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00 领益智造 更新日期:2026-0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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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00 │领益智造(00260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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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00:00 │领益智造(00260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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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8:11 │领益智造(002600):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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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36 │领益智造(002600):2026-004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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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17:50 │领益智造(002600):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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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00:00 │领益智造(00260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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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 15:36 │领益智造(00260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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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7:15 │领益智造(00260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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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55 │领益智造(002600):关于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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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52 │领益智造(002600):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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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9:00│领益智造(00260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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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 2025年 12月 5日和 2025年 12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
计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
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月 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
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和开发银行签订的主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本金为人民币25,000万元的债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
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
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本金为人民币 4
,8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
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裕”)和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项下所形成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
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
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 股东会审议通过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本次使
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的 2,000,000.00 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5,000.00
控股子公司 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4,800.00
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0
合计 2,000,000.00 - 49,800.00
被担保人领益科技、领略数控、苏州领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
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借款人领益科技与贷款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2
5,000 万元,贷款期限从主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即 2026年 1月 23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的第 3
个周年日止,共计 3年整。
2、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
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
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
、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
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领益科技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领略数控之间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4,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自 2026 年 1 月 15日起至 2029年 1月 15日止;若实际提款日与上
述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提款日为准,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
到期日相应顺延。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申请人: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招商银行和苏州领裕签订的《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授
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0,000 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自 2025 年12月 26日起至 2026年
12月 25日止。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
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
关费用。
招商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
、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
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544,053.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资产的 77.95%。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69,550.37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
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91,993.5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82,509.41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2、《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3、《授信协议》;
4、《保证合同》;
5、《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4/4d161c1d-73aa-41d2-adde-44a1aaec87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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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00:00│领益智造(002600):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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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 2025年 12月 5日和 2025年 12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
计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
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月 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
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领益制造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领益”)和交通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本金额度为人民币 5,000万元的债
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
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
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 股东会审议通过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本次使
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资产负债率≥70%的 2,000,000.00 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 5,000.00
控股子公司
合计 2,000,000.00 - 5,000.00
被担保人桂林领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
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债务人: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桂林领益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主债权及授信期限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
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
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
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
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主债权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自 2026 年 1 月 13 日至 2027年 1月 13日。
3、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
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
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517,288.3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资产的 76.60%。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73,161.19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
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91,993.5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52,133.6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0/9ba924bc-4165-474e-990b-5b4ed62068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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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8:11│领益智造(002600):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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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曾芳勤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曾芳勤女士直接持有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44,536,846 股(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专
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8%),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自 2026年 2月 7日至 2026 年 5
月 6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6,000,000股(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49%)。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曾芳勤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曾芳勤
2、曾芳勤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领胜投资(江苏)有限公司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
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
本的比例
曾芳勤 自然人股东 144,536,846 1.98%
领胜投资(江苏)有限公 法人股东 4,139,524,021 56.74%
司
合计 4,284,060,867 58.7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
1、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
3、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 36,000,000股,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49%。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自 2026年 2月 7日至 2026年 5月 6日)。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关于六个月 自 2024 年 11 月 14 日起 6 个月内(即 2024年 11 自 2024年 履行完毕
内不减持公 2024年 11月 14日至 2025年 5月 13日) 月 14 日 11月 14日
司股份的承 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起 6 个月
诺 内
关于本次可 一、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 2024年 11 2024年 11 履行完毕
转换公司债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减持领 月 14 日 月至承诺
券发行的认 益智造股票的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 履行完毕
购意向及承 之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存
诺 在减持领益智造股票的计划或安排。
二、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
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领
益智造股票的情形,本人及配偶、父母、
子女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
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
购。
三、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领益
智造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
存在减持领益智造股票情形的,本人将
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
认购。若认购成功的,本人及配偶、父
母、子女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
易的规定,自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前
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内不减持领益智造股票及本次认购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四、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
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配偶、父
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减持领益智造股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份或本次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公
司因此获得的收益全部归领益智造所
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若给领益智造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若本承诺函出具之后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
将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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