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32 道明光学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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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16 │道明光学(002632):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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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7:34 │道明光学(002632):道明光学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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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7:29 │道明光学(002632):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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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 │道明光学(002632):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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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 │道明光学(002632):独立董事2025年述职报告(陈连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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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 │道明光学(002632):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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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 │道明光学(002632):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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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 │道明光学(002632):独立董事2025年述职报告(金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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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 │道明光学(00263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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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 │道明光学(00263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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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16│道明光学(002632):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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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002632):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1ad9b17c-a40c-41a3-82cb-59f5728ef3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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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7:34│道明光学(002632):道明光学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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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002632):道明光学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2/fc414a09-476e-416f-9903-ab32456350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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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7:29│道明光学(002632):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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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002632):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2/684e6d5c-d5db-4853-8843-07c10ce89c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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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道明光学(002632):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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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4 月 21日 1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4月 15 日
7、出席对象:
(1)2026 年 4 月 15 日(周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附后)
(2)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 581 号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告>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要>的议案》
3.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告>的议案》
4.00 《关于<202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的议案》
5.0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7.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理财产品的议案》
8.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9.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案》 子议案数(2)
9.01 《关于修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9.02 《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均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分别详见 2026 年 3月 31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第 1项议案详见《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第 2项议案详见《2025 年年度报
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6-004);第 3 项议案详见《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第 4项议案详见《关于 20
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第 5 项议案详见《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第 6 项议案详见《关于2026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第 7项议案详见《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第 8 项议案详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3);第 9 项议案及其子议案详见《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3、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审议提案 8.00,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 年 4月 16 日(周四)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2、登记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 581 号本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
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在 2026 年4 月 16 日下午 17:00 之前送达或者传真至本公司证券部,信
函上须注明“2025 年年度股东会”字样。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婷婷
联系电话:0579-87321111
传 真:0579-87312889
邮 编:321399
电子邮件:stock@chinadaoming.com
5、会议费用: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6、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a240e614-9d17-440e-8061-f0728bb39c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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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道明光学(002632):独立董事2025年述职报告(陈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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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002632):独立董事2025年述职报告(陈连勇)。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ee374e44-7fc2-46f7-98ac-de1b5618e9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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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道明光学(002632):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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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
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全部在职成员。
1、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第九条执行。
2、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具体岗位和职务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和津贴。
3、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其不参与
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进行相应调整。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其他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的薪酬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同行薪资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个人累积贡献的专项奖励或任期奖金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另行确定。
第十条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综合考评结果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自愿放
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公司有权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津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了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以最高职务薪酬标准执行,公司不再另行设置兼职津贴
、补助等。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支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001ac2fc-9966-44ed-ba99-305d924d99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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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9:14│道明光学(002632):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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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
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
聘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任。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离任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
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董事辞职的,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即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情形),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存在上述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
后再进行表决。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
额,补偿应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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