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20 瑞和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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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27│瑞和股份(0026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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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累计计算的原则,截
至目前,除历次已专项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件共计 58 件,涉案
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411.13 万元(其中 2024 年 11 月15 日星期五当日统计归档 1 个案件材料,金额为 695.44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约 10.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判决结果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阶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说明
除历次已专项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本次公告不涉及单个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c968eb61-45ca-40ff-8268-1508bc344d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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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8:27│瑞和股份(002620):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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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
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16 号与《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李介平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6 号主要内容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你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相关董
事未回避表决;部分内幕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上
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部分装饰装修业务财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装修装饰业务中部分合作项目成本核算不规范,导致相关账
面利润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部分坏账准备计提不规范
你公司单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不恰当、测算预期信用损失时前
瞻性信息相关系数选取不规范、未及时关注个别注销客户信用状况,导
致部分坏账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准确。同时,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坏账
准备计提相关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
条、第十六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核算问题影响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下同)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三、诉讼事项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你公司部分诉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部分已披露的诉讼事项相关时间信息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
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
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会计
核算水平,确保装饰装修业务、坏账准备计提等财务核算的规范性,从
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信
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
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
过邮政快递
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7 号主要内容 :
李介平、李冬阳、陈如刚、王偿和、林望春、陈延、戚鲲文:
经查,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我局
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6 号)。
公司董事长李介平,总经理李冬阳,时任财务总监陈如刚、王偿和、林望春,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延、戚鲲文对上述相关信息披露
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介
平、李冬阳、陈如刚、王偿和、林望春、陈
延、戚鲲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
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对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
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 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法
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公司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回馈广大投资者。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575a51df-7078-419f-add3-f81e34890e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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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瑞和股份(002620):2024年第三季度装修装饰业务主要经营情况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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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号——行业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深圳
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24 年第三季度装修装饰业务主要经营情况公告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 2024 年第三季度 截至 2024 年 9月 30日累计 2024 年第三季度已中
类型 新签订单金额 已签约未完工的合同金额 标尚未签约订单金额
(不含已完工部分)注
公共 6,387.44 66,760.12 0.00
装修
住宅 2,300.46 107,820.10 4,785.11
装修
其他 1,742.48 12,810.91 0.00
装修
设计 259.68 19,211.39 186.40
业务
合计 10,690.06 206,602.52 4,971.51
注:根据最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等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上一季度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已签约未完工的合同金额(不含已完工部分)”,区分于公司以往披露的
装修装饰业务主要经营情况简报中“上一季度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已签约未完工的合同金额(含已完工部分)”。敬请投资者注意区分
,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70dca23f-c7c9-4384-94fa-ba603c8a6f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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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瑞和股份(002620):关于2024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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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002620):关于2024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e7142952-783e-47c9-b1ad-f7956908c1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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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瑞和股份(002620):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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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002620):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8c565d20-3024-4e57-846e-408c85e864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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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瑞和股份(002620):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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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于 2024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27 号瑞
和大厦四楼多功能会议厅。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本次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映莉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3名,实到监事 3名,达到法定人数。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减值计提,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充分、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资产状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e84d5938-db59-4dd1-9ed2-b249304b71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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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瑞和股份(002620):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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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会议于 2024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27号瑞和
大厦四楼多功能会议厅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介平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公司的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于2024年10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b57366eb-58a2-4e1d-99b6-c057660494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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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1:48│瑞和股份(0026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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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累计计算的原则,截
至目前,除历次已专项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件共计 35 件,涉案
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927.97 万元(其中 2024 年 9 月29 日当日统计归档 3 个案件材料,金额为 848.24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约 12.3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判决结果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阶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说明
除历次已专项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本次公告不涉及单个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30/2e9c3ebb-c870-4784-88c1-da393b8f75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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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0:00│瑞和股份(002620):关于公司银团授信的进展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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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股份”或“公司”)于 2022年 12 月 26 日公开披露向银团申请授信的相关
公告,详细内容请参阅当日《关于公司向银团申请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经公司与银团一致确认,拟对原授信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深圳瑞睿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瑞通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信丰瑞思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为瑞和股份银团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上述子公司、孙公司提供的担保措施已经相关子公司、孙公司内部程序审议通过。
银团授信已经过公司年度董事会、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不提供反担保,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9/2c68715f-ffa1-4539-a2ad-364eeee17f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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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0:00│瑞和股份(00262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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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和现场见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4年 8月 31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方式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9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19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28人,代表股份 154,242,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77494 亿股的 40.86%。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2 人,代表股份数 152,334,3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77494 亿股的 40.354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116人,代表股份数 1,908,025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5054%。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
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
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53,458,66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919%;反对673,7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4368
%;弃权 109,900股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3%。;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4,35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274%;反对 673,775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127%;弃权 109,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7599%。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和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0/f9b4776c-1a06-40fb-bd8d-0a4897f8d2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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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0:00│瑞和股份(00262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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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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