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02 世纪华通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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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37 │世纪华通(002602):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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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8:12 │世纪华通(002602):关于公司子公司投资Lighthouse Founders’ Fund L.P.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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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9:04 │世纪华通(00260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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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9:00 │世纪华通(00260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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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0:00 │世纪华通(002602):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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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7:44 │世纪华通(002602):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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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7:41 │世纪华通(00260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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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7:40 │世纪华通(00260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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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7:40 │世纪华通(002602):关于为参股公司的贷款延期继续提供同比例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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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7:40 │世纪华通(002602):关于履行部分担保责任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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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37│世纪华通(002602):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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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补偿事项的基本情况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纪华通”)于2024 年 11月 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调查结论,公司对 2020年度
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 2019 年重组的标的资产业绩未达承诺。依据公司与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虞梵”)、绍兴上虞熠诚企
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熠趣盛”)、上海曜瞿如
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曜瞿如”)(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的约定,补偿义务人应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具体需补偿情况如下:
业绩补偿方 出让标的公司 交易对价 应承担的补偿 需补偿的股份
股权比例 (人民币万元) 比例 (股)
吉虞梵 5.00% 149,011.96 19.33% 24,473,850
熠趣盛 5.00% 149,011.96 19.33% 24,473,850
曜瞿如 15.87% 473,038.28 61.35% 77,680,000
合计 25.87% 771,062.20 100.00% 126,627,700
补偿义务人对《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承担互相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业绩补偿的公告》。
二、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
1、2025年 8月,吉虞梵先行履行其对应需直接承担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向公司补偿股份 24,473,850股。公司已于 2025
年 8月 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
披露的《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及补偿方案部分履行完毕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由于熠趣盛、曜瞿如未及时根据《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于 2025年 9月向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相关胜诉裁决书。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定曜瞿如及熠趣盛应分
别向公司交付77,680,000股及24,473,850股在世纪华通 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中获得的世纪华通股份,并配合世纪华通办理前述股份的
回购注销手续;若不能及时(在相应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足额交付并配合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就交付不足的部分支付现金
补偿款;现金补偿款计算方式分别为:曜瞿如人民币 772,268,676元-[曜瞿如当前能够及时交付的股份数+(1+转增比例0.2)×每股发
行价格人民币11.93元]元;熠趣盛人民币 243,310,862元-[熠趣盛当前能够及时交付的股份数+(1+转增比例 0.2)×每股发行价格人
民币 11.93元];此外,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定熠趣盛、曜瞿如相应承担部分律师费及仲裁费。
3、公司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及时要求熠趣盛、曜瞿如按照裁决结果履行给付义务,与熠趣盛、曜瞿如分别就需履行事宜进行
了多轮沟通。于近日,熠趣盛、曜瞿如分别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熠趣盛承诺将尽快筹措资金,以现金方式向世纪华通支付人民币245,338,221.65元(含现金补偿款人民币 243,310,862元
、律师费人民币 424,000元以及仲裁费人民币 1,603,359.65元)。
(2)曜瞿如承诺将尽快筹措资金,以现金方式向世纪华通支付人民币777,811,120.95元(含现金补偿款人民币 772,268,676元
、律师费人民币 848,000元以及仲裁费人民币 4,694,444.95元)。
(3)针对熠趣盛的现金补偿义务,吉虞梵、曜瞿如作为业绩补偿债务连带责任人,承诺对熠趣盛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曜瞿如的现金补偿义务,吉虞梵、熠趣盛作为业绩补偿债务连带责任人,承诺对曜瞿如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后续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补偿义务人吉虞梵对应所需直接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 24,473,850股已于 2025年 8月 20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熠趣盛及曜瞿如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2,500 万股及3,987万股,上述股份全
部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公司持续推进追偿工作,已采取以下措施对上述补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一)及时且多次履行告知义务
公司分别于 2025年 5月 15日、2025年 6月 20日、2025年 8月 4日等多个事项进展时点向补偿义务人发出相应告知函,书面告
知业绩补偿回购注销事项及具体方案流程,并敦促各方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二)委托专业律师追偿
针对当时曜瞿如、熠趣盛未回函、未向公司表明业绩补偿意愿、未提供业绩补偿所需文件的情况,公司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
律分析、材料整理等工作,并于 2025年 9月 12日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努力推进仲裁进度且已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
达的“上国仲(2025)第 2832 号”裁决书以及“上国仲(2025)第 2833号”裁决书,判决补偿义务人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控制补偿义务人减持风险
鉴于曜瞿如在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持续在减持公司股份,导致截至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际,其直接持
有的股份数量已不足以覆盖其需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量且不排除其持续减持的可能,公司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
起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曜瞿如名下所持有的所有公司股票,以控制其补偿不足的风险。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接受公司提交的财产
保全申请并予以立案,且经法院裁定,将曜瞿如名下的 39,870,000股公司股票全部冻结或轮候冻结。
(四)收到裁决书后的多轮沟通与推进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向熠趣盛、曜瞿如发送《敦促履行仲裁裁决告知函》,并就需履行事宜进行了多轮沟通。在公司管理层
的不懈努力与敦促下,熠趣盛、曜瞿如、吉虞梵于近日向公司作出前述业绩补偿事项相关承诺。公司已指定专项工作小组,向曜瞿如
、熠趣盛就其现金补偿义务进行催收,敦促其切实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同时鉴于曜瞿如及熠趣盛此前并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已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步对补偿义务连带责任人进行
追偿。
四、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熠趣盛、曜瞿如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业绩补偿事项后续进展,采取有效
措施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a393ef9f-54bd-4743-9273-970042e69e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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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8:12│世纪华通(002602):关于公司子公司投资Lighthouse Founders’ Fund L.P.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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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概述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 Actoz Soft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
“Actoz HK”)与 LighthouseFounders’ Fund GP Ltd(. 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于近日签署了基金认购协议。公司子公司 Ac
toz HK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300万美元,参与认购 Lighthouse Founders’ Fund L.P.(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的基金份额。合伙企业实际总规模预计不超过 8,000万美元,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认缴规模的 2%
。若合伙企业的最终募集规模为 8,000 万美元,且 Actoz HK以自有资金出资 300万美元,则本次投资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 3.75
%。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参与设立基金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公司名称:Lighthouse Founders’ Fund GP Ltd.
注册号:419586
注册地:开曼群岛
企业类型:豁免公司
注册资本:50,000USD
成立时间:2025年 3月 11日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Leo Sense Holdings Limited(一家注册于英属维京群岛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控股股东,郑烜乐为实际
控制人。
主要投资领域:新兴技术及相关泛科技领域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Lighthouse Founders’ Fund GP Ltd.与本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亦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37 Starseek Co., Limited
注册号:2123432
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 USD
成立日期:2023年 5月 5日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李卫伟为实际控制人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37 Starseek Co., Limited 及其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 5%以上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亦未知其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Lighthouse Founders’ Fund L
.P.尚处于募集状态,截至披露日,公司未知悉除上述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信息,若未来有其他参与的投资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Lighthouse Founders’ Fund L.P.
2、注册地址:开曼群岛
3、认购规模:预计总规模不超过 8,000万美元,公司子公司 Actoz HK拟出资 300万美元。
4、组织形式: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5、出资方式:美元现金出资。
6、出资进度:各方按约定条款及时间出资。
7、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为 10年;在到期日或之前,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将存续期延长最多一年;后续需经过持有份额比例
超过 50%的有限合伙人或咨询委员会批准,基金存续期可再行延长,每次延长一年。
8、退出机制: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后进行清算。
9、投资方向:新兴技术及其他相关泛科技领域。
10、管理和决策机制:对于合伙企业拟投资的标的公司的投资决策,由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作出。普通合伙人有权就合伙企业
的对外投资以及合伙企业日常运营相关事务,代表合伙企业与各相关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对于合伙协议的重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
,应当经过普通合伙人和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表决权2/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书面同意,方能通过。有限合伙人的表决权比例按其认缴
出资额进行计算。
11、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协议中约定享有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12、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取得的收益会由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先由有限合伙人分配
及取得其投资成本和约定的优先回报,若还有增值部分则由普通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提取业绩分成,剩余部分再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
13、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14、本公司对 Lighthouse Founders’ Fund L.P.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四、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Lighthouse Founders’ Fund L.P.将重点关注以科技为主线的孵化投资方向,聚焦相关行业中优质企业的孵化及股权投资。公
司将通过本次投资协同主业发展,达到公司在前沿科技领域的战略布局,并实现资本增值。通过本次投资,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
投资,依托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有助于公司获取较好的投
资回报,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对外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风险
1、截至目前,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尚未完全缴纳,具体事宜尚待进一步协商、推进和落实,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
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情况,认真及时履行相关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
险。
五、其他说明
1、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拟投基金中任职。合伙企业的上
述合伙人均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来如出现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形,公司将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基金认购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5/a2441f1e-875b-4178-b061-0215f822cb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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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9:04│世纪华通(00260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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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会决议的表决
结果。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内存有 27,528,300股股票,故本次股东会表决权总股数为 7,343,154,022股。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2月 11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2月 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
5-9:25,9:30-11:30 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2月 11日上午 9:1
5至 2月 11日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海趣路 58号 1号楼 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佶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12 人,代表股份总数 1,056,152,23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4.38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4 名,代表股份总数764,155,69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本的 10.4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08名,代表股份总数 291,996,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3.97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111人,代表股份总数 292,106,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3.977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00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08人,代表股份 291,9
96,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3.9764%。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关联股东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45,495,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0%;反对 3,54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0%;弃权 7,108,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81,449,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16%;反对 3,5
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9%;弃权 7,108,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5%。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元婕、梁严鑫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c240d3ef-26bc-4296-bb5b-801f8d8b50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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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9:00│世纪华通(00260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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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元
婕律师、梁严鑫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
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1月2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
定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1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
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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