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71 德力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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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2 │德力股份(002571):关于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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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2 │德力股份(002571):德力股份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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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2 │德力股份(002571):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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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2 │德力股份(002571):德力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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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1 │德力股份(002571):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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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1 │德力股份(002571):德力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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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1 │德力股份(002571):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复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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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1 │德力股份(002571):德力股份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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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1 │德力股份(002571):德力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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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1 │德力股份(002571):德力股份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 │体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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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2│德力股份(002571):关于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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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
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于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6个月不存在减持所持德力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公司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 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德力股份的股份,亦不存在减持
德力股份股份的计划,
3、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承诺不减持本次认购的公司股份,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德力股份股票的,本公司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全部归德力股份所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86a4cf05-6d63-4f7d-9c65-f9aa7b002b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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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2│德力股份(002571):德力股份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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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5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
发行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意见
公司编制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具体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
利益。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意见
公司编制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具体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实施的可行
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意见
公司编制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经营,有助于公司的业务平稳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
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意见
公司编制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八、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
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相关规定。
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拟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
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
,公司就本次发行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的理由合
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
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本次发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方可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7ef05cf2-cebe-4192-99e5-a8e202de5b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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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2│德力股份(002571):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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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现就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
明披露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
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
五个会计年度。
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24e984f1-92ef-4dc1-9791-ec17bf45f3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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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2│德力股份(002571):德力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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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健全和完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德力股份”)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
学、稳定、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规划、行业情
况、融资成本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以下简
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回报、融资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营收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银行授信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
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同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具体内容
1、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
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和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均为正数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的利润
分配方案以及审议程序将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2、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3、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4、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可供分红利润低于 0.1 元;(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
出的项目发生;
(3)当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70%;
(4)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按
照《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来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一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投资者互动
平台等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经独立董事讨论通过,并发表独立意见。
在公司实现盈利的年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内容或未达到本规划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时,董事会应
当充分说明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该方案应经独立董事讨论通过并发表专项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会通过派发现金、股票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实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请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01b02d1d-a266-45c8-af4a-3984df6348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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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1│德力股份(002571):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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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目前,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力股份”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施卫东先生,实际
控制人为施卫东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新疆兵新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丝路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公司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10 月 15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新疆兵新建合伙发行 117,585,200 股股票。
(二)表决权放弃安排
公司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10 月 15 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表决权放弃
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以本次发行成功为前提,施卫东拟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安排为:
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新疆兵新建合伙认购德力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以下简称“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期限届满后若施卫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持股比例不足 15%(含 15%),则表决权放弃期限延长至新疆兵新
建合伙持股比例高于施卫东持股比例超过 15%之日止(不含 15%)。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同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放弃弃
权股份对应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权利。
为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控制权地位,在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施卫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
方式调整其持股结构,使施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低于新疆兵新建合伙,确保新疆兵新建合伙取得第一大股东地
位。此后,施卫东将继续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整持股结构,协助新疆兵新建合伙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施卫东不得以谋求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
同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
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第一大
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逐步调整持股结构等途径巩固新疆兵新建合伙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新疆兵新建合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丝路金融发展促进中心。
若本次发行未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以下统称“本次发行失败”):(1)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出具的核准或注册文件;(2)发行过程中未能满足《合作协议书》及本次发行相关方案约定的认购条件
(如新疆兵新建合伙未足额缴纳认购款等);(3)新疆兵新建合伙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未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关登记程序;(4)其他导致本次发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若发生上述本次发行失败情形,施卫东表决权放弃相关全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弃权股份范围、表决权放弃期限、放弃的权利内
容等)自始不生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施卫东先生,实际控制人仍为施卫东先生。
(三)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施卫东 124,159,350.00 31.68% 124,159,350.00 24.37%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41,386,450.00 10.56% 41,386,450.00 8.12%
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 - - 117,585,200.00 23.08%
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注:本次发行后,施卫东拟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其表决权比例为 0%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企业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
疆软件园建设工程项目中型企业办公楼F2栋办公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新疆兵新建信创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合伙人
出资额 7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5年9月26日
营业期限 2025年9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6MAG00C2445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新疆兵新建合伙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情况
新疆兵新建合伙成立于 2025 年 9月 26 日,最近三年未开展实际业务。
(四)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度/2024年末
总资产 -
归母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归母净利润 -
注:新疆兵新建合伙成立于2025年9月26日,无2024年度/2024年末财务数据。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10 月 15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股票的发行和认购、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支付方式、认购方式、限售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滚
存利润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终止、协议的成立和生
效等,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
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1)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2)深交所审核通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3)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注册。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以
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8d1601b0-1d68-42fc-964c-458764acf5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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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1│德力股份(002571):德力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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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002571):德力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fe954494-88e1-416a-9646-94d1c71ec0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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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1│德力股份(002571):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复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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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571,证券简称:德力股份)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
一、停牌情况概述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5年 9月 30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
卫东通知,其正在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宜,具体方案以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本次交易事项需有关部门进行事前审批。
上述事项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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