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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6(*ST围海)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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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586 *ST围海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8 00:00│*ST围海(002586):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 ─────────┴────────────────────────────────────────────────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股权价值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 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宁波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 0291 财保 19 号之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概况 根据公司与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签订《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以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上海千年城市 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度经年度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能达到上海千 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承诺的净利润,以此,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 财产保全,请求对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所持有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 股份进行保全。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0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二、仲裁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 0291 财保 19 号之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0,546,420 股; 2、查封被申请人仲成荣持有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57,142 股; 3、查封被申请人王永春持有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493,346 股; 4、查封被申请人罗翔持有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641,890 股; 5、查封被申请人汤雷持有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102,613 股。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 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 0291 财保 19 号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7/42eef9cc-f5a7-4f80-bef3-9b4d4af91759.PDF ─────────┬──────────────────────────────────────────────── 2024-04-17 00:00│*ST围海(002586):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 ─────────┴────────────────────────────────────────────────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执行人”)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通知单》[(2024)浙02执恢3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概况 2017年8月24日,公司与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在内的上 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部分股东签订了《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申请执行人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限售股于2018年 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申请执行人取得的全部限售股的法定限售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同时,申请执行人作为本次交易中的业绩承诺方,还需遵守《 购买资产协议》第4.3.2条“约定限售期”,即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新增股份分三次解禁,解禁时间和比例分别为: 1.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之后,标的公司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 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30%(以下简称“第一批限售股”)扣除上述 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2. 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之后,标的公司2018年度实际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 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30%(以下简称“第二批限售股”)扣除上述 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3.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之后,标的公司2019年度实际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其当年 度应当履行的补偿义务(如有)后(以较晚满足的条件满足之日为准),上述股份中的40%(以下简称“第三批限售股”)扣除上述 补偿义务履行过程中应补偿股份数的部分解除限售。 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签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 偿协议》”)第1.1条,申请执行人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以下又称业绩承诺期间)经年度审计的合并报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9,600万元(以下所涉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12,600万元、16,00 0万元;根据第2.2.1条,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被执行人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2017年 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在年度报告的盈利情况基础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根据第2.2.2条,被执行人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还应聘 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关于减值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意见;根据第1.2条、第2.2.1条 、第2.2.2条等相关约定,若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 计承诺净利润数的,或者业绩承诺期满的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申请执行人均应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 向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披露了该案件的仲裁结果,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办理申请执行人的解禁手续,并赔偿申请执行人的迟 延解禁损失等相关费用,后续公司收到了相关执行法院文书并冻结了公司银行一般账户,并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申请了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中一次申请已被法院驳回。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2022年11月8日、2023年8月10日、2023年8月19日 、2023年9月1日、2023年10月28日、2024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关于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7)、《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关于公司银行一般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关于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2023-101、2024 -019)。 二、仲裁进展情况 因案情变化,近日公司出于综合考虑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交了《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 请书》,申请撤回不予执行(2021)沪仲案字第3964号裁决书。目前,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出具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执 行款通知单》[(2024)浙02执恢30号],宁波中院要求公司将《执行通知书》中责令缴纳的5,783,399.24元金额,及时、足额缴纳至 执行款账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通知单》[(2024)浙02执恢30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bdabe693-0311-4bff-826e-9c310f75e4d7.PDF ─────────┬──────────────────────────────────────────────── 2024-04-16 00:00│*ST围海(002586):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的公告 ─────────┴──────────────────────────────────────────────── 风险提示: 1、公司及各相关方正在积极推进会计差错更正后对相关年度的定期报告更正工作,由于此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年度较多、工作 量较大,公司将延期至 2024年5月 31日前完成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后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工作。 2、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数据的期初数根据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后的数据进行确定。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围海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3年 12月修订)》规定,“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和十个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 及具体情况;上一年度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应当说明涉及事项是否消除,仍未消除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在重大会计处理、关键 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上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分歧。” 经公司自查并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所”)交流沟通,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情 况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如下: 一、2022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的消除情况 (一)2022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形成基础 1、围海股份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年设计公司”)对内部各分公司采取承包分成 经营模式(分成比例通常在50%-80%),各分公司以上海千年设计公司名义承接承做项目。2022年 10月围海股份协调相关方开展上海 千年设计公司总、分公司对账工作,通过对账各方提供的资料,会计师发现上海千年设计公司 2020年之前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项 目成本,可能导致以前年度成本和净资产确认不恰当。同时会计师还发现,对账期间提供的资料与以前年度审计时上海千年设计公司 管理层向会计师提供的资料出现重大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 截止审计报告日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以上事项对上海千年设计公司所涉各会计期间损益、净资产的 影响,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金额及披露作出调整。 2、上海千年设计公司 2022年度营业收入 13,570.03万元、营业成本 22,764.89万元,净利润-32,991.95 万元,占围海股份净 利润的 42.05%。营业成本中薪酬9,543.59万元,外包成本、技术服务费合计 9,745.64万元。会计师对成本实施了检查合同条款、检 查设计成果文件、函证、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但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确定是 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金额及披露作出调整。 3、围海股份收购上海千年设计公司形成的商誉账面原值为 70,080.50 万元,累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70,080.50 万元,其中 20 22 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4,466.92万元。 围海股份于 2022年根据仲裁裁定确认了收购上海千年设计公司剩余股权价值23,099.35 万元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围海股份于 2022 年对该股权投资进行了减值测试,计提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11,378.87 万元。 会计师对围海股份提供的商誉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测试的相关资料执行了复核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但由于本报告前述事项 1 和 2 的影响,会计师无法判断以上事项对商誉减值金额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金额的影响,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金 额及披露作出调整。 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3)第020843号]及其他相关披露文件。 (二)针对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措施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 2018年度至 2022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述事项,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 二、2023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 经和中兴财所沟通,公司与会计师在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等事项上目前尚未发现重大分歧,具体审计意 见类型将以公司披露的 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 三、其他说明 鉴于公司及各相关方正在积极推进会计差错更正后对相关年度的定期报告更正工作,2023 年年度财务数据的期初数由公司根据 会计差错更正后的数据进行确定。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6/71af12f0-c75f-4daa-8b39-3ad282e47a94.PDF ─────────┬──────────────────────────────────────────────── 2024-04-12 00:00│*ST围海(002586):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3 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工程项目预中标公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15),确定公司为“温岭九龙汇调蓄工程施工 2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目前,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上述项目施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包人及项目基本情况 1、发包人:温岭市水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2、承包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该项目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4、工期:1095个日历天 5、公司与发包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签约合同价:222,425,458.00元 2、项目概况:温岭九龙汇调蓄工程施工 2标,主要内容包含整治调蓄水面(湖面)约 0.455平方公里(土方开挖和疏浚约 175 万方),新建护岸 5.84 公里;新建1座闸站(1#闸站),1#闸站净宽为 15米,泵站设计流量均为 15立方米每秒[反向提水(生态供 水)流量为 7.5立方米每秒];新建 1座水闸(1#水闸),1#水闸净宽为 90米;新建 3座节制闸(1#、3#、5#节制闸),由圩堤+液 压顶撑式翻板闸组成,水闸净宽均为 5米,以及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措施项目、施工临时工程等。 3、结算方式: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 85%进行支付,其余 15%作为工程结算暂扣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 算后,除按相应项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外,付清余款。 4、工期:1095个日历天 5、违约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温岭九龙汇调蓄工程施工 2 标”项目合同金额约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8.64%,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 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中已就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公司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 方面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温岭九龙汇调蓄工程施工 2标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1/4eb21800-f8b9-468e-8194-a868cd47bd70.PDF ─────────┬──────────────────────────────────────────────── 2024-04-11 00:00│*ST围海(002586):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日、2023年 2月 9日、2023年 12月 1日在巨潮 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工程项目预中标公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75)、《关于工程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关于工程项目预中标公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2),披露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宁波市轨道 交通 8 号线一期工程洪塘停车场施工”项目的预中标单位,公司为“宁波高新区金融投创中心项目”的中标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 公司与公司组成联合体为“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龙山车辆段施工”的中标候选人。 目前,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上述项目施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宁波市轨道交通 8 号线一期工程洪塘停车场施工 (一)发包人及项目基本情况 1、发包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承包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该项目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4、工期:975日历天 5、公司与发包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签约合同价:879,020,278元 2、项目概况:宁波市轨道交通 8 号线一期工程洪塘停车场软基处理、站场工程、桥涵工程、房屋建筑、机电设备、综合监控、 安防、通信、信号、供电、接触网、轨道、绿化以及市政给水、排水、燃气接驳和市政道路接入等工程施工(含设备安装配合、验收 、缺陷责任期修复、保修期保修等)。 3、结算方式: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 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且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 4、工期:975日历天 5、违约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宁波高新区金融投创中心项目 (一)发包人及项目基本情况 1、发包人:宁波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承包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该项目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4、工期:800日历天 5、公司与发包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签约合同价:252,347,891元 2、项目概况: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1.7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7.1487 万平方米,其中建筑地上面积约 4.6万平方米,地下 建筑面积约 2.5万平方米。 3、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月结算与支付。承包人根据每月已完成工程量于 25日前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监 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证,对资料齐全、审核无疑议的,在 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工程量价款(不 超过合同价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的 85%支付工程款,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可付款至实际工程 量价款(不超过合同价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的 90%,项目完工验收后经审计部门委托协审并出 具项目工程审计函,可付款至工程结算价的 95%,其余价款待审计部门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 不超过结算价的 1.5%)予以结清,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由承包人负 责,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保修)金中扣除。 4、工期:800日历天 5、违约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龙山车辆段施工 (一)发包人及项目基本情况 1、发包人: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2、承包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该项目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4、工期:1096日历天 5、公司与发包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签约合同价:814,920,500.00元 2、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浙江宁波慈溪市龙山镇三塘横江以东、灵峰路以北、五塘横河以西、直落泓以南的地块内,接轨站为 龙山站。车辆基地规划用地面积约32.395 公顷,总建筑面积约 8.35 万㎡。项目内容包括龙山车辆段及出入段线土建工程【车辆基 地软基处理、站场工程、桥涵工程、房屋建筑、机电设备、FAS、BAS、气灭、门禁、供电、轨道、绿化以及市政给水、排水接驳和市 政道路接入等工程】的施工(含设备安装配合、验收、缺陷责任期修复、保修期保修等)。 3、结算方式: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 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且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 4、工期:1096日历天 5、违约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宁波市轨道交通 8号线一期工程洪塘停车场施工”“宁波高新区金融投创中心项目”“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 程龙山车辆段施工”项目合同合计金额约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 75.63%,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 的影响。 2、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中已就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本公司不存在合同履行能 力方面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宁波市轨道交通 8号线一期工程洪塘停车场施工合同》 2、《宁波高新区金融投创中心项目施工合同》 3、《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龙山车辆段施工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0/f933186e-548e-456d-97b2-ce1d9592d304.PDF ─────────┬──────────────────────────────────────────────── 2024-04-10 00:00│*ST围海(00258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ST围海(00258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cb28e7cf-bbc2-4c1a-92be-e6c999f22a62.PDF ─────────┬──────────────────────────────────────────────── 2024-04-10 00:00│*ST围海(002586):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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