38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42,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231%;反对 94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9%;弃权 38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30%。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3.00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544,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39%;反对 1,0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7%;弃权38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39,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526%;反对 1,0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83%;弃权 38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90%。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4.00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553,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96%;反对 9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5%;弃权46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48,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924%;反对 9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83%;弃权 46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3%。
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 5.00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484,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49%;反对 1,14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2%;弃权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7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97%;反对 1,14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91%;弃权 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12%。
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梁铭明律师和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8b229293-de29-41ff-ac46-c959894b26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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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24│贝因美(002570):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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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
,就贵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
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年4月27日,贵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0幢)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下午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5人,代表股份 152,976,57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1,105,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4 人,代表股份 21,871,4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7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565,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9%;反对1,0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8%;弃权3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460,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05%;反对1,038
,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78%;弃权3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8%。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647,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2%;反对9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2%;弃权3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542,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231%;反对945,7
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9%;弃权3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0%。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544,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9%;反对1,0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7%;弃权3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439,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526%;反对1,042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83%;弃权3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0%。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51,553,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6%;反对9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5%;弃权4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448,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924%;反对955,4
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83%;弃权46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3%。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484,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49%;反对1,1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2%;弃权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379,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797%;反对1,141
,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91%;弃权3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2%。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e27ab6c2-8fe4-46bb-81dd-87f2e9fd38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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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12│贝因美(002570):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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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达到行权条件暨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实现经审计营业收入 2
7.73 亿元,净利润 1.03 亿元,两个业绩指标均未达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预留部分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对应 277 名激励对象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829.498 万份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行权的期权已全部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
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达到行权条件暨注销相关
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成情况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注销证券结果报表》,上述 8,294,980 份
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 2025 年 5月 15 日办理完毕。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亦不会影响相关激励对象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创造最大价值回报股
东。
二、备查文件
1、《注销证券结果报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d9a5be10-42f7-4135-836e-36af454207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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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8:12│贝因美(002570):关于控股股东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变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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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通知,获悉其公司名称及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发生了变更,上述变更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由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更名后的《营业执照》信息
名称: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51714725W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贰佰柒拾肆万元整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李晓京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 299 号浙中总部经济中心 1#楼主楼幢 2603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
;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
棉、麻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出租;日用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塑料制品
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肥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润
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软件开发;二手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文具用品批发;
办公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物业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工商变更事项不涉及控股股东的持股变动,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二、备查文件
1、《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68a1fcd2-a247-4a13-9da7-a57c572a26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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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0:00│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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