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28 成都路桥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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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6:54│成都路桥(00262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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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00262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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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6:54│成都路桥(002628):成都路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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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ng·Jinan·Chongqing苏州·长沙 ·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
拉孜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 ·Guiyang·Wulumu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
·Dalian·Yinchuan·Lhatse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
y·Stockholm·New York·Malaysia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24、31、41、42F, S
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7587/FY/2024-1117致: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路桥)的委托,指派律师见
证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
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14:30 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77 号成都中国太平金融
大厦 37 楼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员对于本次股东大会作了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
权委托证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239,21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958%;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85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7,860,3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171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成都中讯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147,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64%;反对 2,16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8%;弃权 1,783,9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8%;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签字盖章页仅用于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何俊辉 律师
_______________
符海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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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7:48│成都路桥(002628):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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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成都路桥,证券代码:002628)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4年11
月4日、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6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通过电话、问询函等方式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询问及核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经核查,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均未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4、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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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成都路桥(00262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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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00262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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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成都路桥(002628):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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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提高现金管理收益,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及执
行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增加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原则,对
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
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受让可转让大额存单、低风险理财产品
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从事现金管理交易的原则为:
(一)现金管理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办法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经公司财务部统一报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
金管理活动。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实施和签署相
关合同文件。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实施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现金管理额度。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
议、现金管理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筹措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产品
计划等。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八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根据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在公司审批同意的投资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结合市场行情,并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拟定
具体的现金管理产品实施方案,经公司审批通过后具体操作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现金管理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
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若公司现金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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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成都路桥(00262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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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00262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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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成都路桥(002628):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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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信息;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小组”),该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舆情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等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监测,舆情监测人员每个工作日需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互动易问答、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论坛、贴吧、股吧、
微信、微博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
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
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
》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前述人员违规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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