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06 大连电瓷 更新日期:2025-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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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15 │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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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30 │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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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30 │大连电瓷(002606):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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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30 │大连电瓷(00260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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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 │大连电瓷(00260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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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 │大连电瓷(00260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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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 │大连电瓷(002606):大连电瓷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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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 │大连电瓷(002606):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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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 │大连电瓷(0026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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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 │大连电瓷(002606):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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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1:15│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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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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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30│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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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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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30│大连电瓷(002606):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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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86c7f5c5-5cd2-4468-83a9-db1e20665a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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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30│大连电瓷(00260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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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4/efd2f98e-145b-48f2-9fe7-3288172fc3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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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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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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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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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
准和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至少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未获得被提名人同意的不得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
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且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4/a0e0e784-e324-42ed-8d35-1f21b51553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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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大连电瓷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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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大连电瓷章程(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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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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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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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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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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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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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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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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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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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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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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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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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晓东)。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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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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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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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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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4/a63d1f63-1d1d-4e5d-b881-b42b17a578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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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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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内部控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4/857c51e3-bfa2-461e-92de-ef18bcbd02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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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9│大连电瓷(00260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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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
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
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
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且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
不存在前款具有广泛性影响的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
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如果有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为准)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
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在公司例会上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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