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92 ST八菱 更新日期:2024-03-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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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2 00:00│ST八菱(00259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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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2019 年 10 月 28 日、10 月 29 日和 2020 年 1 月 8 日,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二级控股子公司海
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在未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之下,擅自将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天)投资至海南
弘天的 4.66亿元投资款,分别存为 1.46 亿元、1.5 亿元和 1.7 亿元 3 张定期存单后进行质押,为王安祥的利益相关方提供担保
,构成违规担保并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金额合计 4.66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4%,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0 年 7月 2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存单到期后,由于王安
祥未能安排资金解除质押,债务人未按期清偿银行债务,导致存单内的 4.66 亿元存款全部被质权人划走。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虽然王安祥承诺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也一直反复督促,并且启动了诉讼程序,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未追回任何款项。
在尝试了多种手段追款但均未追回任何款项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海南弘天充分利用多方资源,争取更多追回损失的机会,北京弘
天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与广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厚公司)、海南弘天及公司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评估
价人民币 48.60 万元将北京弘天持有的海南弘天 100%股权转让给万厚公司。因海南弘天对其违规对外担保的 4.66 亿元损失享有对
第三方质押权人、债务人及王安祥的追索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海南弘天仍应充分利用其自身资源以其自身名义积
极向各债务人追回损失,如能追回损失的,海南弘天应将追回损失的金额扣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将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用于购买公
司持有的北京弘天 51%的股权。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北京弘天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完成股权交割。海南弘天自 2022 年 12 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万厚公司接手了海南弘天的诉讼案件等全部工作。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1.46 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珠江支行向海南弘天返还 73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由于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
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目前暂无审理结果。根据万厚公司近日提供的信息,因本案被裁定再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
终结了案件的执行,海南弘天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尚未追回,后期能否追回、何时追回以及追回多少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股票目前暂时无法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2/659771d7-1227-4fee-bbb5-be07657818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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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00:00│ST八菱(002592):关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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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
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 2023 年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桂科高字〔2024〕1号),公司通过了
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45000594,发证日期:2023年 12月 8日,有效期 3年。
本次认定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当年起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即 2023 年至2025年)可继续享受国家关
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公司 2023 年已根据相关规定暂按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及预缴,因此,本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3年度的经营
业绩产生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8/01ed43bf-1fe6-4adf-96f3-c5562079fa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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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00:00│ST八菱(00259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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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00259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7/474ddac8-0b0d-4b02-8e9f-17caa26d58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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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00:00│ST八菱(00259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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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2019 年 10 月 28 日、10 月 29 日和 2020 年 1月 8 日,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二级控股子公司海
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在未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之下,擅自将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天)投资至海南
弘天的 4.66亿元投资款,分别存为 1.46 亿元、1.5 亿元和 1.7 亿元 3 张定期存单后进行质押,为王安祥的利益相关方提供担保
,构成违规担保并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金额合计 4.66亿元,占公司 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4%,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0 年 7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存单到期后,由于王安
祥未能安排资金解除质押,债务人未按期清偿银行债务,导致存单内的 4.66 亿元存款全部被质权人划走。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虽然王安祥承诺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也一直反复督促,并且启动了诉讼程序,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未追回任何款项。
在尝试了多种手段追款但均未追回任何款项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海南弘天充分利用多方资源,争取更多追回损失的机会,北京弘
天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与广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厚公司)、海南弘天及公司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评估
价人民币 48.60 万元将北京弘天持有的海南弘天 100%股权转让给万厚公司。因海南弘天对其违规对外担保的 4.66 亿元损失享有对
第三方质押权人、债务人及王安祥的追索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海南弘天仍应充分利用其自身资源以其自身名义积
极向各债务人追回损失,如能追回损失的,海南弘天应将追回损失的金额扣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将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用于购买公司
持有的北京弘天 51%的股权。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北京弘天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2年 12月 2日完
成股权交割。海南弘天自 2022 年 12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万厚公司接手了海南弘天的诉讼案件等全部工作。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1.46 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珠江支行向海南弘天返还 73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由于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
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目前暂无审理结果。根据万厚公司近日提供的信息,因本案被裁定再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
终结了案件的执行,海南弘天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尚未追回,后期能否追回、何时追回以及追回多少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股票目前暂时无法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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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00:00│ST八菱(002592):2023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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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盈利:10,000.00万元~15,000.00万元 盈利:1,351.74万元
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639.79%~1,009.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盈利:2,400.00万元~3,600.00万元 盈利:184.32万元
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1,202.08%~1,853.13%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38元/股~0.57元/股 盈利:0.05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但公司已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度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双方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与上年同期相比,公司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幅度较大,主要是公司本报告期的非经常性损益较高。公司预
计 2023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在 7600 万元至 11500 万元之间,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出售
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5%的股权确认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该股权产生的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所
得税费用的影响。
除此之外,公司本报告期摊销的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比上年同期少,导致本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
为准。本次披露的测算数据与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2/029da9d6-5187-4f8c-9d4d-cc464d65ce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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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00:00│ST八菱(00259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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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2019 年 10 月 28 日、10 月 29 日和 2020 年 1月 8 日,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二级控股子公司海
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在未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之下,擅自将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天)投资至海南
弘天的 4.66亿元投资款,分别存为 1.46 亿元、1.5 亿元和 1.7 亿元 3 张定期存单后进行质押,为王安祥的利益相关方提供担保
,构成违规担保并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金额合计 4.66亿元,占公司 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4%,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0 年 7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存单到期后,由于王安
祥未能安排资金解除质押,债务人未按期清偿银行债务,导致存单内的 4.66 亿元存款全部被质权人划走。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虽然王安祥承诺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公司也一直反复督促,并且启动了诉讼程序,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未追回任何款项。
在尝试了多种手段追款但均未追回任何款项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海南弘天充分利用多方资源,争取更多追回损失的机会,北京弘
天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与广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厚公司)、海南弘天及公司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评估
价人民币 48.60 万元将北京弘天持有的海南弘天 100%股权转让给万厚公司。因海南弘天对其违规对外担保的 4.66 亿元损失享有对
第三方质押权人、债务人及王安祥的追索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海南弘天仍应充分利用其自身资源以其自身名义积
极向各债务人追回损失,如能追回损失的,海南弘天应将追回损失的金额扣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将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用于购买公司
持有的北京弘天 51%的股权。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北京弘天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2年 12月 2日完
成股权交割。海南弘天自 2022 年 12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万厚公司接手了海南弘天的诉讼案件等全部工作。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1.46 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珠江支行向海南弘天返还 73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由于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
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目前暂无审理结果。根据万厚公司近日提供的信息,因本案被裁定再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
终结了案件的执行,海南弘天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尚未追回,后期能否追回、何时追回以及追回多少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股票目前暂时无法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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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00:00│ST八菱(002592):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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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2023 年12月 25
日召开,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
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进行。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 12月 25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
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 月 25日 9:15—15:00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3年 12月 25日下午 14:
30 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 21 号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截止 2023年 12月 1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 95,290,1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
63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5人, 代表
股份 16,077,31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4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股份合计 111,367,4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9.306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参会
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9 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9.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
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
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 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投票
),弃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9%;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110,774,871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328,700 股
(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9%;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同意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3
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9%;
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同意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9%;
5.《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同意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32
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9%;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同意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3
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9%;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同意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3
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9%;
8.《关于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同意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3
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9%;
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同意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投票),弃
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9%。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年12月25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6/6ef4dd1b-ec1e-49bc-91a7-c4668f6983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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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00:00│ST八菱(00259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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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文件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规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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