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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15(哈尔斯)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002615 哈尔斯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10 19:21 │哈尔斯(002615):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 ├─────────┼──────────────────────────────────────────────┤ │2025-10-10 19:21 │哈尔斯(002615):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非交易过户完成暨回购股份处理完│ │ │成的公告 │ ├─────────┼──────────────────────────────────────────────┤ │2025-09-26 19:41 │哈尔斯(00261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 │ ├─────────┼──────────────────────────────────────────────┤ │2025-09-26 19:41 │哈尔斯(002615):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 │2025-09-26 19:40 │哈尔斯(002615):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 ├─────────┼──────────────────────────────────────────────┤ │2025-09-12 20:01 │哈尔斯(00261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12 20:00 │哈尔斯(00261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9-12 19:59 │哈尔斯(00261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0 20:36 │哈尔斯(00261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9-10 20:35 │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 └─────────┴──────────────────────────────────────────────┘ ─────────┬──────────────────────────────────────────────── 2025-10-10 19:21│哈尔斯(002615):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00 元/股(含), 回购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2日、4月 24日、4月 26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 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以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44)。 2025年 5月 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 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11.00元/股(含)调整为 10.85元/股(含)。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间公司应 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5,605,550 股,约占公司总股 本的 1.20%,其中,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8.41元/股,最低价为 7.69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83,747元(不含印花税 、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 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均符合回购股份方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868f909a-e19a-447c-8fcd-fe901dd7eee2.PDF ─────────┬──────────────────────────────────────────────── 2025-10-10 19:21│哈尔斯(002615):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非交易过户完成暨回购股份处理完成的 │公告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受让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 配(第二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要求,现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数量 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 票。 公司于 2023年 5月 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未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 202 3年 11月 17日,公司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0,198,629股, 占回购完成时公司总股本的 2.19%,最高成交价格 7.12元/股,最低成交价格 5.6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66,518,394.29元(不含印 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累计取得的股份数量为 10,198,62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19%,均来源于上述回购股份。 二、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次)非交易过户情况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专用账户名称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 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参与对象实际认购和最终缴款的查验结果,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实际参与认购的员工总数为 65人,共计认购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份额 7,704,796.68 份,每份份额为 1 元,共计缴纳认购资金7,704,796.68元,对应认 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 2,638,629股。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的 2,638,629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5年 10月 9日过户至“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过 户价格为 2.92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10,198,629股,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的2.1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际认购份额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拟认购份额上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 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根据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 别为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 股票比例分别为 50%、5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同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持有人的自愿承诺执行额外锁定期,具体规定如下: (1)所有持有人自愿承诺在每批次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 3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分配当批次已满足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权益。 (2)在额外锁定期届满后至存续期届满前,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锁条件的持有人在额外锁定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 3个月后其持有份额的解锁与分 配。 公司将根据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关系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享有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收益权、投资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本员工持股计 划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 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已回购股份处理完成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已回购股份 10,198,629 股已全部用于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中, 首次授予部分 5,570,000 股于 2024年 5月非交易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预留授予(第一批)部分 1,990,000 股于 2024年 12 月非交易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预留授予(第二批)部分 2,638,629股于近日非交易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专用证券账户。公司上述回购股份已全部处理完毕,实际用途与回购方案的拟定用途不存在差异,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1c9f242f-9724-46fe-8143-57e6c57c90c6.PDF ─────────┬──────────────────────────────────────────────── 2025-09-26 19:41│哈尔斯(00261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 ─────────┴────────────────────────────────────────────────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00 元/股(含), 回购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2日、4月 24日、4月 26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 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以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44)。 2025年 5月 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 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11.00元/股(含)调整为 10.85元/股(含)。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自 2025年 9月 2日首次回购之日起至 2025 年 9月 26日,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845 ,5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4%。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8.41元/股,最低价为 7.69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985,895.0 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 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均符合回购股份方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d89bbe56-2b14-42fe-9e73-af5e35fc809a.PDF ─────────┬──────────────────────────────────────────────── 2025-09-26 19:41│哈尔斯(002615):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控股股东吕强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计划自 2025年 4月 9日起 6个 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200万 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 股份 765,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6%,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6,021,777.50元(不含税费)。实际增持股份金额已超过本 次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吕强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董事、副总裁吕丽珍女士,董事、副总裁欧阳波先生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吕丽珍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20,77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6%;欧阳波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3,84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7%。公司控股股东吕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3,624,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96%。 3、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 12个月内,上述增持主体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4、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的 6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票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金额及资金来源:拟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200万元。增持所需资金为增持主体自 有资金或其自筹资金。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综合考虑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价格走势等因素,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5年 4月 9日起 6个月内(即 2025年 4月9日至 2025年 10月 8日)。在实施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增持。 6、本次增持非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相关承诺: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排,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欧阳波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0.05%,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815,000 元(不含税费);吕丽珍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增持 5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1%,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4,206,777.50元(不含税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吕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当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4,389,4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12%。 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765,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6%,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6,021,777.50 元 (不含税费)。实际增持股份金额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实施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数量(股)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吕强 176,327,685 37.82 0 176,327,685 37.82 吕丽珍 20,776,500 4.46 515,000 21,291,500 4.57 欧阳波 13,843,800 2.97 250,000 14,093,800 3.02 吕懿 6,925,500 1.49 0 6,925,500 1.49 吕丽妃 5,751,000 1.23 0 5,751,000 1.23 合计 223,624,485 47.96 765,000 224,389,485 48.12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关于本次增持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增持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 增持股份。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备查文件 1、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e143f6b3-8e4f-4afc-b9c5-dcd506cfdc98.PDF ─────────┬──────────────────────────────────────────────── 2025-09-26 19:40│哈尔斯(002615):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德恒【杭】书(2025)第 09016号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 “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所涉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增持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本次增持免 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等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 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1.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办法》第五条规定,增持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经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 动人吕丽珍女士以及欧阳波先生。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身份信息如下: (1)吕丽珍:身份证号码:330722**********28,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之长 女,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2)欧阳波:身份证号码:330722**********1X,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强之二 女婿,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2.根据增持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增持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增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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