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2651 利君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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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 │利君股份(00265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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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 │利君股份(00265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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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 │利君股份(002651):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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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 │利君股份(002651):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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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 │利君股份(002651):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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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 │利君股份(00265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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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 │利君股份(00265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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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 │利君股份(002651):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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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 │利君股份(00265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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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 │利君股份(00265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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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利君股份(00265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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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2025 年 9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月 26 日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可
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9月 26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22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于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
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1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
议案
2.07 关于修订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9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0 关于修订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1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议案 √
(二)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1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三)上述提案 1、2.01、2.02 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A、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B、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
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C、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D、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9月 25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3)登记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5号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2、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高峰
联系电话:028-85366263
联系传真:028-85370138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5号
邮政编码:610045
参会费用: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972749c9-b1b2-4f82-afe8-422cc38924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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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利君股份(00265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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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股份(00265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f3ae1e6e-63fa-4cb0-b941-c2d7507737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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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利君股份(002651):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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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 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应对各类舆情统一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四川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
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舆情情况,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外部媒体制定应对策略,配合开展
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应持续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时,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
危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解惑答疑。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
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客主动承担、客观公正披露事实。公司在应对舆情危机时,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回答、主动承担态度,,减
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 损失,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引导减少不良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
应对方案,正面回应关切,减少不良影响,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协助舆情工作组组长及时召开会议商讨具体应对方案;
(三)根据舆情信息涉及公司负面程度,必要时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四川证监局报告。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启动舆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四川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
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
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
关方、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b602c852-cac1-4c8e-bbb7-e05e37f1b8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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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利君股份(002651):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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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股份(002651):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6661a08e-1e17-49e6-9900-67d674b0a9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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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利君股份(002651):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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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
,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
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
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前报送信息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
记程序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 1),经部门
负责人、分管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 还需经公司董事长
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文件信息时,经办人应向报送文件接收人提供公司《保密提示函》(见附件 2),将公司《保密
提示函》作为报送信息的附件一同予以报送。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
该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9beda821-e653-4448-854d-b957537690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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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利君股份(00265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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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君股份(00265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f759c3ac-c1ed-4005-86b6-50ebdca5d2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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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7:04│利君股份(00265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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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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