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29 仁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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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6:11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收到债权拍卖款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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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7:16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债权拍卖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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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7:1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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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7:12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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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01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
│ │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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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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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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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11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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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11 │仁智股份(002629):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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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2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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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6:11│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收到债权拍卖款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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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标的概述
为加快债权的收回,保护公司利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 2025年 12月 4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形成的债权进行处理并委托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拍卖
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编号:
2025-047)、《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0)。
二、债权拍卖的进展情况
公司委托深圳市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淘宝/阿里网站进行网上拍卖。2025年 12月 22日,有三位参与竞拍,其中海南泽浩新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浩新材料”)成功竞拍到上述标的债权,拍卖总价款为 4,323,8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债权拍卖完成的公告》
(编号:2025-05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泽浩新材料支付的全部拍卖成交价款。
三、本次债权拍卖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权拍卖的目的是加快对德州协诚、王德强的债权回收,加速资金的回笼,助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本次标的债权拍卖成功且收到款项,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影响,最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的审
计结果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76af0bcc-a644-404e-b462-37d1d49708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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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7:16│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债权拍卖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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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标的概述
为加快债权的收回,保护公司利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 2025年 12月 4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形成的债权进行处理并委托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拍卖
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编号:
2025-047)以及《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50)
。
2025年 12月 23日,该标的债权完成拍卖。
二、债权拍卖的进展情况
公司委托深圳市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槌拍卖行”)在淘宝/阿里网站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兹定于 2025年 1
2月 22日 10时至 2025年 12月 23日 10时止(延时除外),采用增价式拍卖方式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
网上拍卖。
2025 年 12 月 22 日,有三位参与竞拍,其中海南泽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浩新材料”“买方”)成功竞拍到上述
标的债权,拍卖总价款为 4,323,8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贰万叁仟捌佰元整),根据拍卖公告约定,买方须自拍卖成交之日起 7
日内付清全部成交款项。
泽浩新材料的基本信息如下:
1、海南泽浩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5-11-10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龙华路 13-1号华典大厦一区 7层7680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波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MAK0HT7C8C
主营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
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
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力电子
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
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初级农产品收购;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主要股东: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陈泽波 495 99.00%
李泽伟 5 1.00%
2、泽浩新材料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与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
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截至本公告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泽浩新材料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无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债权拍卖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权拍卖的目的是加快对德州协诚、王德强的债权回收,加速资金的回笼,助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本次标的债权拍卖成功将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最终数据将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本次债权拍卖尚涉及拍
卖款项支付等环节,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债权拍卖后续进展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竞价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8d543d4f-db6c-44fb-923a-aa60dd1ab6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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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7:1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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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a6a341e7-0b7f-49e7-9a5f-530435e64b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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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7:12│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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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或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向120名投资者赔偿损失金额共计8,026,693.75元,以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89,715.58元,合计
8,316,409.33元。公司撤回对王*丰、杨*两名投资者的上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
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近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粤民终2780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粤
民终2763-278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关于投资者诉讼
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二、《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丰、杨*
广东高院认为,仁智股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王*丰、杨*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花等 120人
一审被告: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原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昊旻、金环
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仁智股份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系列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144,857.79元,由浙江仁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公司已预缴,广东高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和裁定系法院作出的,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
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粤民2780号;
2、《民事判决书》(2025)粤民终 2763-2785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6dc9405d-388f-45cc-b3d0-23b80ad033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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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01│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进展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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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标的债权能否拍卖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标的债权最终成交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拍卖成交价格为准,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本次拍卖最终成交的结果进
一步确定是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债权处置的后续进展情况,
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标的概述
为加快债权的收回,保护公司利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 2025年 12月 4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形成的债权进行处理并委托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拍卖
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月 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编号:2025-047)。
二、标的债权价值分析情况
公司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大华”),以 2025年 11月 30 日为
价值分析基准日为本次标的债权市场价值进行价值分析。卓信大华于 2025年 12 月 10日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拟拍卖
转让其拥有的部分债权市场价值分析报告》(卓信大华咨报字(2025)第 8717 号),本次标的债权于价值分析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约为
296.79~538.97万元,建议起拍价格为 417.88万元。
三、后续安排
公司参照上述价值分析报告确定起拍价格,最终交易价格根据竞拍结果确定。公司管理层将继续推进债权拍卖事宜,并委托第三
方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公司将根据公开拍卖进展情况,及时披露交易对方情况。
四、本次债权拍卖事宜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上述债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4,220,852.10 元,
该债券的账面原值为14,220,852.10元,账面净值为 0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月 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
公告》(编号:2025-047)。本次债权拍卖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的发展需要。
本次标的债权能否拍卖成功及成交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最终影响尚待交易取得实质性进展方可确定,公
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卓信大华咨报字(2025)第 8717 号《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拟拍卖转让其拥有的部分债权市场价值分析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2/6dc3b352-7ef4-4117-a999-7597dbb580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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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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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
一、原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绵阳分行”)于2025年4
月10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绵中小(最)保字第086号),为公司下属控股孙公司四川双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双智环保”)向中国银行绵阳分行申请的固定资产借款提供担保,保证额度为 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二、解除担保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绵阳分行出具的《担保责任解除(履行完毕)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智环保未在借款合同项
下提款,债务余额为0元。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双智环保向中国银行绵阳分行借款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3,15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55.7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四、备查文件
1、《担保责任解除(履行完毕)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c13078c0-e41e-4552-943b-fcc839fdb9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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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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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07ac8220-38a0-48ca-a00a-73c4a26cbf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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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9:11│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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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标的债权能否拍卖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标的债权尚处于评估阶段,待评估完成后拟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交易最终成交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拍卖
成交价格为准,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本次拍卖最终成交的结果进一步确定是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债权处置的后续进展情况,
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加快债权的收回,保护公司利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 2025年 12月 4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形成的债权进行处理并委托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拍卖
事宜,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注:王德强系德州协诚的法定代表人,系判决确定债务产生期间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一、标的债权基本情况
(一)债权形成
1、仁智股份此前已披露了公司与德州协诚、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事项的诉讼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年
12月 14日、2019年 4月8日、2019年 7月 25日、2020年 4月 15日、2020年 6月 16日、2020年 8月 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
的公告》(2018-062)、《关于诉讼进展公告》(2019-027)、《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2019-076)、《关于公司提起诉
讼的公告》(2020-024)、《关于诉讼进展公告》(2020-048)、《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58)等。
2、根据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浙 0303民初 6340号),公司与德
州协诚、王德强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
(一)被告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偿还贷款总计 16,410,852.10元(大写: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零捌佰伍拾贰元壹角)
。
(二)被告未按第一条约定履行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按日
利率万分之三乘以尚未偿还总贷款计算,从最开始未支付的当期支付时间截止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原告未按约定开具
发票导致被告有限公司延迟支付货款的,被告无需支付利息。
(三)原告未按第一条约定的品名、期限、数额、税率向被告开具并交付发票的,被告有权就“当期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金额乘
以税率 16%(国家调整税率的,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作为已支付货款在下一期需支付的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四)被告确认发票的邮寄地址及收件人,原告按前述地址向被告邮寄发票,视为有效交付。
……
关于被告具体还款期限及开票时间约定等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年 4月 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2019-027)。
3、上述《调解协议》签订后,德州协诚仅履行支付了第一期的 50万元货款,后续多次沟通无果后,公司向龙湾法院申请了强制
执行。根据龙湾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浙 0303执 2669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德州协诚剩余未支付的货款
15,910,852.10元并支付利息。
4、公司后续申请追加王德强为龙湾法院(2019)浙 0303 执 26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根据龙湾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023)浙 0303执异 143号),法院裁定:(1)追加第三人王德强为(2019)浙 0303执 2669号案件被执行人;(2)第三人王德强
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8)浙 0303民初 6340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
执行。
5、2024 年,公司分别收到了龙湾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财产分配说明》((2019)浙 0303执 2669号、(2019)浙 0303执 26
69号之一)。龙湾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临邑铭润石油贸易有限公司(079乡道与迎宾路交叉
口西北 480米)内的机器设备,拍卖所得 185万元,在扣除案件执行费、评估费、司法拍卖辅助费、案外人保管费、搬运费后,剩余
可分配金额共计为 169万元,故申请执行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受偿剩余可分配金额 169万元。
6、截至目前,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德州协诚、王德强剩余未支付货款为本金14,220,852.10元及应付未付的利息。
(二)债权的财务处理
1、针对德州协诚、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公司于2018年计提了坏账准备 82,054.26元。(详见公司于
2019年 4月 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
2、因德州协诚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仅支付了第一期的 50万货款,此后未再按约定支付货款,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追偿欠款无法
回收的情况下,于 2019 年单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15,910,852.10 元。(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月 28 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
告》)
3、2024 年共计收回龙湾法院执行财产拍卖分配额为 169 万,公司于 2024年转回坏账准备金额 169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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