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07 中公教育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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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27 │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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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27 │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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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52 │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及司法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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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15:33 │中公教育(00260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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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37 │中公教育(002607):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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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22 │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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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 │中公教育(002607):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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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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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0:00 │中公教育(002607):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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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0:00 │中公教育(00260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参与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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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27│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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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49ba2558-31fb-4314-b8dc-25879a9806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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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8:27│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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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股东李永新通知,获悉李永新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
事项如下:
股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股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 质押 质押 质权人 质
东 股东或第一 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为补 起始日 到期日 押
名 大股东及其 (股) 比例 比例 售股 充质 用
称 一致行动人 押 途
李 是 8,000,000 0.85% 0.13% 否 否 2024 年 质权人办 长沙银 非
永 12 月 理完毕解 行股份 融
新 11 日 除质押登 有限公 资
记手续日 司金城 担
为止 支行 保
合 — 8,000,000 0.85% 0.13% — — — — — —
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前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质 后质押股 持股份 股 情况
押股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本比例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份限售和 质 份限售和 质
冻结、标 押股 冻结数量 押股
记数量 份 (股) 份
(股) 比例 比例
鲁忠 84,679,398 1.37% 59,000,000 59,000,000 6 9.67 0.96% 0 0.00% 0 0.00%
芳 %
李永 944,407,23 15.31% 625,777,94 6 33,777,9 6 7.11 10.28% 105,500,0 16.65 118,104,0 38.02
新 2 5 45 % 00 % 56 %
北京 80,000,000 1.30%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中
公未
来
信息
咨
询中
心
(有
限
合伙
)
合计 1,109,086, 1 7.98 684,777,94 692,777,94 6 2.46 11.23% 105,500,0 15.23 118,104,0 28.37
630 % 5 5 % 00 % 56 %
注:上述限售股不包含高管锁定股
三、公司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涉及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鲁忠芳女士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 59,000,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69.6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96%,
对应融资余额 0 万元;鲁忠芳女士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 0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0.00%,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0.00%,对应融资余额 0 万元。
李永新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 551,777,945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58.4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8.95%,对
应融资余额 40,000 万元;李永新先生未来一年内(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 82,000,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8.
6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3%,对应融资余额 0 万元。
3、鲁忠芳女士、李永新先生最近一年又一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股东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0387a427-e480-42a9-87f2-319ee25123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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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7:52│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及司法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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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及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c907210c-4a81-400d-9f22-31ef25e585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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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15:33│中公教育(00260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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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2024 年 12 月 4 日、2024 年 12 月 5 日
、2024 年 12 月 6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 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场及电话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除该事项外,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同时,在本公司股
票交易异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关于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
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
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3.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838fff28-9a2b-4f2b-94d6-5ec625d71a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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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37│中公教育(002607):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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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b5cbcd49-f636-42c9-878b-48723aaff5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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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22│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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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2d1764a4-42da-486d-971f-0a08059528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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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中公教育(002607):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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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6f2734c5-aa68-4e6c-b71f-dfe55f079b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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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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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bc0a12f8-9b21-4798-8641-63ca508a57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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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0:00│中公教育(002607):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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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主体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鲁忠芳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基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2024 年
7 月 17 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及
其一致行动人鲁忠芳(以下简称“增持主体”)拟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4
亿元。
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增持主体尚未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
毕。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鲁忠芳。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李永新持有公司股份 944,407,2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1%;鲁忠芳持有公司股份 84,679,39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09,086,630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8%。
3.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增持主体计划自 2024 年 7 月17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合
计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4.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前 6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增持主体尚未增持股份。
2.实施期限过半未增持的原因及后续安排:本次增持计划发布后,受到公司半年报敏感期及自身资金规划等因素的影响,增持主
体在增持计划时间过半尚未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增持主体坚定看好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将继
续按照相关增持计划,根据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出现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3.公司将持续关注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对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进行管理,督促增持主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完成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
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8/2fc18c30-382b-4a48-baa2-a09d5fd62a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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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9 00:00│中公教育(00260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参与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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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近日,上海通汇嘉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中
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李永新及先行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行通”)签订《五方合作协议》
,上述五方拟在保理业务领域开展合作。
北京中公及其子公司以自有房产为本次保理业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永新为本次保理业务提供差额补足责任。
鉴于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申请贷款额度及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的贷款额度(具体金额以各金融机构审批的结果
为准),在此额度内由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借贷,额度可循环使用。贷款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信用证额度、银行票据额度等。同时,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的土地、房产及子公司股权等资产,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总额最高不超过 40 亿元的担保,在此担保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以上申请贷款及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者授权代表全权办理贷款及担保额度范围内一切相关手续。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30 日、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39)、《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2024-049)。本次担保事项未超过上述额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甲方:上海通汇嘉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李永新
戊方:先行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方)
(二)合作背景
乙方与客户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乙方为客户提供培训服务,客户支付培训价款,在满足“退费条件”,并与
客户签署《退费确认函》等文件后,乙方向客户偿付培训服务费用,由此在乙方与客户间形成合格应收账款。
(三)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在授信期间(自 2024 年 8 月 30 日至 2025 年 8 月 30 日)及合作额度内(具体以保理公司内部审批为准),与
乙方多个应收账款债权人分别签订《保理合同》等,甲方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合格应收账款;乙方根据相关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甲
方保理回收款、保理手续费、违约金(如有)、损害赔偿金(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1、企业名称: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426892J
3、法定代表人:王振东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38 号 B 座 9 层 911 室
5、注册资本:9,0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10-02-04
7、经营范围:教育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教育咨询;文化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
询;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公共关系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职业中介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力资源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经营电信业
务;出版物批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职业中介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力资源服务、从事互联
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经营电信业务、出版物批发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公司直接持有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34,326.32 486,763.30
负债总额 545,555.29 478,160.73
净资产 -11,228.97 8,602.57
营业收入 308,244.07 144,337.78
利润总额 1,816.64 24,066.38
净利润 -5,906.82 19,831.54
四、担保基本情况
为确保上述保理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公等提供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永新为本次保理业务提供差额补
足责任。
(一)最高额保证担保
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向保理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北京中公履行上述保理业务中产生的相
关债务。
1、担保范围:本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3 亿元,包括但不限于:①北京中公依据主合同应向保理公司支付的保理手续费、保理
融资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根据主合同应向保理公司返还的保理融资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②保理公司为实现
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用、公证费、公告费
、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含相关税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
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以及因违约而给保理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到期一次付清主合同债权时,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主合
同债权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被担保债权确定日,则为被担
保债权确定日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
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债务人完全、适当履行了主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终止。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
北京中公与保理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持有的不动产为对保理公司的全部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1、抵押物:北京中公山东分公司的山钢新天地广场 9 号楼的部分楼层及子公司山东昆仲御华科技有限公司自有房屋不动产(在
具备抵押条件后)。
2、担保范围:抵押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3 亿元整,包括但不限于:①北京中公依据主合同应向保理公司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保理融资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根据主合同应向保理公司返还的保理融资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②保理公司
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用、公证费、
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含相关税费)等)、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以及因违约而给保理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抵押担保期限:
(1)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保理公司与北京中公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进行变更的,无论抵押人是否出具书面文件,抵押人均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且无需债权人另行通知。
(3)北京中公完全、适当履行了主债务的,抵押人的担保责任终止。
(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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