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85 双星新材 更新日期:2026-0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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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7 │双星新材(002585):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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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 │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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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 │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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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 │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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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 │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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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 │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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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 │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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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 │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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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 │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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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 │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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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7│双星新材(002585):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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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2月 2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
、书面、微信等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5年 12月 26日上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吴培服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修订后及制订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2025年12月2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9/aa01710b-12ba-432c-99ec-9c52c05aea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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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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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
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
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
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如公司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之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解任、更换、解聘的,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
起生效。
第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或公司通知的其他期限内,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印章、数据资产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
的文件。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
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
,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离职后应当遵守该等约定;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
出的承诺;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9/47fb8dad-1a06-46bc-bf30-c70641082c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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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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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江苏双星
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公司总经办、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为11万元/年,其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他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实施绩效考核,对其薪酬采取“年度基本工资+绩
效”的方式。
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个人的经营业绩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评,并按照考核情况确定其年度绩效和报酬总额。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的薪酬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结合公司人才策略,参考同行业的薪酬数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岗位承担职责发生变化;
(五)管理人员任免、岗位调整等。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高级管
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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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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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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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15:35│双星新材(002585):双星新材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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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
者回报,有效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和《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
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
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
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进行市值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
理工作;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秉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持续性、常态化地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根据
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合规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使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注重
公司与资本市场的长期协同发展;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
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
、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
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
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
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
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或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市值进行监测、评估与维护。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
身实际发展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实际业务需求,通过内生与外延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
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
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
性,达到创造内在价值,传递市场价值,促进市值管理的良好效果。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制定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
的股东回报规划,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打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建立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沟通机制,全面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积极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接待、线上交流等多种方式,增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
景,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同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
普遍诉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主动披露对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强化行业情况、公司业务、风险因素等关键信息披露,减少冗余信息披露,为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
供充分信息。
(六)股份回购。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市值
管理,公司适时开展股份回购,避免股价剧烈波动,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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