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91 恒大高新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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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4 │恒大高新(002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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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4 │恒大高新(002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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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6:12 │恒大高新(002591):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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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6:09 │恒大高新(002591):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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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6:02 │恒大高新(002591):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防磨抗蚀堆焊业务相关资产并对其出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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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0 │恒大高新(00259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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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0 │恒大高新(002591):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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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0 │恒大高新(002591):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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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49 │恒大高新(00259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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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49 │恒大高新(002591):202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章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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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4│恒大高新(002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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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5月 21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 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胡恩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103,046,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02,239,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807,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807,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807,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9%。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6,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3%;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57%;弃权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094%;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945%;弃权 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961%。
公司独立董事胡大立、于天宝、章美珍、黎毅在宣读完毕董事会工作报告后,向与会股东宣读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7,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57%;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590%;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945%;弃权 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46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29,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1%;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83%;弃权4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927%;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30%;弃权 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0543%。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1,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8%;反对 2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811%;弃权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57%;反对 2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882%;弃权 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96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4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6%;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83%;弃权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4,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509%;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30%;弃权 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96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44,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0%;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83%;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005%;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30%;弃权 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466%。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36,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1%;反对 2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763%;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846%;反对 2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88%;弃权 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4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璐、谭冬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67cc8800-aa01-4c20-9b83-a12417cd05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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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4│恒大高新(002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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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5]第 043 号致: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张璐律师、谭冬梅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
5 年5 月 21 日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
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
庐北路 8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 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 3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102,239,3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571%。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80 名,代表股份 807,2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8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2,736,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3%;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7,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094%;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945%;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61%。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2,737,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7,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590%;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945%;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6%。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2,729,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1%;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3%;弃权 4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9,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927%;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30%;弃权 4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3%。
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2,731,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8%;反对 289,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1%;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157%;反对 2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882%;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61%。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2,744,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6%;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3%;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04,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509%;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30%;弃权 2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61%。
该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2,744,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0%;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3%;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05,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005%;反对 2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530%;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6%。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102,736,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1%;反对 284,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3%;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7,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846%;反对 2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88%;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6%。
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18a570d0-1b74-41a0-a263-f20386e430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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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6:12│恒大高新(002591):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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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
”)出具的《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胡恩雪、万建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5〕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胡恩雪、万建英:
经现场检查,发现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高新”或“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子公司深圳市宝
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乐互动”)业务收入会计核算不规范。如,2021—2023 年宝乐互动收到相关电信运营商支付的佣
金后直接计入营业收入、未冲减营业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影响金额分别占你公
司当期营业收入的 2.47%、 1.84%、0 02%。二是关于宝乐互动与其相关客户合作关系等信息披露不准确。如,你公司 2021—2022年
年度报告中披露宝乐互动“拥有百度、华为、腾讯、携程等核心客户资源”,但相关年度宝乐互动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对接,不是华为
、腾讯的直接供应商。此外,2021—2022年宝乐互动还存在内部控制不严格、个别审批流程倒置等不规范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恒大高新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
胡恩雪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万建英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胡恩雪、万建
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已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吸取教
训,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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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6:09│恒大高新(002591):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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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5年 4月 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现再次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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