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15 哈尔斯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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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01 │哈尔斯(00261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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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00 │哈尔斯(00261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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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59 │哈尔斯(00261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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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6 │哈尔斯(00261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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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5 │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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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1 │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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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41 │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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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07:44 │哈尔斯(00261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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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9:41 │哈尔斯(002615):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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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2 │哈尔斯(002615):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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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01│哈尔斯(00261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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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9月 7日以书面、电子邮件
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5年 9月 1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8名,实际出席董事 8名。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吕强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一、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吕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a09da02e-d28d-4d35-8874-378ae27f39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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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00│哈尔斯(00261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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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年9月 12日 15时 00分在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 1号印象展厅 3楼召开的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
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
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年
8月 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哈
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
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审议 3项议案,分别为《关于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名,代表股份 213,94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57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5名,代表股份 2,423,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05名,代表股份 2,423,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5人,代表股份 2,423,24
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9%。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投票。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2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846,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343%;反对 1,470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749%;弃权 10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8%。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922,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541%;反对 1,396
,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088%;弃权 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72%。
议案 3《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议案共有 4项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3.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776,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332%;反对 1,339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854%;弃权 30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14%。议案 3.02《累积投票制度》
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765,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10%;反对 1,520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383%;弃权 1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07%。
议案 3.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653,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739%;反对 1,607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491%;弃权 16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70%。
议案 3.0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子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73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032%;反对 1,591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930%;弃权 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39%。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544f2a2c-88b7-42e2-8c25-d7ca5f7bda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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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59│哈尔斯(00261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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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2日(周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2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 1号印象展厅 3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与主持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13名,代表股份 216,371,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1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名,代表股份 213,94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5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5人,代表股份 2,423,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5 人,代表股份 2,423,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9%。
(3)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4,79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13%;反对 1,4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5%;弃权 10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46,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343%;反对 1,470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749%;弃权 10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4,870,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62%;反对 1,39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2%;弃权 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22,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541%;反对 1,396
,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088%;弃权 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逐项审议《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214,724,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 1,3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2%;弃权 30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6,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332%;反对 1,339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854%;弃权 30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14%。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2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14,713,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36%;反对 1,5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6%;弃权 1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6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10%;反对 1,520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383%;弃权 1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07%。
3.03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14,60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21%;反对 1,60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1%;弃权 16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3,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739%;反对 1,607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491%;弃权 16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70%。
3.04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14,685,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06%;反对 1,5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7%;弃权 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36,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032%;反对 1,591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930%;弃权 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豪、周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5db8aa23-1342-4908-92ed-4572664d00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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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6│哈尔斯(00261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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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 号),
并于 2025 年 9月 6 日披露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文件。
鉴于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 日披露了 2025年半年度报告,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等相关要求,公司会同
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申请文件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及其他变动事项进行了同步更新,并披露《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2025年半年报更新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文件。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5f3ee175-f232-4625-a81d-fabba15b9c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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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5│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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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中银证券关于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9fb44823-297f-4fc3-963b-201b62fdcd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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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31│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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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cc4a8a31-d364-4f4e-87df-039742f387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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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8:41│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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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ba6a2b6c-d7ec-4d8c-8b4c-310d302043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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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07:44│哈尔斯(00261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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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关于同意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26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如
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保荐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一、发行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1、联系部门: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
2、联系电话:0571-86978641
3、电子邮箱:zqb@haers.com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联系部门:投行资本市场部
2、联系电话:021-20328276
3、电子邮箱:Yan.Jiu@bocichina.com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0bc62132-4aa9-40d2-8dcc-9c6d5a1689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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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9:41│哈尔斯(002615):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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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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