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92 ST八菱 更新日期:2025-06-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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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37 │ST八菱(00259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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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37 │ST八菱(002592):关于转让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后续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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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ST八菱(002592):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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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ST八菱(002592):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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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ST八菱(00259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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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ST八菱(002592):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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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ST八菱(00259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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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ST八菱(002592):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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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ST八菱(00259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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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7:37 │ST八菱(00259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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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37│ST八菱(00259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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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2019年 10月 28日、2019年 10月 29日和 2020年 1月 8日,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二级控股子公司海
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安祥未经公司审议程序,擅自使用
海南弘天金额为 1.46 亿元、1.5 亿元和 1.7 亿元 3 张定期存单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存单内的 4.66 亿元存款全部被划走,并导致
公司股票自 2020年 7月 2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海南弘天已就上述三笔违规担保,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分别提起了诉讼。据公司向海南弘天了解,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 1.46 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弘天的全部诉讼
请求。海南弘天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存单质押合同》无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向海
南弘天返还 73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双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已判决维持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74号民事判决。海南弘天至今未收到该案回款。
海南弘天诉广发银行重庆分行 1.7亿元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成渝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海南弘天的诉讼请求,海南弘天不服一
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认定案涉《权利质押合同》无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广发银
行重庆分行向海南弘天返还 8500 万元并计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海南弘天至今未收到该案回款。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 1.5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海南弘天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因此裁定驳回原告海南弘天的起诉。海南弘天不服该裁定,已提起上诉。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弘天尚未追回任何款项,后期能否追回以及追回多少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目前暂时无法撤销其他风
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
告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d2ab3250-ed8f-407e-9fe0-4467a5bcc2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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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7:37│ST八菱(002592):关于转让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后续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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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不属于案件当事人;
3. 涉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约58.8万元(涉案金额为48.6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之和);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诉讼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已撤回起诉,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不利影响。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厚公司)提供的《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武汉百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百泰公司)、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昂公司)以北京弘润
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润公司)转让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润公司)股权的行
为影响其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由,分别将北京弘润公司、广西万厚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将海南弘润公司列为案件
第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分别就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弘润公司于 2022年 11月 15日将其持有的第三人海南弘润
天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被告广西万厚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月 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转让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后续涉及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北京弘润公司、广西万厚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述两起案件上诉过程中,诉讼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均同意在二审阶段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两起案件均在 2025
年 5 月份进行了二审审理,原告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武汉百泰公司与北京弘润公司、广西万厚公司、第三人海南弘润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准许武汉百泰公司撤回起诉。
上海睿昂公司与北京弘润公司、广西万厚公司、第三人海南弘润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目前正在等待二审法院作出最终的
撤诉裁定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诉讼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已撤回起诉,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未
决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5dbadef4-f8da-4881-86c7-a64ed35998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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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ST八菱(002592):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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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002592):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48944bf0-a693-4d9f-b060-c162cbd449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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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ST八菱(002592):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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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名单已于 2025年 4月 18日披
露。
2、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同意以 2025 年 5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
授予8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5元/份。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7495cab3-54e6-4114-aa94-f0120282ff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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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ST八菱(00259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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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16:00 在公司三楼会
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5月 19日通过专人、通讯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梁金兰女士主持。会议
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南宁八菱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5年 5月 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8名激励
对象授予 8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5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2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
info.com.cn)的《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2d228408-f38f-47f6-bfcb-5a3a41182e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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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ST八菱(002592):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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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08 名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中,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
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5年 5月 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8名激励对象授予 85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为 5.5元/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c9d39e17-95b6-4f06-940d-41a757fc5a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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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ST八菱(00259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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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担保情况概述
2019年 10月 28日、2019年 10月 29日和 2020年 1月 8日,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二级控股子公司海
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安祥未经公司审议程序,擅自使用
海南弘天金额为 1.46 亿元、1.5 亿元和 1.7 亿元 3 张定期存单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存单内的 4.66 亿元存款全部被划走,并导致
公司股票自 2020年 7月 2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海南弘天已就上述三笔违规担保,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分别提起了诉讼。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 1.46 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弘天的全部诉讼
请求。海南弘天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判决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向海南弘天返还 7300 万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双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已判决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
)粤民终 74号民事判决。海南弘天至今未收到任何回款。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弘天母公司广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发来的进展通知函。海南弘天诉广发银行重庆分行 1.7亿元存单质押合同
纠纷一案,成渝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海南弘天的诉讼请求,海南弘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海南弘
天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无效,广发银行
重庆分行向海南弘天返还 8500万元并赔偿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海南弘天诉广州银行珠江支行 1.5亿元存单质押合同纠纷案,目前尚在诉讼过程中,暂无生效判决。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弘天尚未追回任何款项,后期能否追回以及追回多少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目前暂时无法撤销其他风
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
告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7dfc8712-fbb3-49c5-8012-410cb646a2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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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ST八菱(002592):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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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002592):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7557ce64-39b5-473a-a95e-3c5ca529c8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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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ST八菱(00259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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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15:30 以现场结合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5月 19 日通过专人、通讯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顾瑜女士主持。会议应
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刘汉桥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25 年5月 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8名激励对象授予 8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5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2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
info.com.cn)的《关于向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 票回避,获得通过。董事刘汉桥先生和林永春女士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471377b9-0f81-428c-a5ef-13acf3f9bf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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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7:37│ST八菱(00259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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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公司)诉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谷公司)、贺立德
、覃晓梅、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八菱公司)控股子公司恐龙公司因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未按《合作协议书
》约定完成演出剧场建设,于 2022 年 11月将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桂林中院或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同时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2024 年 2 月,公司及恐龙
公司收到桂林中院(2022)桂 03民初 322号《民事判决书》,桂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恐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或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月15日、2024
年 2月 7日、2024年 4月 2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16)。
(二)关于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恐龙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2022年 9月,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恐龙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桂林中院审理。2024 年 2月,公司及恐龙公司收到
桂林中院(2023)桂 03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书,桂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
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年 9月 27日、2024 年 2 月 7 日、2024 年 5 月 9 日披露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
存款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2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恐龙公司收到广西高院就上述两宗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
(一)关于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裁定结果
广西高院就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作出了(2024)桂民终 167号民事判决和(20
24)桂民终 167 号之二民事裁定,具体判决、裁定结果如下:
1.(2024)桂民终 16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解除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2024)桂民终 1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已经陷入合同僵局,导致案涉《合作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本院作出(2024)桂民终 167号民事判决依
法予以解除。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关于违约责任、损失数额等问题,一审法院均未查实,应由一审法院在重审中进一步查清
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 03民初 322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关于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恐龙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已经陷入合同僵局,导致案涉《合作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本院作出(2024)桂民终 167号民事判决依
法予以解除。而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在本案是基于合同继续履行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经本院释明,恐龙谷公司、
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主张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其将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恐龙公司、八菱公司赔偿其损失。
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关于违约责任、损失数额等问题,应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清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 03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解除《合作协议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但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关于违约责任、损失数
额等问题,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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