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15 哈尔斯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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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20:39│哈尔斯(002615):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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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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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20:35│哈尔斯(00261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斯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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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11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 1 号印象展厅 3 楼召开的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
规”)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
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
024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
、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
审议表决情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审议 3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4 年
10 月28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2,369,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357%。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64 名,代表股份 5,043,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66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43,8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1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3 人,代表股
份 4,243,8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100%。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投票。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822,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5055%;反对 1,378,52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4831%;弃权 42,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0115%。
议案 2《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818,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4112%;反对 1,380,52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5302%;弃权 44,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0586%。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817,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6.3919%;反对 1,379,44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5048%;弃权 46,8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1034%。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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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8:37│哈尔斯(002615):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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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
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 2024 年 10 月28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
况对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
3、公示途径:公司公告栏;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
职务等有关信息。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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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9:47│哈尔斯(00261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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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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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哈尔斯(002615):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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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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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哈尔斯(002615):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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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提案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文宗瑜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
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 年 11 月 7 日至 2024 年 11月 11
日(每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2、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3、截至本公告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文宗瑜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拟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
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文宗瑜作为征集人,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哈尔斯
证券代码:002615
法定代表人:吕强
董事会秘书:邵巧蓉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
联系电话:0571-86978641
传 真:0571-86978623
邮政编码:321300
互联网地址:www.haers.cn
电子信箱:zqb@haers.com
(二)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1.00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文宗瑜,其基本情况如下:
中国国籍,汉族,1963 年生,民革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导师。长期潜心于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具体运用的研究,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应用经济学体系建立有很大影响作用,是国资管理、资本运营、产权制度、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等领域的专家。曾历
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国资管理与资本运营研究中心主任,曾担任北京市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财经委委员,北京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现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国资管理与
资本运营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研究员,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主要著作包括《证券场外交易的理论与实务》《公司股份期
权与员工持股计划》《薪酬体系构建与薪酬模型设计案例教程》《发展战略与资本运营》《中国改革三十年(1978-2008)》等。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且对《关于<浙江哈
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
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 2024 年 11 月 6 日 15:00 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4 年 11 月 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
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
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
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
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高德置地 A3 座 26 层
收件人:哈尔斯投资与证券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71-86978641
传真:0571-86978623
邮政编码:3100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
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
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
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
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
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
,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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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哈尔斯(00261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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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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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哈尔斯(002615):哈尔斯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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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
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制定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
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
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二、考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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