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76 通达动力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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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6:49 │通达动力(0025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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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6:49 │通达动力(0025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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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7:11 │通达动力(002576):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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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6:39 │通达动力(0025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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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6:38 │通达动力(00257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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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6:38 │通达动力(002576):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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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6:37 │通达动力(002576):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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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6:37 │通达动力(002576):章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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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6:37 │通达动力(002576):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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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6:36 │通达动力(002576):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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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6:49│通达动力(0025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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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4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月 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4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4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月 29 日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煜峰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9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为 52,951,82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672%。
1、公司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288,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1.674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
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计 19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05,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38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及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76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4%;反对 16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6%;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18,5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986%;反对 16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69%;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24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af997d6a-9647-439a-89f7-681c6a55a5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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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6:49│通达动力(0025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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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ng·Jinan·Chongqing苏州·长沙 ·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
拉孜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 ·Guiyang·Wulumu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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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New York·Malaysia·Cambodia·UZBEKISTAN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
1、41、42层 邮编:51803424、31、41、42F,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5973/FY/2025-1030致: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动力)的委托,指派律师
见证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达的相关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于 2025年 8月 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2025年 8月 1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
资讯网发布了《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4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4日 9:15-15:00。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4日(周四)14:30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兴石路 58号(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科技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
于本次股东会作了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
托证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 7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52,288,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 31.6745%;
2.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9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663,2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1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
案进行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
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特别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52,765,1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4%;反对 16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156%;弃权 1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议案 1为特别决议事项,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签字盖章页仅用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何俊辉 律师
_______________
叶婷 律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d1f06e05-c488-467c-bbc7-0f18719a26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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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7:11│通达动力(002576):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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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 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 5,000万元(含),具
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5年 4月 10 日、2025 年 4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和《回购股份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5-004)。
根据《回购股份报告书》相关规定,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
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基于上述回购股份价格调整原则,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15.00 元/股(含)调整为 14.92 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于 202
5 年 7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间
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实施进展
截至 2025年 8月 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8,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1%,最高成交价为 14.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4.5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272,600.0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06b850d4-5d6e-4cfd-a688-1d2e325ad0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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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6:39│通达动力(0025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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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5 年 9月 4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25 年 9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 9月 4日 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
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29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兴石路 58号(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楼二楼会议室。
二、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 提案名称 备注
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
1、以上议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提案为特别表决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 、以上审议事项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
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还须持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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