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29 仁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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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5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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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5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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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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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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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4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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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4 │仁智股份(002629):独立董事2025年述职报告(周立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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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4 │仁智股份(00262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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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4 │仁智股份(00262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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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4 │仁智股份(002629):独立董事2025年述职报告(尹玉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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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4 │仁智股份(002629):独立董事2025年述职报告(吴申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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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5│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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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0110f153-e5ae-4bd0-a4fb-74c85b2b94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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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5│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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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6)第 5986号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2025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16e4e792-47bf-4fa3-a6b6-34b9864a91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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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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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是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已设立的分/子公司及未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规非金融机
构申请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或者为子公司融资贷款所涉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 10,000万元。
2、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全资
/控股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6年 4月 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仁智股份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包括但
不限于已设立的子公司及未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前述担保包括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
保、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为子公司融资贷款所涉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均纳入本次担保总额范围。
本次担保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理业务、信用证、融资租赁、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业务,担保额
度总计不超过 1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的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
额度事项之日止,在上述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上述担保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
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办理担保或反担保相关的全部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后续相关备案、登记等事宜。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已设立的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附表 1,其财务情况详见附表 2。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公司目前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均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额度预计具体情况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 被担保 截至目前 2026 年 担保额度 是否
持股比 方最近 担保余额 度担保 占上市公 关联
例(含间 一期资 (万元) 额度 司最近一 担保
接持股) 产负债 期净资产
率 比例
1、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仁智股份 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 193.46% - 资产负 104.83% 否
及合并报 温州恒励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 96.06% - 债率 否
表范围内 四川安捷绿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 26.01% 77.66% - 70%以上 否
子公司 司 的子公
广东捷创能源有限公司 100% 85.36% 2249.8 司可共 否
四川仁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 103.32% - 享担保 否
陕西仁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 1252.27% - 额度 否
绵阳仁智天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70% 140.08% - 7,000万 否
四川仁智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 102.85% - 元 否
深圳仁迅能源有限公司 100% 95.13% - 否
四川双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6.01% 77.19% 1500 否
四川圳川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1% 72.16% - 否
2、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仁智股份 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0% 43.72% - 资产负 44.93% 否
及合并报 债率
表范围内 广东合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00% 52.39% 850 70%以下 否
子公司 绵阳市仁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00% 19.98% - 的子公 否
四川仁智智造塑胶科技有限责任公 51% 62.56% - 司可共 否
司 享担保
仁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100% 66.56% - 额度 否
四川仁信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 0.00% - 3,000万 否
四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6.01% 30.79% 600 元 否
四川仁智杰迈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60% / - 否
仁智股份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其中为上述
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应不超过7,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额度应不超过3,000万元。
公司可根据实际担保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具体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的担保额度不
能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公司全资或控股使用,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公司的担保额度亦不能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
%以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使用。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子公司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
司等金融机构及合规非金融机构等共同协商确定,具体的担保金额、期限、方式等相关担保事项以各方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但
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10,000 万元。对于超出上述额度范围之外的担保,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人最终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正常,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处于公司的
有效监管之下,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且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
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1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的 149.75%,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5,19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77.87%。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并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
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9af13802-cf79-4523-acaf-b2c245ac4a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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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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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55c92258-645f-41b0-bccd-5ed11391ce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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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4│仁智股份(002629):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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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吴申军先生、周立雄先生及尹玉刚先生出具的《
2025 年度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董事会就上述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吴申军先生、周立雄先生及尹玉刚先生的任职经历、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503c3ad3-0411-4db0-8b92-9ec21dbeb7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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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4│仁智股份(002629):独立董事2025年述职报告(周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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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周立雄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法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首批主审法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现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浙江仁智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 7 报告期内股东会召开次数 3
董事 职务 应出 亲自 委托出 是否连续两 列席股东会次数
姓名 席次 出席 席次数 次未亲自出
数 次数 席董事会会
议
周立雄 独立 7 7 0 否 3
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均提前详细阅读董事会通知中所列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在审议议案时独立发表意见,依法表决。本人认为这
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 2025年度内出席的各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
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专门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支持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
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向有关人员询问,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本人主动加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内审部门等相关人员和部门的沟通与联络,积极了解公司最新的运行状
况,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有效降低了公司的运行成本和风险。
3、本人主动学习并掌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
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公司、监管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
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
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6 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报告中相关的出席会议、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
、培训、实地考察及其他工作等。本人于履行独立董事工作职责过程中,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
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内部经营状况、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本
人在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了公司合同纠纷及投资者诉讼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的审议程
序及披露情况。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履职工作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
充分的支持。
(六)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
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
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
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25 年 11月 17 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披露了相关公告。会议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
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
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赋予的职
责,及时跟进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
此,本人也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2026年,希望公司继续保持稳健经营、规范运作,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持续、稳定、健康的向前发展,用优
秀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以谨慎、勤勉、诚信的原则继续履行职责,紧密关注证券市场的变化,
并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加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立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f1af6f97-7c47-449f-8d84-bdfdfcf096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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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19:54│仁智股份(00262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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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条 为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明确离职流程、权利义务及责任追
究,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 3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除下列第 4条情形外),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 4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4、如公司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如有)
第 5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 6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 7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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