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78 闽发铝业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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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29│闽发铝业(00257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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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00257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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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29│闽发铝业(002578):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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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002578):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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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闽发铝业(00257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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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00257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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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闽发铝业(00257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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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00257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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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闽发铝业(002578):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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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
有效发挥监事作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闽证监公司字[2013]4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监事每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监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和表决;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表决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监督;
(三)列席公司股东会,对股东会的召开、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监督;
(四)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和调研,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听取公司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情况;
(六)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八)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其他现场工作。
第五条 公司监事开展现场工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
(二)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三)深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四)与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审计、证券事务等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
问询;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六)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场活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进行现场工作、履行监事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为监事会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
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监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监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七条 公司监事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公司提出本年度监事会进行现场工作的初步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该计划进行
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事会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监事会进行现场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监事需要调研、走访、交流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名单;
(四)需要公司准备的文件、报表、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监事会现场工作计划的内容,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积极配合监事的现
场工作,确保监事会现场工作计划得以有效落实。
第十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开展现场工作外,公司监事在认为有必要时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可以随
时开展现场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监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要求后,应当积极协助监事开展现场工作。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为监事
开展现场工作提供便利及保障,并积极配合监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进行现场工作时,有权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听取监事提出的质询、
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实进行记录、整理和反馈,同时制订相应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监事通报相关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当对此前已提出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
及实施、完成情况。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经监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工作的,公司监事会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进行通报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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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闽发铝业(002578):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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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002578):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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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闽发铝业(002578):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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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002578):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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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闽发铝业(002578):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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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002578):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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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闽发铝业(002578):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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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
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
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
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接待机构调研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
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除本办法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
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
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
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证券部将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 1);
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 2),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3)。
第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
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有关来访接
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 4),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
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
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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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闽发铝业(00257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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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00257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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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闽发铝业(002578):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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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002578):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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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闽发铝业(00257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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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铝业(00257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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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闽发铝业(00257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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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
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
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
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当在公司股东会通知公告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其拟被公司公开披
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一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
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
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
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
,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九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
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
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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