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10 ST爱康 更新日期:2024-08-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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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00:00│ST爱康(002610):关于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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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爱康(002610):关于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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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00:00│ST爱康(002610):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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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 2024 年 5 月21 日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期间,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
2.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已于 2024年 8 月 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62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鉴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根据《上市规则》、《
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聘请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
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退市板块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包括报送退市板块股票初始登记申请数据、向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等。
二、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00843Q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1996 年 8 月 2 日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凭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其他重要事项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
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确权公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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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00:00│ST爱康(002610):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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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 爱康;证券代码:002610。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5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3、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
前办理续冻手续。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爱康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62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 爱康
3、证券代码:002610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股票在 2024 年 5 月 21 日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2.7 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5 条、第 9.6.10 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
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你公司股票将于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请你公司
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
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公司将尽快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委托其提供进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
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
理的退市板块的股份登记结算、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塘西路 101 号
3、证券电话:0512-82557563
4、电子邮箱:zhengquanbu@akcome.com
五、公司摘牌相关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1.15 条、第 9.6.10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
退市情形而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将于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六、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
理续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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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08:56│ST爱康(002610):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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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爱康(002610):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29/628f33ff-4a22-4162-80f6-2158805706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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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0:00│ST爱康(002610):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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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爱康光电”)
因债务到期无法偿还,赣州市南康区城发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康法院”)进行诉
讼,南康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4)赣 0703执 1493号),裁定执行赣州爱康光电部分资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
网址:https://sf.taobao.com)公开拍卖,具体事项如下:
一、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南康法院将于 2024年 7月 23日 10时至 2024年 7月 24日 10时止(延时除外)在南康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
ttps://sf.taobao.com/0797/09,户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赣州爱康光电单独所有的位于南康区镜坝工业园 E-4-02-01地块、E-04-02-02地块、E-4-01 地块、E-04-04 地块(B)及赣州(
中山)节能照明产业园 E-3-02地块(B)三宗工业用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地产。(详见江西中浩房地产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作出 360700-江中浩评字【2024】第 F089 号评估报告估价对象)
起拍价:550,153,400元,保证金:55,020,000元,加价幅度:2,750,000元。
(二)特别提示:
竞买意向人自行前往现场看样,竞买意向人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的
未知的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
的物权属性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二、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赣州爱康光电、浙江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关于全资子公司停产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69)。
2、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对公司 2023年度
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第一款之第(四)项
、第(六)项及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并于 2024 年 6 月 3日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30 日、2024年 6 月 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消除。
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于 2024年 6月 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18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19 号),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立案。
4、截至 2024年 6月 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 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条的规
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 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已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167号)。详见公司于 2024年 6月 22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本次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08/7b656acb-583b-4708-9c9b-07080aeacd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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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 00:00│ST爱康(002610):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份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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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份增持
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及其关联方计划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爱康实业及其关
联方本次拟增持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本次拟增持价格不超过 3.5 元/股。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行业波动和融资环境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资金紧张,相关增持主体尚未增持公
司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爱康实业及其关联方。本次增持前,爱康实业持有公司 98,161,47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
%;爱康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爱康未来一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爱康未来二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爱康未来三号商务咨
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286,869,72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40%。
2、上述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上述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
本市场稳定。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本次拟增持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拟增持价格不超过 3.5 元/股,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
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
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等)。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8、爱康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增持所得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增持主体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增持主体尚未增持公司股份。
2、仍未增持的原因:受行业波动和融资环境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资金紧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因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
截至目前,相关增持主体尚未增持公司股份。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股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股票买卖窗口期及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因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起停牌,导致目前增持计划无法实施。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爱康实业及其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6-22/9dd11cbd-45f6-47c2-bd9e-7ed605318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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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 00:00│ST爱康(00261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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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 36 件,涉
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76,033.1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7.44%。全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
裁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
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
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6-21/083827fd-baf7-40e4-8181-5617d8f0cb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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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 00:00│ST爱康(002610):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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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爱康(002610):关于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6-22/114ec538-dde4-4b59-bcdf-57e492ad8a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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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00:00│ST爱康(002610):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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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
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24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截至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
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 2024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6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
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
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
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
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
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1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
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
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
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
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6 条的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
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
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
。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
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 1 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
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4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应当在次一
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
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2024 年 6 月 5 日、2024 年 6 月 6 日、2024 年 6 月7 日、2024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6
月 12 日、2024 年 6 月 13 日、2024 年 6 月 14日、2024 年 6 月 17 日、2024 年 6 月 18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
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
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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