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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74(明牌珠宝)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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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574 明牌珠宝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17 18:36 │明牌珠宝(002574):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17 18:34 │明牌珠宝(00257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2025-11-17 18:32 │明牌珠宝(002574):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 ├─────────┼──────────────────────────────────────────────┤ │2025-11-14 18:49 │明牌珠宝(00257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11-14 18:49 │明牌珠宝(00257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10-30 00:00 │明牌珠宝(00257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30 00:00 │明牌珠宝(00257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 │2025-10-30 00:00 │明牌珠宝(00257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明牌珠宝(00257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 │2025-10-30 00:00 │明牌珠宝(002574):《股东会议事规则》 │ └─────────┴──────────────────────────────────────────────┘ ─────────┬──────────────────────────────────────────────── 2025-11-17 18:36│明牌珠宝(002574):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明牌珠宝(002574):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a4d87764-433e-420f-b983-b99821ebfbd4.PDF ─────────┬──────────────────────────────────────────────── 2025-11-17 18:34│明牌珠宝(00257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 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及报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 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本制度所述的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知情人名单及 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等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对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6f4028d5-fb25-428d-b920-47763f2166cf.PDF ─────────┬──────────────────────────────────────────────── 2025-11-17 18:32│明牌珠宝(002574):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 明牌珠宝(002574):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d78a18ec-8aa5-4f3f-8bc5-6570b940aa1a.PDF ─────────┬──────────────────────────────────────────────── 2025-11-14 18:49│明牌珠宝(00257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 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浙江 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 2025年 11 月 14 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6 人,代表公司股份281,697,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351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人,代表公司股份 279,694,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725%。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02,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93%。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44人,代表公司股份 2,002,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93%。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虞阿五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同意票为280,982,27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0%;反对票为330,4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弃权票为385,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287,5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12%;反对票为33 0,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69%;弃权票为38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2219%。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280,981,17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6%;反对票为330,4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弃权票为386,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286,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263%;反对票为33 0,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69%;弃权票为38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2768%。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280,921,07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3%;反对票为390,4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6%;弃权票为386,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226,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256%;反对票为39 0,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925%;弃权票为38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2818%。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为280,982,07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0%;反对票为330,4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弃权票为385,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287,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12%;反对票为33 0,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69%;弃权票为38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2319%。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280,981,27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7%;反对票为330,4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弃权票为386,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286,5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13%;反对票为33 0,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969%;弃权票为38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2718%。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 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78c9b093-6e34-4895-a004-75696a1c2528.PDF ─────────┬──────────────────────────────────────────────── 2025-11-14 18:49│明牌珠宝(00257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上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下午2: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镜水路1016号(群贤路交叉口)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2025年11月14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阿五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81,697,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351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人,代表公司股份 279,694,7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725%。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02,9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93%。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4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02,9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93%。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月 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虞阿五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同意票为 280,982,27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0%;反对票为330,4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73%;弃权票为 385,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87,5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812%;反对票 为 330,4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969%;弃权票为 38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219%。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0,981,17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56%;反对票为330,4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73%;弃权票为 386,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86,4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263%;反对票 为 330,4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969%;弃权票为 38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768%。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0,921,07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3%;反对票为390,4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86%;弃权票为 386,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26,3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256%;反对票 为 390,4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925%;弃权票为 38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18%。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0,982,07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0%;反对票为330,4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73%;弃权票为 385,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87,3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712%;反对票 为 330,4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969%;弃权票为 38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19%。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0,981,27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57%;反对票为330,4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173%;弃权票为 386,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286,5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313%;反对票 为 330,4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969%;弃权票为 38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7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fdf5154e-1e99-4f78-b808-c3db31965e1d.PDF ─────────┬──────────────────────────────────────────────── 2025-10-30 00:00│明牌珠宝(00257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明牌珠宝(00257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7fab3d0-e8c1-4958-a42d-5484f2b46c52.PDF ─────────┬──────────────────────────────────────────────── 2025-10-30 00:00│明牌珠宝(00257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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