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20 ST瑞和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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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22 │ST瑞和(002620):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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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21 │ST瑞和(002620):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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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9 │ST瑞和(0026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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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9 │ST瑞和(002620):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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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9 │ST瑞和(0026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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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9 │ST瑞和(0026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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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7:27 │ST瑞和(0026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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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36 │ST瑞和(002620):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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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39 │ST瑞和(0026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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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39 │ST瑞和(0026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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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22│ST瑞和(002620):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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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和(002620):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f6a209cb-49f5-4b0d-8e6f-785ab20b35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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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21│ST瑞和(002620):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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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于 2025年 12 月 25 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27 号瑞
和大厦四楼多功能会议厅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以通信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
由董事长李介平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名,实到董事 9名。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9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整的原因发生变化,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董事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孙冠哲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第六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此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成员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以外,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
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二、9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相关制度全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5155afb2-fdfc-4a25-8f8b-4fe2ad1ed8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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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9│ST瑞和(0026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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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
股东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
情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和未结事项的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证照、数据资产、未完结工
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
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
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第十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
项,或涉及经济责任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当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
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可要求其出具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等义务(如有)。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追索机制,若公司后续被证实存在财务造假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该等行为发生年度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该等行为多领取的绩效薪酬应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公司。前述退还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承诺、违反忠实义务或者保密义务,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
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86a17898-eb4e-4e57-a43c-9e872c51c7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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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9│ST瑞和(002620):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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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和(002620):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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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9│ST瑞和(0026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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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和(0026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e824fead-d47d-40d9-9f3a-0e456dafc0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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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9│ST瑞和(0026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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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和(0026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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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7:27│ST瑞和(0026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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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累计计算的原则,截
至目前,除历次已专项、累计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件共计 14 件
,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088.56 万元(其中 2025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当日统计归档 1个案件材料,金额为 97.7 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判决结果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阶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说明
除历次已专项、累计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本次公告不涉及单个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2e86a02c-e0bb-4f54-b7ba-170a893e46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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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36│ST瑞和(002620):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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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持有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56%)的高级管理人员
周强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拟减持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6 年 3月 28 日)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5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9%。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周强
2、股东持股情况:周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56%。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5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9%,占本人所持股份总额不超过 25%
。
4、拟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5、拟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拟减持时间为:2025年 12 月 29 日至 2026 年 3月 28 日)以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其他说明
周强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
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周强先生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减持计
划。
2、周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实施本次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四、备查文件
周强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票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798c6760-8865-4df2-82fd-8d0c8c4570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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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39│ST瑞和(0026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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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 053号致: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
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
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27 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陈如刚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26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2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0,947,5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35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2,315,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34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632,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
投资者”)共计 1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8,683,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2%。
上述股东均于 2025年 11月 21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827,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13%;反对 3,120,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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