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29 仁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5-03-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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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16:3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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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4 16:17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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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15:33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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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53 │仁智股份(002629):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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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18:07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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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1 15:38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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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2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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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5:47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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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8:12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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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7:10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出售资产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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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16:3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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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待生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026,693.75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其中(1)驳回原告陈*齐等20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仁智股份”)支付原告张*花等122人共计8,026,693.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44,857.79元;(3)原告唐*胜撤诉。
上述判决或裁定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
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4)粤03民初6413、6414、
6566号,(2024)粤03民初2917、2946、6460、6482、6483、6484、6488、6490、6531号之一,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一”)、
《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4)粤03民初2917、2919、2942、2946、5173、6415、6441、6446、6460、6482、6483、6484、6485、
6486、6487、6488、6489、6490、6517、6518、6531、6567、6568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二”)、《民事裁定书》(案号为
(2024)粤03民初6488号)。上述判决或裁定系投资者陈*齐等14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6)。
二、《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一
原告:陈*齐等 20 名投资者
被告:仁智股份、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中院认为,本系列案各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均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对于其诉求,深圳中院不予支持。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齐等 20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各原告已预交)由各原告负担,本院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二
原告:张*花等 122 名投资者
被告:仁智股份、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分案件)、陈昊旻(部分案件)、金环(部分案件)
深圳中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对于该部分深圳中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二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2、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陈昊旻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浙江仁
智股份有限公司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金环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所负赔偿责任 10%部分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5、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的案件受理费共计 144,957.79 元,由原告王*丰负担其中 50 元,原告杨*负担其中 50 元,其余 144,857.79 元由被告浙
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其胜诉的部分可向深圳中院申请退回。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144,857.79 元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深圳中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该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胜
被告:仁智股份、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议过程中,原告代理人梁云志通过微法院,提交了原告唐*胜撤回起诉的申请。深圳中院认为,本案唐*胜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
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深圳中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胜撤回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或裁定(1)驳回原告陈*齐等20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告仁智股份支付原告张*花等122人共计8,026,693.75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44,857.79元;(3)原告唐*胜撤诉。上述判决或裁定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
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五、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6/b43eb82c-927e-4ead-9413-6eb33111a0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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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4 16:17│仁智股份(002629):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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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5/5d1f1571-2720-477e-9664-a4054df6aa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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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15:33│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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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8f69e746-5b23-463f-ab7f-1591265478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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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53│仁智股份(002629):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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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1,050 万元–1,550 万元 亏损:3,494.59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900 万元–1,350 万元 亏损:5,373.37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024 元/股–0.036 元/股 亏损:0.084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初步认同公司
业绩预告情况,最终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深入贯彻实施“十四五”战略规划,聚焦新质生产力,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紧密围绕公司战略目标,
持续做好市场拓展及内部管理;同时,优化主业,提升主业竞争力,综合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2、报告期内,公司深入优化主业,重点推进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工程类业务的双向发展,进一步提升主业竞争力,促进公司高质
量发展。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工程类业务利润贡献对当期损益累计影响的金额区间为 1,650 万元-2,150 万元。
3、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当期损益累计影响的金额预计为 200 万元-300 万元,主要系资产出售、投资者诉讼案件计
提预计负债、行政罚款、坏账转回等产生的损益。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后续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为准。如果公司经审计的 2024 年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
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fa5a731e-e02a-4edb-bb38-0301bd1082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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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18:07│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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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9,999.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0),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 号、(2024)38 号),具
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 2 名投资者对于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起诉
材料。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郭*兰等 2 名投资者
被告:仁智股份(案件 1)、仁智股份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案件 2)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 名投资者损失共计 89,999.00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概述
被告仁智股份系发行 A 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629。2024 年 12 月 2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郭*兰等 2 名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深圳中院
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等起诉材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0/354d05bb-ee85-49ca-a479-292f9fe249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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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1 15:38│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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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仁智股份,证券代码:002629)交易价格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截至目前,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3、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4d651798-445b-40a9-8aed-de559084a2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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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6:2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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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以及在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2024年度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增加7,000万元担
保总额度的前提下,将担保范围扩大至公司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已设立的子公司及将来在2024年度预计对外
担保总额度有效期内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
体担保形式将由公司及子公司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等进一步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
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8日、2024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
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关于在2024年度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2024-037)。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下属控股孙公司四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航环保”)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沐川支行(以下简称“乐山市商业银行沐川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自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15日。202
4年12月25日,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四川圳川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圳川能源”)与乐山市商业银行沐川支行签署了
《保证担保合同》(编号:2024年乐商银沐支保字第128-1号、128-2号),为安航环保的300万元借款本金及项下利息等费用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2,000万元。安航环保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故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在上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及有效期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安航环保的担保余额为300万元(含本次)。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四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02-21
3、法定代表人:宋伟
4、注册地点: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底堡乡大田坝街2号
5、注册资本:1,05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
、设计、监理除外);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
术研发;环境保护监测;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生态
资源监测;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
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四川圳川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1.00%
2 梅天香 24.50%
3 饶万雄 24.50%
合计 100.00%
8、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安航环保系公司下属的控股孙公司,公司持有圳川能源51%股权,圳川能源持有安航环保51%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度 2024年1-9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915.06 357.14
营业利润 249.59 50.23
净利润 236.79 49.17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9月30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84.46 2,399.51
净资产 1,289.05 1,342.73
负债总额 1,095.41 1,056.7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0
流动负债总额 1,084.39 1,054.96
或有事项涉及金额
其中:担保 0 0
抵押 0 0
诉讼与仲裁 0 0
10、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乐山市商业银行沐川支行;
2、债务人: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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