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06 大连电瓷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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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2 │大连电瓷(002606):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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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2 │大连电瓷(002606):大连电瓷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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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2 │大连电瓷(00260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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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1 │大连电瓷(002606):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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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1 │大连电瓷(002606):2025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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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1 │大连电瓷(002606):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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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1 │大连电瓷(002606):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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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0 │大连电瓷(002606):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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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0 │大连电瓷(002606):大连电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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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0 │大连电瓷(00260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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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2│大连电瓷(002606):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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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特制定《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同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合理平衡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求和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分
红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未来三年,公司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现金流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2、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或
公司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
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
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
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情况;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也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拟进行分红前,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在拟定分红政策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召开之前和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尽可能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也可以在公司现金流为正且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
前提下,进行现金或股票分红。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
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其他事项。
2、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
表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
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八)其他
其他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05ab20df-3dc0-4e80-9e4c-249c5a616c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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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2│大连电瓷(002606):大连电瓷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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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大连电瓷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2ce15d1c-e57a-4935-aa7f-0af2d9bb89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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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2│大连电瓷(00260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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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潜在可能战略布局及项目投资需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
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
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
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
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及限售期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规定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属于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
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7、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决议的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9、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
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
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
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
、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
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
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
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中止或终止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
整;
(11)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事宜须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
可实施。
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具有不确定性;董事会决定启动时,
尚需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f58689ce-a9a8-424e-964c-4d529e9d70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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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1│大连电瓷(002606):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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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31f28766-da93-41a9-b82e-ac8dfb89b4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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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1│大连电瓷(002606):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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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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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1│大连电瓷(002606):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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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d5b35bc7-0486-4e3c-a807-712878ef13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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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1│大连电瓷(002606):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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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aff71efb-06cc-4b94-b199-ce3da159e7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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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0│大连电瓷(002606):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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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bee23e23-7797-443f-ae37-aebcefe01f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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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0│大连电瓷(002606):大连电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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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 8 号 UDC 时代大厦 A 座 5-8 层、12 层、23 层 www.zhcpa.cnFloors5-8,12and23,Block A,UDC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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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汇会审[2026]6975号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
电瓷公司) 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大连电瓷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大连电瓷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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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孙业亮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继强
报告日期: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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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00│大连电瓷(00260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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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种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等。
投资金额:在本次授权期限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8 亿元(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特别风险提示: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变化的影响,购买的理财产品投
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目的: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
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实现公司和股东收益最大化。
2.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8 亿元,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前述额度。同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方式: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投资于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等。
4.投资期限: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5.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及子公司各自的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
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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