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92 ST八菱 更新日期:2025-08-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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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57 │ST八菱(00259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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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17 │ST八菱(002592):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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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17 │ST八菱(00259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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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7:27 │ST八菱(00259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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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32 │ST八菱(002592):关于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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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29 │ST八菱(0025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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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25 │ST八菱(0025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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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8:53 │ST八菱(00259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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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8 │ST八菱(0025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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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7 │ST八菱(002592):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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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57│ST八菱(00259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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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恐龙公司)诉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谷公司)、贺
立德、覃晓梅、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因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未按《合作协议书》约定完成演出剧场建设,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八菱
科技公司)控股子公司印象恐龙公司于 2022年 11月将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或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同时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印象恐龙公司经济损失。
2024年 2月,公司及印象恐龙公司收到桂林中院(2022)桂 03 民初 322 号《民事判决书》,桂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印象恐龙
公司的诉讼请求。印象恐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或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25 年 5 月,广西高院就本案分别作出二审判决和裁定,判决解除印象恐龙公司与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订的《合作协
议书》。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关于违约责任、损失数额等问题,一审法院均未查实,应由一审法院在重审中
进一步查清认定,因此裁定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 03民初 322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年 11月 15日、2024年 2月 7日、2024年 4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
022-083)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16、2025-034)。
(二)关于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印象恐龙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2022年 9月,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印象恐龙公司及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人民法院。后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桂林中院审理。
2024年 2月,公司及印象恐龙公司收到桂林中院(2023)桂 03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书》,桂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贺立德、覃
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2025 年 5 月,广西高院就本案件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 03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
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2024 年 2 月 7 日、2024 年 5月 9日、2025年 5 月 1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23、2025-03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两起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双方均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其中印象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
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同时新增一名被告。
(一)关于印象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情况
印象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主要内容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赔偿原告(印象恐龙公司)经济损失 17,504.91万元,向原告依约支
付逾期交付租赁标的违约金5,251.47万元,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 114.23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违约金及各项费
用暂合计 22,870.61万元。
同时,新增恐龙谷公司的股东桂林晓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涉及金额由原来的 13,181.46 万元增加至22,870.61万元。
(二)关于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印象恐龙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情况
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印象恐龙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不变,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主要内容如
下:
请求判令被告(印象恐龙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赔偿损失费,给付消防设计、专家鉴定费、装修费、施工款、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暂合计 17,973万元。
本案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涉及金额由原来的 1,228.3 万元增加至 17,973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两起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一审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6/e30bbc72-54c0-4c56-8786-b3a46cc221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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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17│ST八菱(002592):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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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
(即2025 年 1 月 23 日--2025 年 7 月 23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自查期间,
共有 1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 2名核查对象在 2025年 7月 22日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虽然股票交易数额不大,但考虑到该交易行为发生在公司筹划
本激励计划的敏感期内,为了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其 2人均自愿放弃了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
并承诺配合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其余 9 名核查对象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公司开始筹划本激励计划之前。此 9 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
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在筹划本激励计划过程中,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经
核查,在本次自查期间,除上述 11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4/f3a28527-8e08-4aa7-b04b-0055bc6ac1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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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17│ST八菱(00259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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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拟授
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等公告,并通过公司官网(www.baling.com.cn)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
25 年 7月 24日—2025年 8月 2日,公示期 10天。
现公示期已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担任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1 月23日--2025年 7月 23日期间)共有 11名拟激励
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中,2名拟激励对象在 2025年 7月 22日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虽然股票交易数额不大,但考
虑到该交易行为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敏感期内,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该 2名拟激励对象均自愿
放弃了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并承诺配合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其余 9名拟激励
对象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公司开始筹划本激励计划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余激励对象及
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除上述第(二)部分所述的自愿放弃权益的拟激励对象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除上述自愿放弃权益的拟激励对象外,其他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4/fd60eff8-7b62-4adb-bf00-894a82c7fd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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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17:27│ST八菱(00259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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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2019年 10月 28日、2019年 10月 29日和 2020年 1月 8日,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二级控股子公司海
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安祥未经公司审议程序,擅自使用
海南弘天金额为 1.46 亿元、1.5 亿元和 1.7 亿元 3 张定期存单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存单内的 4.66 亿元存款全部被划走,并导致
公司股票自 2020年 7月 2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海南弘天已就上述三笔违规担保,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分别提起了诉讼。据公司向海南弘天了解,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 1.46 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弘天的全部诉讼
请求。海南弘天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存单质押合同》无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向海
南弘天返还 73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双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已判决维持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74 号民事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弘天尚未收到该案回款。
海南弘天诉广发银行重庆分行 1.7亿元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成渝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海南弘天的诉讼请求,海南弘天不服一
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认定案涉《权利质押合同》无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广发银
行重庆分行向海南弘天返还 8500 万元并计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弘天尚未收到该案回款。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 1.5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
罪嫌疑为由,一审裁定驳回海南弘天的起诉。海南弘天不服一审裁定,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
处于二审阶段,尚无生效判决。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弘天尚未追回任何款项,后期能否追回以及追回多少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目前暂时无法撤销其他风
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
告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155b86d6-5083-4e58-8285-b9eb53cff9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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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32│ST八菱(002592):关于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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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于 2025年 7 月 30日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为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
神,积极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者回报,公司依据《公司法》和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
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使用母公司法定盈余公积 93,778,422.19元、任意盈余公积 46,661,486.14 元和资本公积 520,784,25
0.21 元,三项合计 661,224,158.54 元用于弥补母公司截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亏损,推动公司尽快达到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为公司未来实施利润分配创造条件。本次弥补亏损后,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母公司会计报
表盈余公积减少至 0 元,资本公积减少至 599,534,767.17 元,未分配利润由负值变为 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7月 12 日
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
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根据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
损事宜,特此通知债权人,提示公司债权人对其债务风险合理评估。本次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不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
变更,不影响债权人现有权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503a884b-d036-4879-928e-2a8056c4de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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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29│ST八菱(0025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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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0025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789e6df3-6a2c-4c2d-9d72-3b8c5ae8e0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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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9:25│ST八菱(0025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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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00259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dacad82f-fe43-4204-8a8e-610c7ad947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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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8:53│ST八菱(00259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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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八菱,证券代码:00259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5 年 7 月
24 日、7 月 25 日、7 月 28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形,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 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 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
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 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暂时无法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46)。该业绩预告目前不存在应修正的情况。公司拟于 2025年 8月 28日披
露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请关注公司定期报告。
4.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八菱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能否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8f1dea14-d05a-4df3-899e-99a9ae4e82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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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8│ST八菱(0025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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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5年 8月 11日(星期一)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
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月 11日 9:15—15:00 任意
时间。
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5 日(星期二)。
7. 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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