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07 中公教育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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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 │中公教育(00260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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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 │中公教育(00260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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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 │中公教育(002607):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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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 │中公教育(00260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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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 │中公教育(00260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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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 │中公教育(002607):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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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 │中公教育(00260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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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 │中公教育(002607):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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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 │中公教育(002607):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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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 │中公教育(002607):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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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中公教育(00260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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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25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2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9 日
7、出席对象:
(1)2025 年 11 月 19 日(周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
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23 号汉华世纪大厦 B座中公教育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5.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6.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7.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2.00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0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上述议案已相应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及制度全文。
3、上述议案 1.00、2.00、3.00 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3、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4、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现场、传真、信函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
间为准。
5、登记时间:2025年 11月 20日 9:00—11:30,14:00—17:00。
6、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23号汉华世纪大厦 B座中公教育证券部。
7、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23号汉华世纪大厦 B座
联系邮箱:ir@offcn.com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电话:010-83433677
联系人:徐琴
8、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c18d05bd-a7cc-4cc9-a7f9-38118681f1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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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中公教育(00260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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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b854224e-7c5d-4856-a276-f0da1c9704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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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中公教育(002607):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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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
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出下届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
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 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董事会审核符合任职资
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
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该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
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
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
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对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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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中公教育(00260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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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424496d4-a28b-40ec-b1cc-43193321f9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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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中公教育(00260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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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8/9782e718-bb13-42b5-8274-80a8819e0b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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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中公教育(002607):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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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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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18:34│中公教育(00260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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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全资单位
等)。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
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
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方不能提供
的,应拒绝为其担保。第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
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及审批条件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且具有实际的承担能力;
(二)与公司业务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关系;
(三)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被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
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担保合同中的其他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
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行业前景、
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等等,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
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
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被担保人连续三年亏损的;
(六)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七)被担保人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且经公司股东会审批未获批准的。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
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如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
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一)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
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四章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后,授权董事长或其他公司高管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事项须明确具体。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
的担保合同需交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在签署(订立)具体担保格式合同时,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4)担保的方式;
(5)担保的范围;
(6)担保期限;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受因要求反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方式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
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财务资产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资产部和证券投资部
各自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
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第二十三
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
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
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权。
第六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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