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597 金禾实业 更新日期:2026-06-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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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1 │金禾实业(002597):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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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0 │金禾实业(002597):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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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56 │金禾实业(002597):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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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7:22 │金禾实业(002597):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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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33 │金禾实业(002597):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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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33 │金禾实业(002597):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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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5:50 │金禾实业(002597):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认购基金份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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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00:00 │金禾实业(002597):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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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6:42 │金禾实业(002597):关于举办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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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00:30 │金禾实业(002597):2025年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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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1│金禾实业(002597):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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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乐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6 年 6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乐先生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
景的认可,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2026 年 6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且不超过 3,500万元。
2、增持计划完成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杨乐先生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2026年 6 月 9 日,杨乐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49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增持金额为 3,000.16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后,
杨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968,9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5%,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迎春先生、安徽金瑞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54,152,3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72%。
公司于近日接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乐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金禾实业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名称:杨乐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杨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78,6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其一致行动人杨迎春、安徽
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252,183,3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37%,杨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52,662,0
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46%。
3、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6个
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和增强
投资者信心。
2、增持股份金额:本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且不超过 3,500 万元。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日之日起 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实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增持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增持资金的来源: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增持。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计划除相关规则规定的锁定期外,不存在其他锁定安排。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26 年 6 月 9 日,杨乐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49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增持金额为 3,000.1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股份成交金额符合既定的增持计划,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杨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杨乐 集中竞价 478,699 0.08% 1,968,999 0.35%
杨迎春 - 1,696,130 0.30% 1,696,130 0.30%
安徽金瑞投 - 250,487,223 44.08% 250,487,223 44.08%
资集团有限
公司
合计 - 252,662,052 44.46% 254,152,352 44.7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结合本次增持计划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
要约收购的情形,不触及要约收购。
4、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
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
披露要求;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增持金禾实业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1/0235bab9-eaf3-46aa-9208-83ea135fd1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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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0│金禾实业(002597):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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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或“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乐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
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时,本所不得不依靠金禾实业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金禾实业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
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乐先生。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
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杨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78,6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08%,其一致行动人杨迎春、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252,183,3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7%,杨乐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52,662,0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46%。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具体内容如下: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和增强
投资者信心。
2、增持股份金额:本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 3,000万元且不超过 3,500万元。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日之日起 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实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增持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增持资金的来源: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增持。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计划除相关规则规定的锁定期外,不存在其他锁定安排。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490,3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26%,增持金额为3,000.1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后,杨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968,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35%,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迎春先生、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54,152,352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4.7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6年 6月 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就本次增持涉及的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的主
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杨乐已向公司确认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公司拟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
披露要求。
四、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据《收
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
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杨乐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478,6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其一致行动人杨迎春、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252,183,353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4.37%,杨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52,662,0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46%。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人杨乐先
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49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6%,因此,增持人的持股情况及本次增持情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
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
披露要求;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1/844024ac-2ade-437a-bacf-264a5be1b3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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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56│金禾实业(002597):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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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乐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公
司实际控制人杨乐先生拟自本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
于 3,000 万元且不超过 3,500 万元。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乐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
金禾实业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名称:杨乐
2、计划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杨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78,6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其一致行动人杨迎春、
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252,183,3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37%,杨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52,6
62,0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46%。
3、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乐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6个
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和增强
投资者信心。
2、增持股份金额:本次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且不超过 3,500 万元。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日后 6 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增持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增持资金的来源: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增持。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计划除相关规则规定的锁定期外,不存在其他锁定安排。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资金筹措进度不及预期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
风险。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且不超过 3,500 万元,结合本次增持计划前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预计变动情
况,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不触及要约收购。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增持金禾实业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519395c1-66fc-4f37-bc2c-a128819296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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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7:22│金禾实业(002597):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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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
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6,191,637股不参与本
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8,319,87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6,191,637股后的 562,128,2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
00 元(含税),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 112,425,648.20元。
2、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
分配比例,即112,425,648.20元=562,128,241股×0.20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
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
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1.978210元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1978210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即0.1978210元/股=112,425,648.20元÷568,319,878股,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七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
案不变的前提下,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
=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8210元/股。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
026年 5 月 7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8,319,878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
份 6,191,637 股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2.0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 112,425,648.20元,剩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
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68,319,87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6,191,637股后的562,128,241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
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20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 5月 2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6年 5月 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5月 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52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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