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32 道明光学 更新日期:2025-08-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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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 │道明光学(002632):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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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 │道明光学(002632):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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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 │道明光学(002632):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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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 │道明光学(00263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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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 │道明光学(00263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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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 │道明光学(002632):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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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 │道明光学(002632):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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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 │道明光学(002632):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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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 │道明光学(002632):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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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 │道明光学(002632):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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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道明光学(002632):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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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全部在职成员。
1、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董事薪酬发表独立
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第九条执行。
2、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3、除上述两项情形之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 8 万元/年(税前),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终效益奖组成。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
其他参考因素确定。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二)年终效益奖: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分管业务年度考核结果,以基本年薪为参考基数计核。年终效益
奖按年度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奖金并予以发放。自
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公司有权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了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以最高职务薪酬标准执行,公司不再另行设置兼职津贴
、补助等。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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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道明光学(002632):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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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董事在战略委员会
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对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
需的信息。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协助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充分,对其提出的问题应尽快
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行、资产经营、合作开发、工程项目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上报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对项目可行性做出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意见。对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
大项目,应编制可行性报告草案;
(二)有关项目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意见或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并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
(三)总经理或董事长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做出可行性分析建
议或报告。
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慎审查,认为可行的,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办公室。按照《公
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投资决策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提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交给会议主持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有效期限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或对议案的意见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
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
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时,该成员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并回避表决。
“近亲属”指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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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道明光学(002632):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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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002632):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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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道明光学(00263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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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00263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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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道明光学(00263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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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00263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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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道明光学(002632):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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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002632):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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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道明光学(002632):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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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
员资格,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成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
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提名委员会成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并由公司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成员(独立董事)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5天通知的限制。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成员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则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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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55│道明光学(002632):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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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
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
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谨
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业务及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
第十条 总经理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授权额
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12 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12 个月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3、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授权总经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同意。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制订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并提交董事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3、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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