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30 华西能源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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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09 │华西能源(002630):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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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05 │华西能源(002630):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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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4 │华西能源(002630):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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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2 │华西能源(002630):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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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2 │华西能源(002630):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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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1 │华西能源(002630):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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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0 │华西能源(002630):关于为子公司担保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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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华西能源(002630):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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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华西能源(002630):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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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华西能源(002630):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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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09│华西能源(002630):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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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能源(002630):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7/12155270-9bed-4db1-b83c-8414e27870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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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05│华西能源(002630):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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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成都)股会字【2024】第 2307 号
二○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4】第 2307 号致: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签
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波、王宏恩律师出席了华西能源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
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
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4 点 30 分在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 号华西能源行政楼一楼会议
室召开。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
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6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66,445,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
96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56,226,88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30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
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6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0,218,32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6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0,218,32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黔西华西医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3,332,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99%;反对 2,916,028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9%;弃权 1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105,7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388%;2,916,02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372%;196,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334,3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8%;反对 1,86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33%;弃权 24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107,4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420%;1,869,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965%;24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7/47f3bb4d-19e2-4286-a259-52ee849ac5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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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4│华西能源(002630):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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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2月 26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月 26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6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9∶15-9∶25和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
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20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号华西能源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提案 1《关于为黔西华西医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担保 √
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2.00 提案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该等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通过。
上述议案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 12月 23日(星期一)、12月 24日(星期二)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2、登记方式:现场、信函或传真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
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4 年12 月 24 日下午 17∶00 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3、登记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 号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李大江、李勇
电话号码:0813-4736870
传真号码:0813-4736870
电子邮箱:hxny@cwpc.com.cn
通讯地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 号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64300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遭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526f5310-7196-483f-b663-39d2b2b51a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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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2│华西能源(002630):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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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由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已为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 5年,结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业务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初始成立于 1988年 6月,2013 年 11月 27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泸州市江阳中路 28号楼 3单元 2号
总部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18 号金茂礼都南 28楼
首席合伙人:李武林
截止 2023年 12 月 31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数量 51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41 人,签
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08人。
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16,386.4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6,386.4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3,202.42 万元。2023 年度
共有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客户 41家,主要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分布在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
、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建筑业等;审计收费 4,827.5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
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
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1.06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受到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 0次、监督管理措施 6次,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 0次、
纪律处分 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罗桂秋,于 201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本所执
业;近三年签署/复核 1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
(2)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静女士,于 202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
年签署/复核 5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
(3)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朝江先生,于 201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
三年签署/复核 0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廖群女士,于 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
近三年签署/复核 20 余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
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
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业务模式、子公司数量和分布,结合审计工作量,并综合考虑行业、地区差异,经协商,公司 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 11
0万元(含内控审计费用 20万元),与上一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
5年,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公允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由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已为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 5年,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议,拟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和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
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均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变更相关工作交接。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往年履职情况进行了充分了
解、核实和评估,经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
1.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和财政部颁发的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和专业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2.在执
业过程中,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秉持诚信、独立、客观、公允的原则履行审计职责,能够满足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要求。
3.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认为:1.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许可证和财政部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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