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29 仁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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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2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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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0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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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59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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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59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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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34 │仁智股份(002629):仁智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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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34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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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32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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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32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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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31 │仁智股份(002629):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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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32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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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2│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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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a62b4c11-6951-4758-aff8-a9d582e80f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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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9:40│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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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本次涉及8名投资者诉讼判决金额共计908,313.48元,以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139.31元,合计942,452.79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
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民终3852号,以下简
称“《民事判决书》一”)、《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民终4240-4246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二”)。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年 9月 28日、2024年 4月
13日及 2024年 5月 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
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智股份、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郎鉴咨询中心”)原名称: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瑜
广东高院认为,仁智股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郎鉴咨询中心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 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民初 146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内容;
2. 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民初 146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对
上述浙江仁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1247.73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3民初 1466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4. 驳回杨*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161.93 元,由仁智股份负担 111.93元,由郎鉴咨询中心负担 50元。(均已预缴,广东高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智股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等 7人
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仁智股份的上诉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16,957.72 元,由仁智股份负担,公司已预缴,广东高院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在以前年度已根据本次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结
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
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3852号;
2、《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4240-4246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dcd57782-5f82-4fe0-b1f1-c823147e60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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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59│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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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7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7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7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24层 2404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泽虹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12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2,807,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780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5,954,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17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852,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60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852,95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份数 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0人,代表股份数 6,852,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2%。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381,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0%;反对 1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0%;弃权 3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427,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968%;反对 116
,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27%;弃权 30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及刘嘉丽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
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fb0f046a-24ef-4a82-b8db-79dbbe61e6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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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9:59│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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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座 3、4、12层(518026)3/F, 4/F, 12/F, Block A, Shenzhen Int
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Boulevar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
Tel: +86 755-2622 4888/4999 Fax: +86 755-2622 4111/4200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
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 10月 3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5年 11月 1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公告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1月 17日(星期一)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24层 2404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2. 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17日上午 09:15至 09:25、09:30至 11
: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09:15至 15:00的任意时
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2,807,06
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80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5,954,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1725%。经验证,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52,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6082%。3. 中小投资者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 1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52,9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08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1.00《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
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
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2,381,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0%;反对票 116,0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0%;弃权票 30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6,427,8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968%;反对票 116,00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27%;弃权票 30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05%。
上述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c31215a4-790c-43f2-adab-85b7194561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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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6:34│仁智股份(002629):仁智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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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7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7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7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12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11月 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24层 2404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 ?
提案
2、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及相关公告。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
将对上述提案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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