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01 龙佰集团 更新日期:2025-10-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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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 │龙佰集团(00260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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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 │龙佰集团(002601):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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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 │龙佰集团(002601):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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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 │龙佰集团(00260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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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 │龙佰集团(002601):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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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 │龙佰集团(00260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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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 │龙佰集团(0026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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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 │龙佰集团(002601):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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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 │龙佰集团(00260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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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 │龙佰集团(00260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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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龙佰集团(00260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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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00260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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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龙佰集团(002601):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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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公司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法》第 17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与财务负责人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融资方案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裁的权限范围是:
1、有权签订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采购、销售、租赁、保险、工程承包、货物运输、提供或
接受劳务等日常经营相关合同。
2、有权决定一个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固定资产购置、出售、处置、租入或租
出资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对原有生产经营设备的技术改造、对原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扩建、改造事项。
3、有权决定如下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
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自然人 30万元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4、有权审批《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资金使
用审批手续进行审批支付。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银行信贷额度并决定贷款事项。
(十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副总裁的主要职权:
(一)副总裁是总裁的高级助手,协助总裁工作。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行使分管工作决策权。
(三)参加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权:
(一)财务负责人是总裁的高级助手,协助总裁工作。
(二)受总裁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行使分管工作决策权。其主要职责包括但
不仅限于:
1、在董事会和总裁领导下,主管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拟定公司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成本计划,并对预算执行情况、成本控制进行分析、考核;
3、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经营(项目)资金需求预测和资金筹措,平衡资金需求,并定期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货币资金进行
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检查;
4、负责对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投资收益进行论证分析;
5、制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
6、负责财务工作岗位设置、人员调配、培训与考核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财务纪律执行情况等。
(三)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关联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提供该信息
: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按该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
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
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 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万元人民币)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总裁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
于: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等。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总裁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果总裁与审计委员会有意见分歧,上报董事会。
第五章 总裁办公会
第十八条 总裁定期主持召开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题由公司总裁办公室提前向各部门征集,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裁审批后发给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总裁办公会。根据需要,也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裁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时。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
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做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裁提交董事会审议。总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裁或总
裁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裁有义务将此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由总裁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裁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裁签发后
执行。总裁办公会记录一般保存 10年。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总裁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如工作中成效显著,应给予荣誉奖励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总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生效及修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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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龙佰集团(002601):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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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002601):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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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龙佰集团(00260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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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00260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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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龙佰集团(002601):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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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现行适
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策及管理制度均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进行风险控制,以提高公
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规范运作要求,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同时,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指导、监督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可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1、按出资比例推荐子公司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2、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3、参加子公司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由公司总裁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其《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
第十条 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
前提下,还应当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在公司经营班子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各子公司的经营目标
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体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及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十一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必须经过审批但审批程序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子公司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
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
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在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规划指导下制定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
和监督协调。
第十四条 公司应结合发展战略和子公司经营实际,制定和实施子公司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
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同样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
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在接到公司的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章 内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总经理可以指定专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应根据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及
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
;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及公司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4.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和董事签字。子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
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日内书面向公司提交情况报告。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依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义务,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1.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行政处罚;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时,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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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9:04│龙佰集团(00260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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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非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均需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条 离任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
印章证照、未结诉讼及监管问询事项。
公司审计与风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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