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79 中京电子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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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5 │中京电子(002579):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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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5 │中京电子(00257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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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5 │中京电子(002579):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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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4 │中京电子(002579):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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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4 │中京电子(00257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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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4 │中京电子(00257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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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4 │中京电子(00257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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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4 │中京电子(00257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书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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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2 │中京电子(002579):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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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2 │中京电子(002579):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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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5│中京电子(002579):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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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 1—2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6〕2-272 号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京电子公司)2025 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京电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中京电子公司于 2025 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431510d2-9075-4fc3-8afb-09e52e3877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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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5│中京电子(00257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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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00257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b6b59122-0719-4565-9733-f3d2a3f93d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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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5│中京电子(002579):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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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002579):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3debfaca-4fc7-4bc0-b777-cf67d284a9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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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4│中京电子(002579):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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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14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4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5 月 07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3.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4.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5.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6.00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公司向境内外金融机构借贷规模与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权的议案》
8.00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0.00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2、议案表决
上述议案中,议案 8 属于“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议案 4、5、7、8、9、10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3、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4、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
本次现场会议的登记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之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 10 点至下午 5 点。
2、登记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 1 号公司办公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可选择现场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信函方式以信函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会”字样;
电子邮件方式,邮件发出后请电话确认,以收到公司确认回执为准。(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3)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4、其他
(1)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人:黄若蕾
电话:0752-2057992
传真:0752-2057992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 1号公司办公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516029
(3)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
签到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87951bb3-dd71-478e-b34c-df8b15d0d9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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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4│中京电子(00257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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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00257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翔)。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37e8bda0-cb15-4386-8f72-54890dd1e9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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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4│中京电子(00257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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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
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在公司具体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为基础,按照公
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
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参考的基本报
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及调整的重要依据。独立
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
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
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
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0640f7fa-13a1-43a7-b59e-f07ec5e4d9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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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54│中京电子(00257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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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
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字母或符号)、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字母或符号)、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
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于需要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应向董
事长报告,由公司董事长作出决定后实施。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相关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
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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