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06 大连电瓷 更新日期:2025-02-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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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44 │大连电瓷(002606):大连电瓷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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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38 │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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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36 │大连电瓷(002606):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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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15:37 │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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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14 │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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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14 │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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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6:32 │大连电瓷(002606):关于国家电网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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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29 │大连电瓷(002606):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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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27 │大连电瓷(002606):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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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26 │大连电瓷(002606):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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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44│大连电瓷(002606):大连电瓷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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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
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造成的影响,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如:媒体质疑信息等;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
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
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
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核查。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及时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
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
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56e3d36b-5579-4a1a-bf1d-2ab3c785c4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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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38│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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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1/4423be86-7be1-46c5-8675-3261d947a2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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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6:36│大连电瓷(002606):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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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及电话
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5年1月21日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应坚
先生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职能部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为加强内外部协作与沟通,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水平,统筹和协调企业的资源,推动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董事会决
定将公司“集采中心”更名为“运营中心”(调整后的公司组织架构图见附录)。
调整后“运营中心”的职能为:
(1)负责集中采购管理;
(2)负责商务管理;
(3)负责客户管理;
(4)负责资源开发与维护。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制定了《舆情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舆情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963c6740-d897-4fad-95b3-35bc502f11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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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15:37│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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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2024 年
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39,073,22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持有 4,279,400 股股份数量后的434,793,820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4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23,478,866.28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含税)=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分配比例,即:434,793,820 股×0.054 元/股=23,47
8,866.28 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
股本×10=23,478,866.28 元/439,073,220股×10=0.534736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调
整相关参数)。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534736 元/股。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
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4年 12月 18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具体内容为:
以公司截止 11月 29 日总股本 439,073,22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持有 4,279,400 股股份数量后的434,793,82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4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23,478,866.28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或可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
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本次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届时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
数进行利润分配,按照现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279,400.00股后的 434,793,820.00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54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486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8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54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12月 27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 12月 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4,279,400 股不
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12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554 应坚
2 08*****880 杭州锐奇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24 年12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A 股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
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3,478,866.28 元/439,073,220 股×10=0.534736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
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调整相关参数)。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
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534736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证券部
咨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78号上都大厦 A座
咨询联系人:杨小捷
咨询电话:0411-84305686
传真电话:0411-8430568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21a54534-6504-42ec-9ea9-363116e794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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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14│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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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7cbc677c-f04b-475e-a326-ee04178fb6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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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14│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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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
有效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2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
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4 年 12月 18日(周三)下午 15时在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 B座 16楼大连电瓷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应坚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18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9,012,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7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
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6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49,6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6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2,162,47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96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共计 264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3,174,25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0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根据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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