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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29(ST仁智)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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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2629 仁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10 00:00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 │2025-06-04 18:4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 │2025-06-04 18:44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6-04 18:44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5-20 00:00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 ├─────────┼──────────────────────────────────────────────┤ │2025-05-20 00:00 │仁智股份(002629):仁智股份章程修正案 │ ├─────────┼──────────────────────────────────────────────┤ │2025-05-20 00:00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5-20 00:00 │仁智股份(00262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 │ ├─────────┼──────────────────────────────────────────────┤ │2025-05-20 00:00 │仁智股份(002629):公司章程(2025年5月) │ ├─────────┼──────────────────────────────────────────────┤ │2025-05-20 00:00 │仁智股份(00262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 └─────────┴──────────────────────────────────────────────┘ ─────────┬──────────────────────────────────────────────── 2025-06-10 00:00│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证券代码:002629)交易价格于 2025 年 6 月 6 日 及 6 月 9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截至目前,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3、公司股价短期内涨幅较大,存在估值较高的风险。截至本公告发出日,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近期股价连续上涨已偏 离公司基本面情况。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统计,截至 2025 年 6 月 9 日,“开采辅助活动”(行业代码:B11)最新静态市盈率为 18 .64 倍,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8.17 倍,而公司最新市盈率为 169.25,偏离行业市盈率水平。 4、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b58fe45b-2285-4b7a-8965-cbde3d16f26c.PDF ─────────┬──────────────────────────────────────────────── 2025-06-04 18:4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待生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71,228.63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8,941.06元,合计1,590,169.6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仁智股份”)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 民初 6484 号之二 。上述判决系投资者曾*燕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曾*燕 被告:仁智股份、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诉讼请求 (1)判令仁智股份赔偿因其虚假陈述给各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2)原告请求判令亚太会计师事 务所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二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 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1,571,228.63 元; 2、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30%部分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941.0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8,941.06 元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 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1ef5e309-6638-4549-b5e8-fa4b17c242f9.PDF ─────────┬──────────────────────────────────────────────── 2025-06-04 18:44│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4 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4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4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24 层 2404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泽虹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9,118,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26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749,11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369,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3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369,1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2 人,代表股份数 10,369,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036,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84%;反对 568,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9%;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87,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652%;反对 5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4855%;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3%。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05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57%;反对 551,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5%;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304,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311%;反对 5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3196%;弃权 5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3%。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及刘嘉丽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11e49985-fbd4-4e9e-9462-cad052d98537.PDF ─────────┬──────────────────────────────────────────────── 2025-06-04 18:44│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3、4、12 层(518026)3/F, 4/F, 12/F, Block A, Shenzhen I 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Tel: +86 755- 2622 4888/4999 Fax: +86 755-2622 4111/4200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 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4 日(星期三)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 24 层 2404 号仁智股份会议 室。 2. 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6 月 4 日上午 09:15 至 09:25、0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4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18,28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2619%。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8,749,1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283%。经验证,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7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69,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4335%。 3. 中小投资者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 17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69,1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3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 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8,036,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84%;反对票 568,8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9%;弃权票 51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9,287,1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652%;反对票 568,80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55%;弃权票 5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3%。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8,053,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57%;反对票 551,6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5%;弃权票 51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9,304,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311%;反对票 551,60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96%;弃权票 51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93%。 议案 1.00、议案 2.00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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