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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90(万安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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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590 万安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1 16:35 │万安科技(002590):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更名的进展公告 │ ├─────────┼──────────────────────────────────────────────┤ │2025-11-14 15:52 │万安科技(002590):关于董事辞职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 │2025-11-13 18:36 │万安科技(002590):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1-13 18:34 │万安科技(00259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11-13 18:34 │万安科技(002590):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11-13 18:34 │万安科技(002590):万安科技章程 │ ├─────────┼──────────────────────────────────────────────┤ │2025-11-05 16:07 │万安科技(002590):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 ├─────────┼──────────────────────────────────────────────┤ │2025-10-27 00:38 │万安科技(002590):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 │2025-10-27 00:38 │万安科技(00259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 │2025-10-27 00:38 │万安科技(00259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 ─────────┬──────────────────────────────────────────────── 2025-11-21 16:35│万安科技(002590):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更名的进展公告 ─────────┴──────────────────────────────────────────────── 万安科技(002590):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更名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d1cb3441-7354-45f0-910d-bb32e5dd5df4.PDF ─────────┬──────────────────────────────────────────────── 2025-11-14 15:52│万安科技(002590):关于董事辞职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一、公司董事辞职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江学芳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江学 芳女士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江学芳女士的辞职报告在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江学芳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 对其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致 同意选举唐胜男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 唐胜男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唐胜男女士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d351e66a-6ed8-496f-a9c7-298394f82799.PDF ─────────┬──────────────────────────────────────────────── 2025-11-13 18:36│万安科技(002590):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1月 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会议于 2025年 11月 1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9人, 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公司同意选举陈锋先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 届满之日止。 2、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同意吴小丽女士、郑万青先生、陈黎慕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吴小丽女士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26ce6e63-1fbf-4c5a-8c98-0a930d3dd354.PDF ─────────┬──────────────────────────────────────────────── 2025-11-13 18:34│万安科技(00259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万安科技(00259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733d164f-8f0b-495a-85dc-89397e199bd1.PDF ─────────┬──────────────────────────────────────────────── 2025-11-13 18:34│万安科技(002590):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 年 10 月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 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1月 13日 14 点 30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军联路 3号万安集团有限公司大楼 6楼 602会 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3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7,160,05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24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2,812,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85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7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47,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123,9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082%; 反对:1,992,3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748%; 弃权:43,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更名并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118,0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059%; 反对:1,994,7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757%; 弃权:47,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84 %。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1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5%; 反对:1,979,6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98%; 弃权:40,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2.03、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6,737,45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57%; 反对:383,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91%; 弃权:39,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2%。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8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8%; 反对:1,979,1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96%; 弃权:4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8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8%; 反对:1,979,1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96%; 弃权:4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6%。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4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7%; 反对:1,980,4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701%; 弃权:39,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2%。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6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7%; 反对:1,976,7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87%; 弃权:4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140,6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7%; 反对:1,976,7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87%; 弃权:4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138,6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40%; 反对:1,978,7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95%; 弃权:4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6%。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33,57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117%; 反对:1,971,89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668%; 弃权:55,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e86d7d9d-a2c1-4c15-8864-b72739ee4c94.PDF ─────────┬──────────────────────────────────────────────── 2025-11-13 18:34│万安科技(002590):万安科技章程 ─────────┴──────────────────────────────────────────────── 万安科技(002590):万安科技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9ec9d2f0-2530-4c93-8b56-92734db2eb00.PDF ─────────┬──────────────────────────────────────────────── 2025-11-05 16:07│万安科技(002590):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 一、交易的概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0月 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购买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奥股份”)持有的长春富奥万安制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奥万安”)4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富奥万安 10 0%股权。详见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富奥股份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富奥股份同意,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吉林长春产 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富奥万安40%股权,以人民币2,62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 司。 三、合同主要内容 转让方: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公司及目标股权的基本情况 长春富奥万安制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依据中联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 2025 年 5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股权所涉及的长春富奥万安制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40%股东 权益项目资产评估说明》(中联评报字【2025第 3406号)显示,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富奥万安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为 6,555.49万元。 2、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公司已交付人民币 300.00 万元保证金,作为公司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前,支付剩余股权转 让价款。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含保证金)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交至产权中心指定帐户。产权中心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后,按有关规定与 富奥股份进行结算。 3、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职工安置 富奥万安持续经营,职工不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动,职工的劳动关系继续按照企业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4、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富奥万安实际享有和承担。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富奥万安的债权、债务 ,如公司受让富奥万安股权后取得的前述债权收益或因前述债务而遭受的损失均由富奥股份实际享有或承担。 5、交割事项 2025 年 11 月 25 日前,富奥股份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富奥万安股权,变更过户给公司(以双方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 济开发区分局提交股权变更申请文件之日为准)。富奥股份有责任按期将富奥万安股权最终完整地转让给公司。 6、违约责任 (1)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向富奥股份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富奥股份支付相当于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0.5%( 比例)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15 日,富奥股份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按本合同股权转让价款的 5%(比例)承担违约责任,并 要求公司承担富奥股份及富奥万安因此遭受的损失。 (2)富奥股份必须按期提供用于将富奥万安股权过户给公司应由富奥股份提供的全部资料,并全力配合富奥万安办理此次过户 手续,如果富奥股份故意不配合,导致无法按期完整地将富奥万安股权变更过户给公司,每逾期一天,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公司已支 付款项的 0.5 %(比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5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富奥股份按本合同股权转让价款的 5%(比例)承担 违约责任,并要求富奥股份赔偿公司及富奥万安因此遭受的损失。 (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 标的或标的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7、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1)交易完成后,富奥万安不得再继续使用富奥股份的商标和字号。 (2)过渡期损益: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富奥万安产生的损益,定义为过渡期损益,过渡期损益归公司享有。 四、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未完成产权变更,因此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f985a5d1-9bd6-416e-8d67-450c68bf52ac.PDF ─────────┬──────────────────────────────────────────────── 2025-10-27 00:38│万安科技(002590):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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