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29 仁智股份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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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6:50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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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7:50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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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7:1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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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6:18 │仁智股份(002629):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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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6:11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收到债权拍卖款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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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7:16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债权拍卖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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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7:1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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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7:12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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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7:01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公司拟对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王德强涉及诉讼案件形成的债权进行拍卖的│
│ │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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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55 │仁智股份(002629):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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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6:50│仁智股份(00262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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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或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涉及28名投资者诉讼的诉请金额共计983,130.42元,其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良等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马*斌1人庭前申请撤诉;对郭*兰等22名投资者裁定准许撤回对公司的起诉请求或者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收到一审判决和裁定,公司不涉及清偿赔付,故目前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鉴于一审判决案件尚处于上诉期
内,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高度重视相关
诉讼案件,将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粤03民初3359、3440、8299号)、《民
事裁定书》(案号:(2025)粤03民初5083、5838-5846、8300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一)、《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
)粤03民初3251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二)、《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粤03民初3480、3487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
书》三)、《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粤03民初338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四),深圳中院就公司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
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2025
年 1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关于投资者诉讼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
一审原告:王*良等 5人
一审被告:仁智股份、陈泽虹(部分案件)、陈曦(部分案件)、温志平(部分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部分案件)
深圳中院认为,此案件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不符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前提,故被告无需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且除以上原告之一李*雯以外,其余原告提起诉讼时均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各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深圳中
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原告王*良等 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各案相应原告负担,深圳中院不作清退。
(二)《民事裁定书》一
一审原告:肖*等 11人
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深圳中院认为,原告肖*等 11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诉讼
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 11案按原告肖*等 11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三)《民事裁定书》二
一审原告:万*蕾等 8人
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深圳中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
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蕾等 8人撤回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 200元,由八
名原告各负担25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深圳中院予以退回。
(四)《民事裁定书》三
一审原告:郭*兰等 2人
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深圳中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
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兰等 2人撤回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 50 元,由
两名原告各负担 25元。
(五)《民事裁定书》四
一审原告:刘*梅 1人
一审被告:仁智股份
深圳中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
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 25元,由原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投资者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均已收到一审判决和裁定,公司不涉及清偿赔付,故目前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鉴于一审判决案件尚处于上诉期
内,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高度重视相关
诉讼案件,将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粤03民初3359、3440、8299号;
2、《民事裁定书》(2025)粤 03民初 5083、5838-5846、8300号;
3、《民事裁定书》(2025)粤 03民初 3251号;
4、《民事裁定书》(2025)粤 03民初 3480、3487号;
5、《民事裁定书》(2025)粤 03民初 338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56f1f5d4-3a29-4358-b3a1-635c8ed754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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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7:50│仁智股份(002629):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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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年5月12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公司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
括但不限于已设立的分/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融资贷款事项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
担保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业务、信用证、融资租赁、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
业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1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期限为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新的担保额度事项之日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子公司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非金
融机构等进一步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事项一
近日,公司下属控股孙公司四川双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智环保”)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计自2026年2月9日
至2027年2月8日。同时,公司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兴银蓉(保)2602第18225号),为双智环保主合同项下的主
债权本金、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双智环保的担保余额为500万元。
(二)担保事项二
2026年1月30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四川圳川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圳川能源”)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
川支行(以下简称“乐山银行沐川支行”)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编号:2026年乐商银沐支保字第005-2号),为控股孙公司四
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航环保”)6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
近日,仁智股份与乐山银行沐川支行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编号:2026年乐商银沐支保字第005-1号),为安航环保上述600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安航环保的担保余额为600万元(圳川能源已对安航环保进行担保,本次仁智股份对安航环
保提供的担保为追加共同担保,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事项一
1、被担保人名称:四川双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23-12-20
3、法定代表人:宋伟
4、注册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经开区文昌大道南段970号绵阳生物医药产业园办公大楼三楼3021
5、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
体废物治理;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钻采专用
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金属
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
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四川圳川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1.00%
2 成都永续之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4.00%
3 梓潼县汇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5.00%
合计 100.00%
8、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双智环保系公司下属的控股孙公司,公司持有四川仁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四川仁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圳
川能源51%股权,圳川能源持有双智环保51%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度 2025年1-9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00 259.61
营业利润 -41.46 14.17
净利润 -41.46 14.98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9月30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71.03 3,588.46
净资产 758.43 776.43
负债总额 2,012.61 2,812.0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00 0.00
流动负债总额 2,012.61 2,812.02
或有事项涉及金额 0.00 0.00
10、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担保事项二
被担保人四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
1、债务人:四川双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保证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6年2月9日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5、担保债权之本金:5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担保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担保事项二
1、债务人:四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
3、保证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于2026年1月30日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担保债权之本金:6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
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担保期限: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后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在上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及有
效期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双智环保、安航环保的其他法人/自然人股东此次不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双智环保、安航环保系公司控股孙公
司,目前均经营正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仁智股份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10,000万元,实际担保总余额为41,998,034
.09元(含本次),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74.36%,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亦不存
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仁智股份与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2、仁智股份与乐山银行沐川支行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38a44342-768e-4802-a3b0-da33da1d91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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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17:15│仁智股份(002629):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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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公司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已设
立的分/子公司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融资贷款事项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担保业务种类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业务、信用证、融资租赁、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业务,担保额度
总计不超过 10,000万元,担保额度期限为自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额度事项
之日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子公司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进一步协商
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下属控股孙公司四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航环保”)因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向乐山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以下简称“乐山市商业银行沐川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并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
款期限为24个月,即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8年1月29日。
2026年1月30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四川圳川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圳川能源”)与乐山市商业银行沐川支行签署了
《保证担保合同》(编号:2026年乐商银沐支保字第005-2号),为安航环保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安航环保的担保余额为600万元(含本次,前次300万元贷款已提前足额偿还全部本息、担保
责任已实际解除)。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四川安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02-21
3、法定代表人:宋伟
4、注册地点: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底堡乡大田坝街2号
5、注册资本:105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
、设计、监理除外);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
研发;环境保护监测;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生态资
源监测;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
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四川圳川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1.00%
2 饶万雄 24.50%
3 梅天香 24.50%
合计 100.00%
8、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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