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20 ST瑞和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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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39 │ST瑞和(0026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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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39 │ST瑞和(0026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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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6:48 │ST瑞和(002620):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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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7:22 │ST瑞和(0026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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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0:17 │ST瑞和(00262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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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0:16 │ST瑞和(002620):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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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0:14 │ST瑞和(0026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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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0:14 │ST瑞和(00262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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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0:14 │ST瑞和(002620):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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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0:14 │ST瑞和(00262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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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39│ST瑞和(0026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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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 053号致: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
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
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27 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陈如刚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26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2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0,947,5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35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2,315,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349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632,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
投资者”)共计 1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8,683,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2%。
上述股东均于 2025年 11月 21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827,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13%;反对 3,120,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563,0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
0663%;反对 3,120,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5.93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0,686,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9%;反对 260,87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4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
9957%;反对 260,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0,781,4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反对 166,17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5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
0863%;反对 166,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91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0,686,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9%;反对 260,87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4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
9957%;反对 260,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00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fadc8d66-2716-4336-923a-8d41663b78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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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18:39│ST瑞和(0026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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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和(0026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80f8cb37-f5eb-45f8-9b65-d74c323844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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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6:48│ST瑞和(002620):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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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名称:ST瑞和;证券代码:002620)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1 月 14 日、11 月 17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
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 2025 年 7月 19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收到启动预重整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7月 18 日收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5)粤 03 破申 661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决定书表示:“经债务人同意,本院决定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本院通过摇珠随机指定佛
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负责人为文国龙”(下称“管理人”)。
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最终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
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4、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经核实,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
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
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下述原因,自 2025 年 4月 30 日复牌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由
“瑞和股份”变更为“ST 瑞和”。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款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
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
(2)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六)项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272,427.02元。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5、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fba7fb31-50be-4fea-a458-38e887530b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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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7:22│ST瑞和(0026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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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和(0026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396355ae-c3bb-4119-ae2c-4a2f6449ac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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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0:17│ST瑞和(00262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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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和(00262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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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0:16│ST瑞和(002620):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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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和(002620):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eb951e1c-5f11-4d41-af8f-e51c0718d6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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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0:14│ST瑞和(0026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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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和(0026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6d2f6fcb-c988-42e0-a97f-d982b3fe6c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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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20:14│ST瑞和(00262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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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瑞和建筑
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后,应当将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水平等。
(一)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
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如有两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四)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公司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
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完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方面做出
全面客观地评价,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并拟续聘为下一年度审计机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防止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解约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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