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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73(清新环境)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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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573 清新环境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16 18:56 │清新环境(00257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2025-09-30 00:00 │清新环境(0025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9-30 00:00 │清新环境(00257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30 00:00 │清新环境(00257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30 00:00 │清新环境(002573):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的公告 │ ├─────────┼──────────────────────────────────────────────┤ │2025-09-30 00:00 │清新环境(002573):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公告 │ ├─────────┼──────────────────────────────────────────────┤ │2025-09-30 00:00 │清新环境(002573):关于全资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 ├─────────┼──────────────────────────────────────────────┤ │2025-09-30 00:00 │清新环境(0025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9-22 19:08 │清新环境(002573):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 │2025-09-19 11:44 │清新环境(002573):关于拟购买公司及董监高人员责任保险的公告 │ └─────────┴──────────────────────────────────────────────┘ ─────────┬──────────────────────────────────────────────── 2025-10-16 18:56│清新环境(00257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清新环境 股票代码:00257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泰资管-中泰资管 7726号 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泰资管 560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号 24楼 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0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集中竞价) 签署日期:2025年 10月 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 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 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 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环境”)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清新环境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资管 指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中泰资管-中泰资管 7726号 FOF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中泰资管 5601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 公司、上市公司、清新环境 指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资管计划 指 中泰资管 560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股份合计不超过 14,152,670 股清新环境股 份之行为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名称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号 24楼 05室 法定代表人 黄文卿 注册资本 16,66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121159314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4年 8月 13日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4年 8月 13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方式 电话:021-20521111 传真:021-50933716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60% 2 深圳派特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999.60 24% 3 深圳前海山小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666.40 1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者地区 的居留权 黄文卿 男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否 徐建东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孙海昕 女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胡开南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林涛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何植松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刘伟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清新环境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需求,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权益变动计划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公司股东中泰资管 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14,152,670股,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 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其持有的清新环境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 10月 10日至 2025年 10月 15日中泰资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1,036,700股,中泰资管计划持股数 量由 71,800,000股变为 70,763,300股,持股比例由 5.073%变为 5.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7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07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70,76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清新环境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 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 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及其声明和附表;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泰资管-中泰资管 7726号 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泰资管 5601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黄文卿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7/3074b374-8138-4a92-ab0c-2e5da20508d1.PDF ─────────┬──────────────────────────────────────────────── 2025-09-30 00:00│清新环境(0025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3日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除此 之外,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生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生态环保集团”) 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决策效率,四川省生态环 保集团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9月19日,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陈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190人,代表股份748,628,24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6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45,662,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8%;反对2,871,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836%;弃权9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745,349,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1%;反对3,029,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047%;弃权2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45,50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8%;反对2,988,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992%;弃权1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第一项议案至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42ae051d-bb8e-4d79-9173-c9de88f1b147.PDF ─────────┬──────────────────────────────────────────────── 2025-09-30 00:00│清新环境(00257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公司七层 703会议室。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 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傅若雪女士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全资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主体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国润水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润水 务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润水务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还本付息方式采用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发行采用公开的发行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通过后,可采取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国润水务与主承销商确定。具体的债券票面利 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采取无担保方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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