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49 博彦科技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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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6:57 │博彦科技(002649):关于举行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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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8:09 │博彦科技(0026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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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8:09 │博彦科技(0026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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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24 │博彦科技(00264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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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24 │博彦科技(00264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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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22 │博彦科技(002649):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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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20:45 │博彦科技(002649):博彦科技拟出售“以美国客户为主的数字技术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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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20:44 │博彦科技(002649):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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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20:41 │博彦科技(002649):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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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20:41 │博彦科技(002649):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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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6:57│博彦科技(002649):关于举行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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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博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年度报告》。为加强与投资者交流,使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拟于 2026年 4月 29日(星期
三)举办 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绩说明会安排
(一)召开时间:2026年 4月 29日(星期三)15:00—16:00
(二)召开方式:网络+电话会议
(三)召开平台:进门财经平台
(四)参会人员:董事长、总经理韩洁女士,独立董事杨松令先生,财务总监王威女士,董事会秘书常帆女士
二、投资者参与方式及相关安排
(一)报名方式
本次业绩说明会为申请参会模式,意向参会者请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并点击下方“报名参会”提前报名,报名后于会议当日可通
过下文所列方式参会。
(二)问题预征集
为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本次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征集问题,投资者可于 2026年 4月 29日(星期三)12:00
前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提问。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将在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三)参会方式
本次业绩说明会在进门财经平台以网络+电话会议方式举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报名参与:
1、登录“进门平台”微信小程序或下载“进门”APP,搜索“002649”、“博彦科技”或微信扫描上文的报名二维码,进入“博
彦科技(002649)2025 年度业绩说明会”,点击进入会议页面,按指引申请参会。
2、网络参会:点击链接 https://s.comein.cn/uc7zzctn,进入页面,按指引申请参会。
3、电话参会:
(+86)4001510269(中国大陆)
(+852)51089680(中国香港)
(+852)38479190(中国香港)
(+886)277083288(中国台湾)
(+1)2087016888(美国)
(+86)01021377168(全球)
参会密码:272680
三、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10-50965998
邮箱地址:ir@beyondsoft.com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99a440ff-0cf5-429e-9e97-9eb1dd1ecd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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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8:09│博彦科技(0026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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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开发布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
长韩洁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上午9:
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
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347人,代表股份109,485,38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704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964,9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46%;反对3,430,2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30%;弃权9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41,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70%;反对3,430,22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40%;弃权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8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
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4401a057-4c5a-41ea-8f49-c89bcefb06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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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8:09│博彦科技(0026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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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002649):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1/37d86f80-f1d7-46f9-a0f5-1f94aa5af4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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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24│博彦科技(00264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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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4月 10日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4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 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韩洁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33 名,代表股份 117,490,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20%;其中 431 名
为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68,589,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名,代表股份 101,208,8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05%;其中 3 名为中小
投资者,代表股份 52,307,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28名,均为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 16,28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816%。
(三)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5,511,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9.8045%;反对11,904,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10.1324%;弃权 7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10,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2.5356%;反对 11,904,593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7.3564%;弃权 7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08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5,497,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9.7924%;反对11,895,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10.1247%;弃权 9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596,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2.5148%;反对 11,895,593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7.3432%;弃权 9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42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5,484,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9.7813%;反对11,739,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9.9915%;弃权 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583,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2.4958%;反对 11,739,093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7.1151%;弃权 26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38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天慧,曾乔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博
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bd1e0012-f3cb-48df-a855-4d6c5caea4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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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24│博彦科技(00264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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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京(会)字[2026]0031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
.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31号致: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开发布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
长韩洁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上午9:
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
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433人,代表股份117,490,56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2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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